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07 至 2020-06-05,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请问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如果开发商因工期原因延期交房,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 2. 顾客就餐时打坏餐具赔偿款,对于酒店收取的赔偿款需不需要交增值税?如果需要按照什么税目交增值税… 3.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当中把栏杆撞坏的赔偿款需不需要交增值税?要是交的话按照什么税目交增值税? 4. 规模增值税为什么没有校验,填少了也可以申报成功 5. 年度企业关联表数据都填写了,没有点击申报,公司实际不需要申报,但是数据填写了,怎么删除啊?作… 6. 关联公司A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关联公司B公司,在申报关联交易时,是否在使用权出让一栏填写房屋… 7. 你好,我公司为居民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从2016年营改增开始误将服务过程中提供的耗材应按6%缴… 8. 最近企业都不容易,希望对过期申报的企业减少处罚 9.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境外母公司接受客户订单,指定我公司开发模具,模具开好后留在… 10. 1.请问股权转让需提供的财务报表有什么要求(时间、格式等)2.股权转让原股东未实际出资,转让… 11. 《小企业会计准则》差错更正采用未来适用法,请问税法认同这样的处理方法吗? 12. 您好,请问:国税发[2009]91号规定(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何为“… 13. 政府投资基金通常采用受托管理模式运作。财政部门通过与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明确… 14. 我单位2019年8月入账房产土地资产,2020年5月登记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并认定为按年计征,… 15. 您好,我是某党群部门编外人员。2019年度每月工资薪金为3350元。单位告知我2019年度需… 16. 人力资源差额征税怎么申报增值税 17.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税务局: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公司3月23日复工。2月-4月无经营收入。只有少量… 18. 我司在银行开展保本理财业务,根据相关会计规范,按月预提投资收益(与实际收益比对基本准确),则… 19. 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的时间?只能去现场申报吗,不能在网上申报? 20. 公司准备以给消费者发放现金红包来进行促销,红包暂定1元/个(1瓶产品),假设此次投放100万…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请问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如果开发商因工期原因延期交房,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如果因业务延期不来验方,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的时点。请给予问题的直接回答,别发一些文件,看不懂,领导。就像我们这样的情况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的时间点?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顾客就餐时打坏餐具赔偿款,对于酒店收取的赔偿款需不需要交增值税?如果需要按照什么税目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当中把栏杆撞坏的赔偿款需不需要交增值税?要是交的话按照什么税目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规模增值税为什么没有校验,填少了也可以申报成功?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年度企业关联表数据都填写了,没有点击申报,公司实际不需要申报,但是数据填写了,怎么删除啊?作废操作不了?没有点击申报影不影响啊?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和第五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目前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模块中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已经更新,如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无需点击该表单进行申报。
关联公司A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关联公司B公司,在申报关联交易时,是否在使用权出让一栏填写房屋租金金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第8行至第12行“境内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请据实填写。
你好,我公司为居民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从2016年营改增开始误将服务过程中提供的耗材应按6%缴纳增值税,误计入商品销售按17%进行了申报,现在申请更正申报并退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先补缴服务增值税和滞纳金,再申请误交销售商品增值税退还,同为增值税,不能抵减后直接申请退回吗?公司已多缴增值税,并没有少交税款,为什么还要缴纳滞纳金,这和政策的初衷不相符,公司应该怎样申请?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最近企业都不容易,希望对过期申报的企业减少处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具体情况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征管要求。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境外母公司接受客户订单,指定我公司开发模具,模具开好后留在公司内生产产品内销给客户境内公司,模具费则由境外母公司代收后转汇至我公司,但模具留在厂内生产并不出口。请问我公司能否接受此笔模具费,如果接受了,又要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增值税方面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因此,如您司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另外,本栏目仅受理税收政策业务的问题咨询,非涉税业务方面的问题请您另行咨询相关部门或自行查看相关法律法规。
1.请问股权转让需提供的财务报表有什么要求(时间、格式等)2.股权转让原股东未实际出资,转让价格能为0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具体请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差错更正采用未来适用法,请问税法认同这样的处理方法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金融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金融企业应当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您好,请问:国税发[2009]91号规定(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何为“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山东省是如何规定的?与市场平均价相比,低于多少算价格明显偏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和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第三十九条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市税务局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要求,通过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不同房地产类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人员应当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后,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政府投资基金通常采用受托管理模式运作。