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7-11 至 2023-09-21,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个人货币捐赠是否要缴纳增值税?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吗? 2.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3.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所税申报,单位分3次支付补偿金,个所税如何申… 4. 申报表打印留存时,主表零申报,附表可以不打印留存吗? 5. 在我的公司发现银行卡转账也不属于公司账户属于财务个人账户 6. 我注册了一个有限公司,还没有开始任何经营行为,被强制月月零申报,请问这个是哪务税法规定??? 7. 目前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是我老婆申报的,现在想改成由我申报,需要怎么做?什么时候能生效? 8. 买卖电子承兑汇票取得贴现利息的差额收入是否需要申报纳税?如果需要,应当申报哪些税种?税目是什… 9. 请问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12月,申报期为2023年1月份,1月份逾期申报,信用评级扣分是扣… 10. 企业有一项无形资产延迟了2-3年入账,会计上在22年入账,然后把以前年度的摊销都记到22年,… 11. 我们是广西总公司在舟山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新成立的分公司核定税务,收入跟支出要怎么报税,… 12. 自2023年1月1日起,扩大综合申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税(费)种? 13. 纳税人发现以前年度多缴税款,如果申请抵税有3年时限的要求吗?比如2019年10月产生多缴10… 14. 我公司预付款项发生在2021年,当年已起诉到法院,根据对方情况,已确认很可能收不回来,财务已… 15. 公司2021年预付账款,对方一直未发货,21年起诉至法院,年末公司根据诉讼中对方情况,认为该… 16. 发工资一半现金一半打卡上,是漏税吗 17. 疫情封控导致无法报税,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18. 企业2018年招了自主退役士兵入职已过3年未申报税收减免政策!是否还可以继续申报享受满3年政… 19. 2022年申报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20. 总分机构跨省经营企业:1,总机构在季度申报财务报表时,利润表收入是总公司直接加分公司,还是需…
二、官方答复汇编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个人货币捐赠是否要缴纳增值税?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9-2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仅接受个人货币捐赠,未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增值税,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9-18】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2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3〕2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所税申报,单位分3次支付补偿金,个所税如何申报。分3年申报还是在第一年一次申报。另外,后续缴纳的劳动保险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0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外,对于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需要全额申报纳税,具体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申报表打印留存时,主表零申报,附表可以不打印留存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应当打印主表以及附表在内的申报表,并留存10年。
在我的公司发现银行卡转账也不属于公司账户属于财务个人账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注册了一个有限公司,还没有开始任何经营行为,被强制月月零申报,请问这个是哪务税法规定???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目前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是我老婆申报的,现在想改成由我申报,需要怎么做?什么时候能生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5-19】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买卖电子承兑汇票取得贴现利息的差额收入是否需要申报纳税?如果需要,应当申报哪些税种?税目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5-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请问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12月,申报期为2023年1月份,1月份逾期申报,信用评级扣分是扣2022年的分,还是扣2023年的分呢?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企业有一项无形资产延迟了2-3年入账,会计上在22年入账,然后把以前年度的摊销都记到22年,请问税法上允许这样做吗,可以在22年扣吗?还是需要去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如果需要更正申报,在以前年度扣除,这样就会涉及以前年度可能需要退税,请问实操上要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涉及具体的征管,建议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们是广西总公司在舟山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新成立的分公司核定税务,收入跟支出要怎么报税,是否可以由总公司一起申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扩大综合申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税(费)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规定:“一、综合申报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
纳税人发现以前年度多缴税款,如果申请抵税有3年时限的要求吗?比如2019年10月产生多缴100万,2022年9月发现并申请抵税,2022年10月抵了20万,余80万,可以在以后月份继续抵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我公司预付款项发生在2021年,当年已起诉到法院,根据对方情况,已确认很可能收不回来,财务已做营业外支出。法院在22年4月判决要求对方10日内付款,截止22年5月30日对方也未付款,经强制执行后于22年8月份法院做出终结执行裁定,对方已无可执行财产。期间受疫情影响,相关文书做出的时间都相对延迟,针对这笔损失应该在2021年申报扣除,还是在2022年申报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公司2021年预付账款,对方一直未发货,21年起诉至法院,年末公司根据诉讼中对方情况,认为该款项已收不回,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22年4月法院判决对方10日内付款,截止2022.5.30对方一直未付款。经强制执行,法院于22年8月裁定终结执行,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1.对于该损失的发生时间是付款发生的2021年,法院判决的22年4月,还是法院裁定的2022年9月,2011年25号公告只说了损失发生年度,但是实际业务确实存在多个时间,究竟如何认定?总局有无明确的规定?2.对于该损失申报年度是在21年还是22年?请直接给明确的回复,不要引用2011年25号公告部分条文,让我们判断?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发工资一半现金一半打卡上,是漏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2-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封控导致无法报税,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您因疫情封控无法申报,可以先申请延期申报。
企业2018年招了自主退役士兵入职已过3年未申报税收减免政策!是否还可以继续申报享受满3年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24】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另参阅《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申报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11】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总分机构跨省经营企业:1,总机构在季度申报财务报表时,利润表收入是总公司直接加分公司,还是需要减掉总分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收入即合并抵消后的收入吗?2,总机构申报季度所得税时,收入是按合并抵消后的收入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11】1.财务报表的填报请根据你司执行的财务会计准则。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请遵照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7-11 至 2023-09-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7-11 至 2023-09-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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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7-11 至 2023-09-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