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10-11 至 2024-09-26,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没有在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也没有报送纳税材料会有什么后果? 2.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 3. 操作流程:经常会有电影发行方或者影迷粉丝之类的刷票房,店长会在微信群里弄一个接龙活动,大概9… 4. 我公司下有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切活动均由总公司名义执行,如商场签约、经营收付款、薪酬发… 5.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适用“首违不罚”吗? 6.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有哪些申报模式?我怎么选择使用哪种模式? 7. 1.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以前年度未享受需要追溯享受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还是可… 8. 23年3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给了一部分离职补偿金,并且已经申报纳税,24年5月公司计划在准备给… 9. 企业在2024年完成脱贫人员的优惠政策认定,但是内容是23年的,想问下可以直接在23年度所得… 10.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单位给申报的科目名称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这两个科… 11. 个人在所得税APP上申诉未收到该笔工资,用人单位在自然人系统上就查询不到对应的申报记录了,在… 12. 签合同以后每个月发的工资和实际不符合,并且说扣留一部分当押金,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是偷税漏税吗… 13. 缴纳医保的时候提示该城乡居民不可自主申报 14. 销售货物合同未明确约定需要另行收取的其他款项,但购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付款。因此,销… 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 16. 我公司是一家注册于江西省的上市公司。近期,我公司股东之一(一家卢森堡税收居民企业,在我公司持… 17.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如果不是营业税改… 18.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19. 建筑施工单位,每月申报环税时,施工面积是按月实际施工面积计算还是按全部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呢? 20. 根据法院判决,客户逾期未还款,根据判决计提收取滞纳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没有在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也没有报送纳税材料会有什么后果?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9-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直接或间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但是,如果该企业证明上述活动不是由常设机构进行的,或者与常设机构无关,应不适用本款的规定。二、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在中国注册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如向外国金融机构提供银行间跨机构支付或跨境支付业务的支付信息交换和数据处理服务,协助外国金融机构完成银行间支付业务的资金结算,并向外国金融机构直接收取相应服务费用。此外,在中国注册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作为母公司,还在税收协定缔约国另一方注册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不从事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活动,业务活动仅为协助母公司提供外国市场联络和市场推广等商务辅助服务,仅从其母公司获得服务收入。根据税收协定,该全资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家已构成常设机构。请问,中国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直接向外国金融机构提供银行间支付业务的支付信息交换和数据处理服务,并收取的服务费用,是否可以视为其全资子公司的收入,由该全资子公司对这些收入向其所在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在其所在国家缴纳税款?该做法是否符合税收协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23】根据所提供的信息看,中国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直接向外国金融机构提供银行间支付业务的支付信息交换和数据处理服务并收取的服务费用,在缔约国对方被税务机关视为其全资子公司的收入缺乏依据,原因是提供该项服务的主体为境内母公司,境内母公司未派人进入对方国家提供服务,服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境外子公司仅提供外国市场联络和市场推广等商务辅助服务,一般情况下,如果中国与对方国家有签订税收协定,准备性辅助性的业务通常排除在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之外。以上意见供参考,具体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结论。
操作流程:经常会有电影发行方或者影迷粉丝之类的刷票房,店长会在微信群里弄一个接龙活动,大概9.9一张票,过年的时候会贵一点,价格基本记不起来了。然后把刷票的座位图打印到a4纸上。等接龙的人来了,会把座位告诉客人,让客人直接进去看,电影票没打印出来,也没给客人。有天遇到了接龙的过期的人,比如接龙了7月3日的一个电影,客人没来看,然后7月4日或者隔几天来了,我看到值班经理给店长打电话要不要让人看,店长同意了,后面就在无影票观影记录表签字,让这些过期接龙的人直接进去看了。我的想法:粉丝刷的票,电影发行方发的票,拥有者不在影城,电影院没有权利进行售卖,他们只是借着这个由头,让自己的违法行为看起来合理一点,让外人觉得自己的操作是合规的。接龙活动有很多次,存在很久了,问一下上班的员工,都会知道。。。最后这些接龙的钱进了某些人口袋,没有计入票房。没买电影票的人,私底下接龙付钱,看了电影,达到了逃票房的目的。同时店长这种行为肯定也是非法经营,逃票房成立的话,自然而然的逃税成功了。而且店长借由这种手段敛财,也是没交税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公司下有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切活动均由总公司名义执行,如商场签约、经营收付款、薪酬发放等。由于分公司未建立独立帐套,是否不用申报分公司财务报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适用“首违不罚”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2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有哪些申报模式?我怎么选择使用哪种模式?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0】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有三种模式: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 二是针对业务相对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补录式申报,纳税人在系统预填数据的基础上补录未开票收入、其他抵扣、进项转出税额、抵减税额等信息后即可快速申报。 三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 以上申报模式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自动为您推荐,您无需选择。
1.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以前年度未享受需要追溯享受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还是可以在当期申报减免在不超过36个月内进行享受?2.该员工实际入职时间在2023年以前,但人社局认定脱贫人口的月份为2023年1月开始,那享受减免的月份是否从2023年1月开始,在不超过36个月内享受?重点群体采集表入职时间是不是需要写2023年1月开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的规定,(五)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二、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 4.