财政部门通过与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明确受托管理关系。A公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受托管理的政府出资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A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A公司将政府出资资金在以A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专户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基金产生的归属于政府出资的投资收益等归属于政府的收益都在专户存放,因到期后要足额上缴国库,账务处理上归属于政府的收益都计入应付账款——财政部门。请问归属于政府的收益(专户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是否缴纳所得税?若缴纳,该类收益归属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缴纳的时点及如何申报缴纳?A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是否需要代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6〕33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鉴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具体事宜建议您携带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单位2019年8月入账房产土地资产,2020年5月登记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并认定为按年计征,请问我单位现在纳税申报期是何时?可以在2020年内申报缴纳本年度的税款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 “十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缴纳。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原则上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无论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应在月、季、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综合以上文件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正常按月、季度或半年申报,均应在月、季、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我是某党群部门编外人员。2019年度每月工资薪金为3350元。单位告知我2019年度需缴税近1000元,请问是如何计算的?另外我申报住房租金扣除填报时合同编号和出租人身份证信息是选填项,请问可以不填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综合以上规定,如您的月度工资薪金为3350元,无其他收入的,建议联系扣缴义务人核实每个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是否带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是否充分享受。 2.您符合住房租金的扣除条件,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相关信息时,有合同编号的,填写合同编号;确实没有的,则填“无”。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栏次为非选填项,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
人力资源差额征税怎么申报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税务局: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公司3月23日复工。2月-4月无经营收入。只有少量流动资金用于维持正常经营。因1月申报期面临无资金缴纳税款的情况,所以复工后我公司积极联系银行申请贷款,在申请贷款期间我们还咨询了市局(宜昌市)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政策。市局答复,疫情期间不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省局后期会出台文件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免收滞纳金,也不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得到答复,我公司在1月申报期结束后(4月17日之前)就未及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到4月底税务专管员通知我公司因未按期缴纳税款现已经产生滞纳金。因为这个结果跟我们以前咨询的答复不符,我们再一次电话咨询市局相关部门。答复:现在未出台免收滞纳金的文件,但可以找主管税务机关(兴山县)反应实际情况。在疫情期间可以减免滞纳金。同时我们也电话咨询12366,答复:省局未出台免收滞纳金的文件,但是要求税务机关对疫情期间延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免收滞纳金,免于处罚。得到答复后我们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滞纳金,但主管税务机关以未见相关文件为由拒绝申请。现在我们想咨询一下,省局是不是对疫情期间因未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给予免收,并免于处罚。望予答复!谢谢!宜昌海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5.8?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在银行开展保本理财业务,根据相关会计规范,按月预提投资收益(与实际收益比对基本准确),则增值税根据按月预提的投资收益按月记缴申报,还是等理财到期,根据持有期全部收益一次性记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贵司的业务实际,自行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的时间?只能去现场申报吗,不能在网上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8〕9号)规定, 每年的10 月底前为保障金的申报征缴期,用人单位持《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报表到规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审核系统提交的审核认定数额或用人单位持有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核定的数额进行征收。 您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公司准备以给消费者发放现金红包来进行促销,红包暂定1元/个(1瓶产品),假设此次投放100万元,按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汇总方式申报。根据国税2012年25号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那请问企业在申报时不用交税(因每个不足1元税额)还是要按100万元税后金额交税25万元?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现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07 至 2020-06-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07 至 2020-06-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0)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1)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2)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3)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4)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5)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6)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7)
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07 至 2020-06-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