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7-24 至 2021-12-17,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电商平台的包邮订单中收取的款项中包含的运费能否作为代垫运费不计算增值税?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2.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是季度申报,但是是按月核定,核定数额为每月3万元,季度第一月实际销售额2万… 3. 1、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政策规定,另外浙江省是如何实施并执行的?2、税务局与自然资源主… 4. 税务机关办税错误,造成二次纳税,第一次的税金多长时间可以退回 5. 大部分农村客运车辆都是挂靠车辆,一般都是由公司申报缴纳,然后向车主收取,收取时只出示公司普通… 6. 如果能,是作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申报嘛 7. 不能申报,为什么?昨天还可以的 8. 你好,请问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如果是按照约定的交房时间确认的话,交房延期怎… 9. 你好!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但是没有在税务上鉴定非盈利组织),如何申报所得税,由于学校收入… 10.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信息表中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专指集团总部和股权投资企业还是包括只要… 11. 七月二十七号我在苏州购买房车一辆,原本打算回海口上牌照(已有小车上牌指标),现在疫情防控趋紧… 1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可不可以填写企业自己发现以前年度的报税错误中少… 13. 提供纳税担保后,发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是否还征收滞纳金 14.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这个月报税在逾期申报里查到我18年19年有5次的残保未申报,现在已经逾… 15. 河南郑州七月份水灾,现在八月初新冠疫情严峻,目前二七区已经封闭,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6. 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17. 请问,我司是客运企业,将本司的出租车(车辆属于公司)对外发包给个人经营,我司只按月收取固定管… 18. 企业厂区内(含煤矿井下)无需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挂牌专用作业车辆,每年需要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吗… 19. 我司原本有几家厦门分公司是独立纳税,自行申报增值税,现想申请增值税并入总公司纳税,改为非独立… 20. a、某房企,销售车位使用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属于销售开发产品,收了土增税。后来稽查来检查,认…

二、官方答复汇编

电商平台的包邮订单中收取的款项中包含的运费能否作为代垫运费不计算增值税?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2-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是季度申报,但是是按月核定,核定数额为每月3万元,季度第一月实际销售额2万元,第二月实际销售额2万元,第三月实际销售额6万元。那么申报时计税依据是9万还是10万呢?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2】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收入和核定附征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核定附征率 2.核定附征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对收入额超过第一档的,执行第二档附征率。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对累计收入额超过第一档的,以累计收入额执行第二档应税所得率。

1、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政策规定,另外浙江省是如何实施并执行的?2、税务局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如何交圈的?3、如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纳税人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且当地税务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未通知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如何征收?是否按批复时间强制征收滞纳金,强制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办税错误,造成二次纳税,第一次的税金多长时间可以退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8】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误收多缴退抵税,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

大部分农村客运车辆都是挂靠车辆,一般都是由公司申报缴纳,然后向车主收取,收取时只出示公司普通收据,并不是提供缴纳税收证明,那么谁知道公司申报的数额是多少?公司是否多收了我们经营车主的税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4】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二,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征收率为3%。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如果能,是作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申报嘛?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8】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如研发部门实习生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可以作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不能申报,为什么?昨天还可以的?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4】《“楚税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 16:59 来源:省局社会保险费处)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866401.htm 如果涉及网上申报等实际操作相关问题,请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申报列表界面,点击【问题提交/回复】按钮,即可进行申报操作咨询。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请问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如果是按照约定的交房时间确认的话,交房延期怎么办?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你好!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但是没有在税务上鉴定非盈利组织),如何申报所得税,由于学校收入集中,每年三月和八月收取全年的费用,但是费用分散在全年支出,如何申报所得税季报合理,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不能预交,如预交金额太大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31】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建议您和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预缴方法。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信息表中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专指集团总部和股权投资企业还是包括只要有股权投资业务的一般企业在内?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规定:“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贵企业有股权投资业务的需要填报该选项。

七月二十七号我在苏州购买房车一辆,原本打算回海口上牌照(已有小车上牌指标),现在疫情防控趋紧,无法及时赶回海南挂牌,因此造成的延期,不应该再缴纳税务滞纳金了吧!请回复?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自然人如需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可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首页——登录——注册——自然人注册”模块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申报】模块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业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可不可以填写企业自己发现以前年度的报税错误中少报的销售额,如果不可以,企业自己发现错误后如果补报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规定:附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4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 至5 行之和。

提供纳税担保后,发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是否还征收滞纳金?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这个月报税在逾期申报里查到我18年19年有5次的残保未申报,现在已经逾期了580多天了,我记得我是申报过的,但是系统里还是查不到申报记录,逾期申报里也确实显示没有申报。这个要怎么办?现在申报是不是要去大厅申报,有没有罚款?像这种情况罚款的话会罚多少?我们企业一直是零申报企业,没有收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8】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非税收入,因此未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产生滞纳金,建议您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补缴。

河南郑州七月份水灾,现在八月初新冠疫情严峻,目前二七区已经封闭,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希望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可否考虑延长8月份的纳税申报期?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因此,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本月例征期截止到8月16号。目前,暂未接到申报期延长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建议您随时关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最新通告,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谅解!

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4】不可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请问,我司是客运企业,将本司的出租车(车辆属于公司)对外发包给个人经营,我司只按月收取固定管理费,我司已将管理费按月申报增值税,那承包我公司出租车的个人取得的客运收入是否还需要我司代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4】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如有疑问

企业厂区内(含煤矿井下)无需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挂牌专用作业车辆,每年需要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6】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均需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我司原本有几家厦门分公司是独立纳税,自行申报增值税,现想申请增值税并入总公司纳税,改为非独立纳税,请问是否可以?若可以,应如何申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税〔2018〕14号)规定 :“第四条 跨区经营总分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另有规定外,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一)总分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项、理由,以及说明总分机构内部企业经营和财务核算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财会核算和管理系统软件情况等); (二)总分机构名册(见附件1)。 ”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a、某房企,销售车位使用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属于销售开发产品,收了土增税。后来稽查来检查,认为不属于,应为租赁。于是重新改为租赁。这个属于啥,朋友们?b、西安雁塔向日葵文化培训中心作为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纳税?2021年他们依旧还在招生经营呢。西安陈田峰文化培训学校作为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纳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4】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因为您提供的信息有限,且关键信息缺失,建议您将网站留言补充完整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问题二: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纳税人是否已经在税务机关进行了信息确认,可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公众查询-税务信息查询模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名称进行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如发现纳税人有相关税收违法行为,请详细描述具体情况及被举报方纳税人名称、地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信息,向12366或有关部门举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7-24 至 2021-12-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7-24 至 2021-12-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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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7-24 至 2021-12-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