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与国际税收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3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3-05 至 2019-06-27,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母公司(总部)在欧州。我们可不可以仅以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向税务局申请中… 2. 境外投资者卖中国公司股票,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怎么交所得税和增值税? 3. 已经取得美国绿卡,2008年在上饶购的一套联排叠加别墅,准备出售,所取得收入要转回美国。银行… 4. 您好,我想问关于境外投资者利用利润分红再投资的税务问题如下:问题一:假如先注册CC公司(C暂… 5. 税官好:我司向境外供应商进口一批材料,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方面已将该该特许权使用费纳入货… 6. 请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概念是什么?我们公司是境内公司,员工在国内购票,出差到境外(含港澳台),… 7. 一、业务描述:我司与国外客户拟签订加工生产合同,其中合同有列明从国外港口到境外客户手中的运输… 8. 公司拟在香港成立子公司间接发行海外债,募集资金通过借款方式或股权投资方式划回国内,请问国内公… 9. 香港的非居民企业,在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否需要就转增的股份缴纳所得税 10. 您好!请问一下发生在境外的选别费(就是产品发货至境外,境外客户发现产品不良,找境外机构或个人… 11. 您好!请问一下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运输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12. 企业与银行发生海外代付业务,向某境内银行的境内分行支付手续费,向该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境… 13. 根据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我司为跨境零售进口经营者(简称跨境电商)做境内代理人,给…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母公司(总部)在欧州。我们可不可以仅以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向税务局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呢?听说避免双重征税的条款里有这一条。因为在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表格里-拟享受协定的条款里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我们都不具备。所以不知道怎样才能申请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能告知一下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境外投资者卖中国公司股票,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怎么交所得税和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如果是非上市公司股票,不属于金融商品,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应认定为投资行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16〕127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下,税率为10%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规定: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已经取得美国绿卡,2008年在上饶购的一套联排叠加别墅,准备出售,所取得收入要转回美国。银行需要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件,请问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和文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12366江西省(区、市)呼叫中心答复: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您好,我想问关于境外投资者利用利润分红再投资的税务问题如下:问题一:假如先注册CC公司(C暂时为唯一股东),然后境外A公司、B公司利润分红再投资到CC公司,是属于“从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还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A、B公司是否享受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二:假如CC公司在筹建阶段,公司章程直接写明A、B、C公司各自所占股份,然后A、B公司利用AA、BB公司利润分红再投资完成注资,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A、B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7】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如需确认单位是否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一)款的哪项情形的,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
税官好:我司向境外供应商进口一批材料,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方面已将该该特许权使用费纳入货物完税价格,一同缴纳了进口增值税。问:我司对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还要在税局代扣代缴其它税费?以上,盼复,非常?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4】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三条规定:“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概念是什么?我们公司是境内公司,员工在国内购票,出差到境外(含港澳台),请问是否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5-07】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符合上述定义则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一、业务描述:我司与国外客户拟签订加工生产合同,其中合同有列明从国外港口到境外客户手中的运输费用由我司承担。因此我司需支付境外运输企业这部分的运输费用。那么我司是否要为境外运输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6】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中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若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拟在香港成立子公司间接发行海外债,募集资金通过借款方式或股权投资方式划回国内,请问国内公司在向境外子公司支付利息或分红时,在两种模式下双方涉税情况?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香港的非居民企业,在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否需要就转增的股份缴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7】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问题所述的企业所在地,股东是个人还是企业,资本公积具体的形成方式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以下政策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您好!请问一下发生在境外的选别费(就是产品发货至境外,境外客户发现产品不良,找境外机构或个人帮忙筛选产品的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0】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若问题中所述选别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即该服务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且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您好!请问一下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运输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8】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运输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代扣代缴。
企业与银行发生海外代付业务,向某境内银行的境内分行支付手续费,向该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境外分行属于非法人机构,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需要履行所得税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如果需要,可否由企业与该银行的境内分行协商,由境内分行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上述情况,应由企业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规定,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情况,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若你司有其他特殊情况,可参照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的规定。 另,企业应作为代扣代缴义务方,目前暂不存在由境内分行代为属于扣缴义务的情况。
根据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我司为跨境零售进口经营者(简称跨境电商)做境内代理人,给境外企业在境内做代理服务,代理费必须通过境外收汇吗?可否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境内销售货款中直接收取代理费?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05】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经与咨询人电话沟通核实问题如下:跨境电商的境内代理人,收取境外支付的代理费是否免征增值税,如果从境内收取代理费是否免征增值税?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第六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代理企业从境内取得该项业务的代理费不能免征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3-05 至 2019-06-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3 条,答复时间 2019-03-05 至 2019-06-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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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3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3-05 至 2019-06-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