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与车辆购置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车船税与车辆购置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26 至 2021-02-05,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7座面包车1.2排量,税是多少,是按乘用车标准收费,还是20座以下客车标准收费? 2. 本人2017年3月购买小车,在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范… 3. 2016年1月5日开始买的保险车船税交的2016年的,第二次2016年12月买保险交的车船税… 4. 您好,本人于2016年购买了一辆奇瑞牌SQR7101J001小型家用乘用车,该车型被纳入了《… 5. 请问履带挖掘机需要缴纳车船税吗?专用作业车和轮式机械车分别包括哪些车辆? 6. 2020年12月27号在石家庄新买的车,由于本人是衡水人,但是上牌前错交购置税交到了石家庄税… 7. 根据河南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中关于车辆购置税申报的说明,我准备申报缴税,但却显示是外地户籍,所以… 8. 在微信公众号“山西税务”中交了2021年的车船税,只能查看缴费记录。怎么下载完税证明?或者怎… 9. 我想咨询一下车船税问题!我车车牌号鄂cdz972,是2015年一月份购买,同时也购买了车船税… 10. 您好,我是公司法人,现想在陕西税务微信平台申请缴纳车辆购置税,我用个人信息注册申请可以吗? 11. 我在2020年12本来交2021年度车船税300元,现2021年未交成功,也没有退款,人员通… 12. 企业厂区内未经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工艺车辆每年都需要缴纳车船使用税吗? 13. 我在集美区,请问车辆购置税在哪里交呢? 14. 2020年10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12项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其中一项是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 15. 我公司购入一辆车后拆掉对零件进行研究,不上路行驶是否需要交纳车辆购置税? 16. 车船使用税是否可以在网上补缴 17. 厂内使用的叉车是否要缴车船税 18. 我是县市之间跑客运的客车司机,隶属于一个客运公司,我们这种情况的客车,车船税能减免吗? 19. 2020年2月上保险交了车船税。2020年11月又重复交了车船税 20. 电动二轮摩托车属于新能源吗?车船税能否减免?
二、官方答复汇编
7座面包车1.2排量,税是多少,是按乘用车标准收费,还是20座以下客车标准收费?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5】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鄂政发〔2011〕79号)文件规定, 附件: 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项 目 计税 单位 税额标准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 辆 2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客 车 大 型 每 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中 型 每 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 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 吨 42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 吨 84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84元 摩托车 每 辆 60元 注: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税额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本人2017年3月购买小车,在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范围之内(总局2018年9月18日发文),车船税在买保险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300元/年。按政策应为150元/年。本人2020年度的车船税因逾期已经办税大厅按150元/年补缴。问:2017年、2018年、2019年多缴的车船税如何办理退税?是否可以由本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这样更加方便)?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财税〔2018〕74号)第七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购置时间在新《目录》公告之后、列入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享受财税(2018)74号规定的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即:针对您2017年、2018年、2019年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车船税无法申请退税。
2016年1月5日开始买的保险车船税交的2016年的,第二次2016年12月买保险交的车船税还是交的2016年的,现在因为疫情保险时长延期一个月,2021年2月5日保险到期,2021年1月买保险交车船税交了2020年2021年两年的车船税,之前多交的车船税可以退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2】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再代收车船税,但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对出具税务机关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当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后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理程序和期限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本人于2016年购买了一辆奇瑞牌SQR7101J001小型家用乘用车,该车型被纳入了《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财税201551号文件中。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文第七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前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已经废止,但我的车型属于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节能型车辆,请问目前我是否可以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七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纳税人的车辆是否能享受该优惠,需要对照取得车辆时点(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时间)对应期间公布的减免税车型目录判断。您的车辆在2016年购入,在对应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中,目前可以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政策。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请问履带挖掘机需要缴纳车船税吗?专用作业车和轮式机械车分别包括哪些车辆?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2020年12月27号在石家庄新买的车,由于本人是衡水人,但是上牌前错交购置税交到了石家庄税务局。这样衡水就没法上牌照。所以想在石家庄把税退了,在衡水交。退税原因如何选择?或者有没有其他办法?车辆没有任何问题。多谢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河南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中关于车辆购置税申报的说明,我准备申报缴税,但却显示是外地户籍,所以申报表的信息出不来,也就没办法缴税,啥时候能设计一个外地人能用的缴税入口啊?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您的描述,你所咨询的问题属于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问题,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enan.chinatax.gov.cn),点击首页中的“河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其他申报”,进入“车购税申报”,完成一般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缴款业务。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在网上操作时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如您在河南省外地区购入车辆,则目前河南省外采购车辆是无法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缴税的,如您需要就省外购入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建议您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及时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
在微信公众号“山西税务”中交了2021年的车船税,只能查看缴费记录。怎么下载完税证明?或者怎么查询完税证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第三条第二款 对于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辆号牌号码等机动车信息的完税凭证。”
