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18 至 2019-10-08,答复单位 重庆市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想问下,我是17年签订的住房交易合同,但是开发商一直没有通知办房产证,没有交契税,现… 2. 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现在缴纳配套费契税是否加收滞纳… 3. 房开公司拆迁还房,因面积差异,拆迁户需补差价款给房开公司,拆迁户补的差价款如何纳税? 4. 请问,税务发来的短信:开发商代申报缴纳的契税金额是实际缴纳的金额么,还是先缴纳的3%,后税务… 5. 2019年检查中发现遗失一张2018年4月征地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只有复印件,现在该怎么办?谢… 6. 我于2008年购买一处房产,证载面积179.25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48.96平方米,非住宅… 7. 你好,本人于2012年8月左右在渝北区购置二手房,但是当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丢失,现需要用到该凭… 8. 广兴·巅峰国际两书一表出示不了强行让交契税,说是两年后办本,不交不给钥匙!这个事情谁来管! 9. 缴纳契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啊? 10. 我在太原广兴·巅峰国际买了套房,两书一表还不全就让收房,而且还是先交契税才可拿钥匙验房,具体… 11. 招拍挂的土地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证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何需要缴纳契税。该费用很明显不是为… 12. 契税误申报退税后重新按照正确的申报需要缴纳滞纳金吗,18年网签,现在申请退税,然后马上重新按… 13. 重庆个人购买首套房且是二手房,交了契税的那种,我听说有哪种税可以退返,想咨询下是否存在有这种… 1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为开发建设发生的、在建设规划报批前缴纳给建设部门的… 15. 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厂),企业名下有一块不动产,投资人是父亲,现父亲把投资人通过转… 16. 您好我买了开发商的房子,但是开发商已给房子办理了不动产证,并且在自己名字下,但是跟我签订的是… 17. 有一家个人独资的企业,企业名下有一块不动产,投资人是父亲,现父亲把投资人变更为儿子。变更后,… 18. 你好,由于刚来常州,对常州这边房产交易契税的情况不了解。可以详细的告知一下吗?包含不同面积段… 19. 我司通过招拍挂获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合同标明宗地面积16.8814公顷,其中工业用地面积15.… 20. 现有一套住房按份共有,想赠与父母查询相关政策,有说直系亲属房产赠与契税是3%,也有的说是5%…**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想问下,我是17年签订的住房交易合同,但是开发商一直没有通知办房产证,没有交契税,现在开发商通知办证,现在交契税会不会需要交滞纳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个人承受土地及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的,其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现在缴纳配套费契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税款所属期限是什么期限?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房开公司拆迁还房,因面积差异,拆迁户需补差价款给房开公司,拆迁户补的差价款如何纳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如果您是收款方(房开公司)主要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果是付款方契税库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税务发来的短信:开发商代申报缴纳的契税金额是实际缴纳的金额么,还是先缴纳的3%,后税务再退1.5%?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以下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若是税务机关委托开发商进行代征契税,具体征管操作建议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2019年检查中发现遗失一张2018年4月征地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只有复印件,现在该怎么办?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我于2008年购买一处房产,证载面积179.25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48.96平方米,非住宅面积为130.2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房屋用途为住,非住宅,所谓住宅其实就是上世纪修的门面房后面的一间小屋,无卫生间,厨房,起居室,至今如此。2015年我购买住房时由当地房管部门现场勘查,认定为非成套住宅,因当时开发商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现在去办理契税时被告知已有住房,要按第二套房处理。由于对相关政策不熟悉,请问这种单间无配套的小屋能被认定为成套住宅吗?我家4口人,这个所谓的住宅建筑面积才48.96平方米,里面什么都没有,请问怎么住?成套住宅的定义是什么?税务部门为国聚财本应叫好,但也应尊重事实,体恤民生,特殊事情特殊处理,不要让老百姓寒心。我查看了财税(2016)23号文,关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定义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这里指的是一套房,不是一间房!请相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调查,积极作为,既维护国家的利益又维护老百姓的利益。我对自己所说的一切负责,若有不实愿承担诚信惩罚?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具体联系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

