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与国际税收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20 至 2020-03-05,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税官您好,我司向境外单位购买域名,对于这一行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呢? 2. 对外支付红利申请书是在网上申请吗?(付款到台湾)银行是在网上哪里审核(崇州这边的农业银行不清… 3.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国内资金汇出国外,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呢?我们公司的股东是境外的,境外股东公司… 4. 根据国税总局2019(35)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请问日籍个人… 5. 新加坡非居民企业向我司提供跨境运输服务(包括从境内运往境外及境外运往境内),对方实际上是无交… 6. 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境内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境外银行贷款给境内企业,企业支付利息给境外银行,境… 7. 您好,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技术咨询费,该项咨询费是境外个人平时通过邮件答复… 8. 请问: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在销售业务中会有境外的中间商(公司或自然人)帮我们介绍国外客户… 9. 本公司吸收合并另外一家公司,采用一般重组方式,被吸收合并方为境外非居民企业100%持股,按评… 10. 您好,我们是一家国内的专利事务所,有客户需要在国外申请专利,向国外申请专利需要委托国外专业的… 11. 你好,请问如果依据我们的销售情况支付给国外的佣金,(早期有支付国外客户的设计版权费,现约定后… 12. 我公司为境内一般纳税人,委托境外单位在境外做实验,如美国、加拿大、印度等。试验成功后在境外进… 13. 我公司是国内一家施工企业,从境内一家总包方(中冶)承接了一项施工地点在境外(越南)的分包工程… 14. 您好!请问:销售产品给境外客户(企业),但客户收货时要求在当地做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要求我… 15. 根据42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特殊事项文档。如果企业与… 16. 1、日本总公司人员到境内出差,先由日本总公司代垫差旅费,再我公司向日本总公司支付差旅费;2、… 17. 你好,我目前是中国公民,想咨询在境外期货股票市场上的盈利汇回国内后要不要纳税,因为我了解到在… 18. 请问外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利润汇出,决议汇出的金额可以分成几次汇出吗?如果可以,最长多少期限内必… 19. 我司为境内一家生产企业,向境外的实验室支付服务费,境外实验室全部是境外人员,该实验室是境外企…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
二、官方答复汇编
税官您好,我司向境外单位购买域名,对于这一行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操作。
对外支付红利申请书是在网上申请吗?(付款到台湾)银行是在网上哪里审核(崇州这边的农业银行不清楚如何操作),在网上需要填写哪些资料?税金上是支付后支付还是可以提前支付?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国内资金汇出国外,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呢?我们公司的股东是境外的,境外股东公司向境外银行贷款,为担保该笔贷款,境外股东出质股权,而该股权就是境内公司的,若将来汇出该笔股权相应资金,请问是否需要缴纳税款?是国内公司还是境外股东还是境外银行呢?谢谢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根据国税总局2019(35)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请问日籍个人来华提供劳务(项目连续12个月未超过183天),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用缴利润税)?对税务局是否只需提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1】1.日籍个人从事的是独立个人劳务、还是非独立个人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中国是否有征税权、如有征税权如何征税等,需根据中日税收协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因此,请咨询人员就具体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新加坡非居民企业向我司提供跨境运输服务(包括从境内运往境外及境外运往境内),对方实际上是无交通工具运输,把实际运输义务转包给了其他承运人。这种情形下,我司是否需要帮这家新加坡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3】一、增值税问题: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因此,境外企业向你司提供跨境代理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根据《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规定,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经营资格证书、经营航线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境内息。 非居民企业选择境内一处口岸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其他业务口岸发生业务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运输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非居民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税源登记及相关申报事宜。 三、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因此,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应当自行判断,若无法判定,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的确认。
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境内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境外银行贷款给境内企业,企业支付利息给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只收取中介费用,这部分利息需代扣增值税,是由企业代扣,还是境内银行代扣?需要提前到柜台备案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题所述,境内企业支付利息给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如果是该境外银行的境内经营机构,则由境内银行扣缴。若境外银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自2019年12月26日起,备案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录入税务备案信息生成电子化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持相关电子编号信息及付汇所需材料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具体流程可以参考操作手册。操作手册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市局涉税公告 ”,查找发布日期为2019-12-24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上线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办理及电子验证的公告》附件1。
