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18 至 2019-08-02,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规定,这个月要申报2018年度的残障金,我司是合伙企业,请问也要申报残障金吗? 2. 1、请问对于公司成立多久要到银行及税务开户,是否有明确规定?2、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也要银行及税… 3. 按照文件规定,2015年一月一日起至2018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光伏发电企业缴纳增值税可享受… 4. 到柜台申报需要哪些资料,税局出具出发决定书,为何要求企业加盖公章? 5. 税务稽查开具自查通知书,如自查截止日为4.25日,如果在在25日后查出少交税款,自行申请并补… **6. 1、现代服务直播服务,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2、企业在4月、5月忘了填写加计抵减申明,… 7. 附加税申报的时候网上申报页面显示未申报,申报查询显示已申报,这是什么情况,附加税是0申报 8. 请问下国外企业在境内有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呢?是所有的销售行为、提供服… 9. 个体工商户以前都是系统自动申报,现在有新规定,要自行申报吗? 10. 我分司于5月份已提交了加计抵减的声明,并且符合已通过了,但由于所属期5月已申报才提交,导致5… 11. 你好。我公司上月增值税多缴。请问,多缴税款该如何处理? 12. 背景:我们公司在苏州,有2个股东,公司A,个人B,现在公司A转让股权给个人B,股东A、B双方… 13. 2018年12月入职,2019年1月离职,2月发1月工资,3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 14. 1.新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下来后,去税局备案都需要准备哪些资料?2.是否国税、地税均需备案?是… 15. 你好,2019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不是每家企业都必须申报? 16. 目前在厦门第一次使用且纯公积金贷款,额度满足120万。我首套可以贷八成,这套房子评估价200… 1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如果不去政务大厅前台申报的话,如何在网上申报? 18. 新注册的企业,因为种种原因,暂时没有经营,我就想问下,像这种新注册且暂时没经营的公司,需要做… 19. 由于地铁修建占用部分我司土地,就此部分土地会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协议。经确认,此部分回收金额可… 20. 残疾人保障金如何申报?有什么减免政策?如有减免政策该如何申请(向什么部门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规定,这个月要申报2018年度的残障金,我司是合伙企业,请问也要申报残障金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照《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的要求进行申报。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
1、请问对于公司成立多久要到银行及税务开户,是否有明确规定?2、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也要银行及税务开户并申报?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10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税源管理的纳入 自2015年10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文件的规定全国适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同时,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纳税人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的方式,利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文件未规定纳税人办理时限。建议咨询税局是否相关管理要求。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按照文件规定,2015年一月一日起至2018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光伏发电企业缴纳增值税可享受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税额,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咨询。一,现在这个政策有延续没,2019年还能即征即退吗?二,一光伏发电企业2018年申报增值税,一直资金不到位未缴款,于2019年四月缴纳该笔欠税,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政策?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件已经执行到期,暂未有新文件出台,因此在财税〔2016〕81号文件规定范围之内,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若不符合文件规定范围的,无法继续享受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到柜台申报需要哪些资料,税局出具出发决定书,为何要求企业加盖公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企业所得税逾期申报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申报。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9年第二季度启用) 并加盖公章。申报表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办税服务 > 资料下载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企业所得税”。 税务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未要求企业加盖公章,请确认你司加盖公章的文书是否为送达回证。
税务稽查开具自查通知书,如自查截止日为4.25日,如果在在25日后查出少交税款,自行申请并补交,以此判050107.纳税评估信息_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D级?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规定:0501.纳税评估信息 050107.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直接判D。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1、现代服务直播服务,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2、企业在4月、5月忘了填写加计抵减申明,可以6月申报时申请填写申明吗?可以的话,能一并计提之前月份未计提的抵减额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1】12366江西省(区、市)呼叫中心答复: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附加税申报的时候网上申报页面显示未申报,申报查询显示已申报,这是什么情况,附加税是0申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因此,如您单位本期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是0,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申报系统会自动触发申报。建议您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中,在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中查询是否申报成功。
请问下国外企业在境内有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呢?是所有的销售行为、提供服务行为都需要代扣代缴吗?需要怎么办理呢?假设前一个月已经进行支付款项,现在进行申报来得及吗?是否会有相应滞纳金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9】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因此,也需代扣代缴地方教育费附加。若是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由销售方自行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请遵照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以前都是系统自动申报,现在有新规定,要自行申报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因您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负有纳税义务,应当依法自行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提问。
我分司于5月份已提交了加计抵减的声明,并且符合已通过了,但由于所属期5月已申报才提交,导致5月无计提加计抵减额,请问应如何处理,在所属期6月补计提还是更正5月份的申报,然后办理退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0】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你好。我公司上月增值税多缴。请问,多缴税款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5】若你司存在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具体资料如下: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4份 2、申请退税的入库完税凭证复印件(金税三期系统有记录可不报送) 3、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1份。
背景:我们公司在苏州,有2个股东,公司A,个人B,现在公司A转让股权给个人B,股东A、B双方都是合肥的。问题:①A、B双方分别要交什么税②税在苏州还是合肥的税务局交③申报的时候需要提交什么资料④个人申报是否可以委托代办,身份证可否不提供原件,只提供复印件盼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1、司A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自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对应计算。 个人购买股份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纳税地点:实行就地纳税。 印花税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应提供资料:《印税纳税申报表》或《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 建议咨询当地可否代理申报。