你好,本人于2012年8月左右在渝北区购置二手房,但是当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丢失,现需要用到该凭证,我应该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为证明已经缴纳的税(费)款或者遗失已开具的缴纳税(费)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 办理资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1份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份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还需提供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原件(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完税凭证的,需要登报声明); 其他资料及具体办理流程建议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广兴·巅峰国际两书一表出示不了强行让交契税,说是两年后办本,不交不给钥匙!这个事情谁来管!?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因此,您可以直接向广兴·巅峰国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缴纳契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你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契税纳税申报表》3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

我在太原广兴·巅峰国际买了套房,两书一表还不全就让收房,而且还是先交契税才可拿钥匙验房,具体交契税的时间咱们国家没有规定吗?不是房地产说了算吧,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管管这个问题!?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各级地税机关是契税的法定征收主体,原则上契税应由纳税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如购房者与其他机构单位出于双方自愿,约定由其他机构单位代办代缴契税,其程序和手续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代办过程中,严禁代办人将所涉契税款项滞留、挪用。

招拍挂的土地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证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何需要缴纳契税。该费用很明显不是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对价。能否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契税误申报退税后重新按照正确的申报需要缴纳滞纳金吗,18年网签,现在申请退税,然后马上重新按照正确的信息申报,但是超过契税70天缴纳期限了,契税金额不变,只变更客户证件号码和房屋座落,这种情况需要缴纳滞纳金吗?我去税务大厅问他们说要缴纳滞纳金,但是这笔钱在支金库的啊,而且退库之前能马上重新交进去?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增量房交易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文件规定,“为规范增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交易契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现将增量房交易契税的缴纳期限核定为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60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具体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重庆个人购买首套房且是二手房,交了契税的那种,我听说有哪种税可以退返,想咨询下是否存在有这种情况;若有,需要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若购买的首套房按是3%缴纳的契税,则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资料:(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4,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5,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实际征管是否还需要其他资料建议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为开发建设发生的、在建设规划报批前缴纳给建设部门的政府性基金。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的成交价格或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那么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的、不属于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烦请予以明确和政策答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厂),企业名下有一块不动产,投资人是父亲,现父亲把投资人通过转让协议变更为儿子,变更后,企业名称未变,税号未变,不动产产权证未变,请问,该变更投资人的业务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应当征收)

您好我买了开发商的房子,但是开发商已给房子办理了不动产证,并且在自己名字下,但是跟我签订的是首套房合同,请问我是按首套房缴纳契税,还是按非首套房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豫财税政〔2010〕59号)规定,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以及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办法: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址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根据您的问题描述,您购买的房屋是否符合首套房,您可以到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并由房管部门出具书面结果。

有一家个人独资的企业,企业名下有一块不动产,投资人是父亲,现父亲把投资人变更为儿子。变更后,企业名称未变,不动产产权单位未变,请问,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应当征收)

你好,由于刚来常州,对常州这边房产交易契税的情况不了解。可以详细的告知一下吗?包含不同面积段,不同套数?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 )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基本税率为3%。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司通过招拍挂获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合同标明宗地面积16.8814公顷,其中工业用地面积15.8508公顷,代征城市村道路用地1.0306公顷;土地出让金6488万元(不包含代征道路);后续手续中缴纳招拍挂交易费46万多(自然资源局交易中心),代征道路征地补偿费81万多(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费户),代征道路耕地开垦费69.5万(泽州县财政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232万(缴纳社保中心),请问缴纳契税的计算依据包含哪些?请具体给出明确答复,这几项费用是否包含?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现有一套住房按份共有,想赠与父母查询相关政策,有说直系亲属房产赠与契税是3%,也有的说是5%。也有的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所以这个契税到底怎么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根据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国税函〔2004〕1036号: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对于因离婚财产分割、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产权的,不缴纳契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18 至 2019-10-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18 至 2019-10-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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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18 至 2019-10-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