您好,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技术咨询费,该项咨询费是境外个人平时通过邮件答复境内公司咨询的内容产生的收入,境外个人全程不需要入境。这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呢?请问境内公司在支付这项费用时,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依据的是哪些法规?非常?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个人所得税上该笔收入属于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请问: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在销售业务中会有境外的中间商(公司或自然人)帮我们介绍国外客户,如果业务形成后我们会支付给境外的中间商一部分佣金,请问支付的这部分佣金要不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属于此种情形的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税收协定优惠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因此,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公司吸收合并另外一家公司,采用一般重组方式,被吸收合并方为境外非居民企业100%持股,按评估价购买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份,完成吸收合并,净资产评估价低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出资额,请问是否需要按10%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如需要代扣代缴是以整体资产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五、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2、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规定:“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企业重组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还需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可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我们是一家国内的专利事务所,有客户需要在国外申请专利,向国外申请专利需要委托国外专业的专利事务所进行办理,因此需要向境外汇款。我们向境外汇款的部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交给国外专利局的费用,还有一部分是国外事务所的服务费。请问一下,针对这两部分应该分别如何缴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纳税人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请参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你好,请问如果依据我们的销售情况支付给国外的佣金,(早期有支付国外客户的设计版权费,现约定后续需依据销售情况收取佣金,国外客户未入境内)这个需到税务局做相关境外付汇的备案吗,如需备案需带哪些资料,以及需代扣代缴哪些费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国际税收>8.1.2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你司支付境外的佣金,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境外客户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该境外客户若为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故无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境外客户为企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若劳务发生地若不在境内,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为境内一般纳税人,委托境外单位在境外做实验,如美国、加拿大、印度等。试验成功后在境外进行登记,登记后我们的产品方可在境外销售。对于这种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的试验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我公司是国内一家施工企业,从境内一家总包方(中冶)承接了一项施工地点在境外(越南)的分包工程,请问我公司为境内总包方提供的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能否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第五条 ……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一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请问:销售产品给境外客户(企业),但客户收货时要求在当地做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要求我司支付质量索赔费用(产品检测费用及返工费用),该笔业务是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其他税金吗?如果要具体依据哪条法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描述,在当地检测费用如完全在境外发生,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如实赔偿费用也不属于增值税管征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42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特殊事项文档。如果企业与关联方发生资金融通均为境内关系人的借贷,并且债资比超过2:1(非金融企业),但是有发生境外关系人购销,购销金额很少,是否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十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日本总公司人员到境内出差,先由日本总公司代垫差旅费,再我公司向日本总公司支付差旅费;2、日本总公司先垫付我公司发生的境外VPDN通信费,再由我公司支付日本总公司;3、日本总公司先垫付境外卫生协会会费,再我公司支付日本总公司;4、日本总公司垫付的产品出口责任保险费,再我公司支付日本总公司?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字数限制,不能完全显示,以Word文档发送至老师一般消息,烦请老师帮助黏贴。
你好,我目前是中国公民,想咨询在境外期货股票市场上的盈利汇回国内后要不要纳税,因为我了解到在国内的期货市场上的盈利是不要纳税的,如果要纳,怎么纳,是依哪个标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
请问外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利润汇出,决议汇出的金额可以分成几次汇出吗?如果可以,最长多少期限内必须汇完?另:预提所得税必须先一次性的缴清,还是每汇一笔缴一笔?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我司为境内一家生产企业,向境外的实验室支付服务费,境外实验室全部是境外人员,该实验室是境外企业,于我司无关联,试验之后的报告用于境外国家登记费,登记后我司方可以在境外销售我司产品。请问,我司向境外实验室支付的试验费是否免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现我司将A材料送至境外意大利进行加工后再交付回境内,需向境外公司支付加工费,金额10万美元,用途不属于《公告》里需要备案的情形,请问该笔加工费还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如你司对外支付加工费不属于《公告》列举的需要备案的情形,不需进行税务备案。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20 至 2020-03-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20 至 2020-03-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21) · 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22) · 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7) · 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8) · 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9) · 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10)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一句话: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20 至 2020-03-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