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 若有特殊情况,建议持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23年3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给了一部分离职补偿金,并且已经申报纳税,24年5月公司计划在准备给一部分离职补偿金,这部分离职补偿金应该怎么报税,合并到去年还是单独在24年报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企业在2024年完成脱贫人员的优惠政策认定,但是内容是23年的,想问下可以直接在23年度所得税汇缴清缴中减免吗,还是必须要更正23年对应的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15】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规定: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2号)规定,《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文件延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 二、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 (三)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1.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重点群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计算公式为: 扣减限额=∑每名重点群体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 2.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单位给申报的科目名称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这两个科目是属于工资,对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在所得税APP上申诉未收到该笔工资,用人单位在自然人系统上就查询不到对应的申报记录了,在未经过与企业核对真实性的情况下隐藏申报记录,这个行为及其不合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宣城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回复:接到诉求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专人与诉求人联系了解情况。3月13日上午从税源管理二股了解到申诉人李昊异议申诉不属实,现已恢复申报记录。8:35联系袄子同学13376082488,告知了处理结果,并且针对其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在未确认申诉结果前避免系统隐藏申报记录的需求,已向我局个人所得税科反馈。纳税人对我们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签合同以后每个月发的工资和实际不符合,并且说扣留一部分当押金,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是偷税漏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1-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缴纳医保的时候提示该城乡居民不可自主申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08】根据您叙述和提供的图片,现已无法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如果您需要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度”可以选择2024。如您办理缴纳福建省(除厦门)地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提示“该城乡居民不可自主申报”建议联系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是否属于特定人群,特定人群(指新生儿、政策性补助对象、其他特殊身份或具有特殊缴费政策的群体)缴费对象,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标准和征缴期限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若不符合特殊人群需反馈医保经办机构重新传输正确参保信息后再办理缴费。医保经办机构可拨参保地区号+12345进一步联系。若核实确认参保信息、身份状态无误且已传输至税务部门,但仍无法缴费的,可前往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处理。
销售货物合同未明确约定需要另行收取的其他款项,但购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付款。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延期支付的货款利息费用,请问销售方应按“金融服务”纳税,还是属于销售相关价外费用应按“销售货物”纳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2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手续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费用,应作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请问:如果当期销售的有地下车库或地下储藏室,但地下面积属于不计容建筑面积,那么这部分地下的面积是否包含在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以及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中?"?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我公司是一家注册于江西省的上市公司。近期,我公司股东之一(一家卢森堡税收居民企业,在我公司持股比例低于10%)计划转让我公司部分股票,希望咨询如下纳税申报事项:1.根据中卢双边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第五和第六款规定,若1)我公司不属于第四款规定的主要由不动产构成主要财产的公司;且2)卢森堡税收居民企业持有被转让公司的比例低于25%,此次股票转让是否可落入第六款的范围,即转让股票取得的收益仅在卢森堡纳税。2.是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5号公告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后管理,不需要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或同意?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30】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卢双边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受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若转让方为卢森堡税收居民,且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该笔转让股票取得的收益应仅在卢森堡纳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5号公告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针对财产收益条款享受协定待遇,应准备以下资料:(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2)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有效年度内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如果不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可以填写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第五条的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13】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每月申报环税时,施工面积是按月实际施工面积计算还是按全部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0-11】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 附件:浙江省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四、施工扬尘排放量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每月施工扬尘排放量(千克)=施工面积(平方米)×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千克/平方米)×(1-削减比例)。 其中: (一)施工面积按工程类型分别确定 1.房屋建筑工程(涵盖地基、结构、装修、给排水、供暖、通风、电气、绿化、道路等所有施工阶段):施工面积是指整个工程项目的用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等相关资料载明的面积为准。……
根据法院判决,客户逾期未还款,根据判决计提收取滞纳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1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手续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客户逾期未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10-11 至 2024-09-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10-11 至 2024-09-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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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10-11 至 2024-09-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