我想咨询一下车船税问题!我车车牌号鄂cdz972,是2015年一月份购买,同时也购买了车船税,自己一直使用,每年按正常缴纳税费,今年因为疫情原因,按照国家规定保险延期一个月,2021年1月3日需要正常购买保险,同时缴纳车船税,但是需要我缴纳车船税1440元,我正常使用了5年,也缴纳了5年的车船税,我认为我该交720元车船税,请问我需要补交那年的车船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鄂政发〔2011〕7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在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办理申报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新购置的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纳税人在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第一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公布之前执行的本省车船税税目税额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附件: 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项 目 计税 单位 税额标准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 辆 2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客 车 大 型 每 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中 型 每 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 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 吨 42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 吨 84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84元 摩托车 每 辆 60元 注: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税额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是公司法人,现想在陕西税务微信平台申请缴纳车辆购置税,我用个人信息注册申请可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因此,如果是单位购买的车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为单位。应该由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我在2020年12本来交2021年度车船税300元,现2021年未交成功,也没有退款,人员通知我,我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暂不清楚您是通过办税服务厅进行缴纳,还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缴纳,无法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企业厂区内未经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工艺车辆每年都需要缴纳车船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我在集美区,请问车辆购置税在哪里交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5】可到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地址: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二楼。 此外,“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目前可受理纳税人取得我市开具机动车发票的车辆征税、新能源车辆免税、挂车减税等纳税申报业务。网上缴纳税款后,将生成车购税完税证明等,但其他业务或网报数据异常的,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 车购税纳税人登录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后,点击“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右上角登录,选择“自然人登录”,通过“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申报”模块办理;其他纳税人或机动车经销商请点击“电子税务局”登录,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辆购置税”模块办理。自然人纳税人未注册的,需根据系统提示注册后方可办理。
2020年10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12项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其中一项是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在12个省(包括湖北省)试点推行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登记持身份证通办,对本省户籍居民省内异地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新车上牌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本人是湖北省荆门籍可以在湖北省武汉市上牌但是税务局人员明确告知不能在武汉缴纳车购税,这样影响上牌流程。税务局人员是否违背了公安部推出的12项新规?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2】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第三,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购税申报。 《车购税申报操作指引(纳税人)》(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10:19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nsfw/xzzx/156076.htm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购入一辆车后拆掉对零件进行研究,不上路行驶是否需要交纳车辆购置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因此,您单位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当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船使用税是否可以在网上补缴?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规定: 对于挂车、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以及属于交强险范围但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未投保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逾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根据《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规定: 三十五、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税费缴纳情况??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缴款信息查询”或“欠税信息查询”,输入查询条件查询到具体缴款情况或欠税情况。如有欠税情况,可通过系统提供的“欠税缴纳”链接,跳转到相应税(费)种缴纳功能模块缴纳欠税。
厂内使用的叉车是否要缴车船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根据《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年第15号)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税法》所列征税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我是县市之间跑客运的客车司机,隶属于一个客运公司,我们这种情况的客车,车船税能减免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鄂政发〔2011〕7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公共交通运营资格; (二)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 (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并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条规定,对农村客运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农村客运车船,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固定营运路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一端为农村乡镇或村组,以方便农民进城和返村,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客运车船。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20年2月上保险交了车船税。2020年11月又重复交了车船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电动二轮摩托车属于新能源吗?车船税能否减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下列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根据有关认定依据,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 (五)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机动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车型目录作为认定依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26 至 2021-02-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26 至 2021-02-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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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车船税与车辆购置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26 至 2021-02-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