2018年12月入职,2019年1月离职,2月发1月工资,3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还是5000*2,而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那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截至本月该员工2019年度在本单位的实际任职受雇月份数只有一个月,因此,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元。
1.新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下来后,去税局备案都需要准备哪些资料?2.是否国税、地税均需备案?是必须在营业执照下来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税务备案工作吗?3.税务备案完成后,正式营业之前是否每月均需要0申报,(如果6月初完成备案,6月15日之前报税时是否需要申报)4.如果有境外汇款业务,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境外公司所得税及增值税等,需要在税局走怎样一个流程。另外,是否能提供一个开封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的咨询电话,开封综合服务大厅国税窗口提供的咨询电话完全打不通,非常?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二、业务概述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四、附报资料 1、《多证合一信息确认表》2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份;3、经办人身份证明 1份;4、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1份(跨区迁移纳税人)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1份(跨区迁移一般纳税人); 1.1.8扣缴义务人登记 二、业务概述 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四、附报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2份(扣缴其它税款);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2份(扣缴个人所得税);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合并,所有涉税业务由成立后的税务机构办理,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提供一套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事项,进行 “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及税种(基金、费)认定。税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请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在开封市市民之家三楼A区办公。具体涉税事项,您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或打电话咨询。
你好,2019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不是每家企业都必须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以下纳税人应当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3、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居民企业(即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 若企业2018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不进行2018年度关联业务申报。
目前在厦门第一次使用且纯公积金贷款,额度满足120万。我首套可以贷八成,这套房子评估价200万,请问我这个交易到时候是按成交价计税还是要按评估价200万来计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0】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5号)规定:“ 三、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按合同交易价确定。交易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大于等于计税评估价值的,以合同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其中计税评估价值=评估价值×(1-下浮比例)。 (二)按计税评估价值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值且无正当理由的,并愿意接受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税收核定的,以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三)按复核价值确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值,又不接受税务机关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且提出复核申请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开展复核,并以复核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如果不去政务大厅前台申报的话,如何在网上申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0】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注册的企业,因为种种原因,暂时没有经营,我就想问下,像这种新注册且暂时没经营的公司,需要做新户报到吗?需要做零申报吗?如果需要做新户报到,最迟多久要去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6】1、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领取“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均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以上新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由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另外,新设立的领取“三证合一”、“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前,均可以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 2、新设立的纳税人(不含新设立的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需要进行首次纳税申报时间 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纳税人发生纳税申报义务时,应该办理首次纳税申报: 1、首次取得应税收入时; 2、首次向国税局申领发票时; 3、首次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除上述业务外,如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应申报纳税。三、首次纳税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因此建议你司登入网上办税大厅,选择“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税种登记”,查询目前已有的税种,从该税种登记之日起,你司就有相应的申报义务。
由于地铁修建占用部分我司土地,就此部分土地会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协议。经确认,此部分回收金额可以减免增值税。请问减免增值税的流程是什么?需要备案还是直接不用申报此笔增值税就可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应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办理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3份。(纸质版)
残疾人保障金如何申报?有什么减免政策?如有减免政策该如何申请(向什么部门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1日——8月31日。 残障金从公司工商登记的次月起缴纳。当年应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残障金,上年度12月1日之前新办的企业,今年应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计算公式: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 安置比率0.8% - 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 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 * 60% ; 减免政策: 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2018】11号)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用人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用人单位需办理在岗残疾职工核定的,请于6月30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申报核定,逾期将不予受理。具体办理请查看我局网站首页“涉税通知”3月14日发布的《关于2019年申报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告》。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18 至 2019-08-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18 至 2019-08-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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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18 至 2019-08-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