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与车辆购置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车船税与车辆购置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29 至 2020-02-05,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去年交了车船税才审过的车,但是今年买保险的时候显示去年的没有交叫补交,要是没有交车是怎么审过… 2. 1.0排量到1.5排量车船税标准不是300元吗我怎么需要缴纳603元的费用 3. 车船税原先车主漏交了,2019年我购买后,有交当年的车船税,现在购买保险,报销要我补交以前车… 4. 我在郑州交的车辆购置税,但是不是郑州户口上不了郑州车牌,需要回信阳上牌,还用退税吗 5. 《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中:其中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每吨96… 6. 我于2018年1月购买上户的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在2018年9月18日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 7. 遂宁的车辆购置税什么时候可以开始交? 8. 根据2019年2月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 9. 本公司有港内行驶的吸尘车、洒水车、装载机、吊车、托盘车、抓煤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辽宁省有标… 10. 我公司名称为“淮南市嘉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公司),注册地为淮南市,股东… 11. 关于码头场内拖运集装箱的拖头拖架是否要缴纳购置税问题:1、由于场内专用设备,主要仅在公司内部… 12. Byd7150wt5hev4在当地买保险,然后保险都有车船税。保险公司说系统是税务局自己带出… 13. 外地车牌换本地车牌,车辆购置税要迁回本地来吗,怎么弄呢 14. 公司厂区内使用的电动叉车属于专用作业车吗?是否需要交车船税? 15. 您好!根据财税〔2018〕74号文第七条“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 16. 在上海交了购置税,车管所告知没有上牌资格,身份证是老家,因为是现役军人,单位驻地为上海郊区,… 17. 以私人公司的名义购买清洗吸污车、餐厨垃圾车等与政府合作工作,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或者有哪些… 18. 我2017年10月购置比亚迪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现已列入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第四批减免… 19. 现在第八批内没有,第一批名单内有的车一定是可以减免车船税的吗?比如比亚迪宋byd6460st… 20. 请问矿山企业购置的用于矿山生产矿车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去年交了车船税才审过的车,但是今年买保险的时候显示去年的没有交叫补交,要是没有交车是怎么审过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您提交的问题,明显不是涉税问题,无法作出回答。二、涉及车船税是否已经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是可以为您进行核实的。在这个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建议您先向去年购买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对接,查阅清楚是否已经缴纳;同时,如果需要税务机关核实,您可以拨打该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的预约电话,具体的核实处理方式以主管税务给您的回复为准。三、预约电话您可以通过贵州省税务局的官网获取,文件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暂停线下办税服务 全面推行“不见面”办税服务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1号通告)的附件《贵州省税务系统肺炎疫情防控预约办税电话》。

1.0排量到1.5排量车船税标准不是300元吗我怎么需要缴纳603元的费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1】如果是福建省车辆车船税按以下文件规定标准征收。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2012〕17 号):“第三条 本省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 第七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一)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二)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 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每辆 300元(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车船税原先车主漏交了,2019年我购买后,有交当年的车船税,现在购买保险,报销要我补交以前车主漏缴的部分,这个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9】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如您所述情形,若购买当年原车主未缴纳车船税,则当年及以后拥有所有权年度应当由您缴纳车船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我在郑州交的车辆购置税,但是不是郑州户口上不了郑州车牌,需要回信阳上牌,还用退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第三条 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八条 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中:其中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每吨96元;请问“轮式专用机械车”包括哪些车型?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第(八)款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我于2018年1月购买上户的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在2018年9月18日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中,具体为比亚迪BYD6460STHEV5,问题1:现在是否能根据这个政策享受免交车船税:2、现在保险公司说法是我这个车型是要在9月18日后上户的才能免交车船税,9.18前的不免,请问是否税务局这边是按这个执行的?3、如果是以9月18日上户为分界线,依据是什么?4、如果不是,现在我应该怎么才能免交车船税?收到的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这个答复跟我问的问题完全无关,是否可以正面解答?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第七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遂宁的车辆购置税什么时候可以开始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根据2019年2月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车船税手续费返还比例由原5%降为3%以内,税局一般是本年返还上年的手续费,即2019年返还2018年纳税所属期的手续费,2018年纳税所属期车船税返还手续费应该按照5%还是3%?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执行日期问题。《通知》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2月2日(含)以后解缴入库的“三代”税款对应的手续费管理,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2019年2月2日前解缴入库的“三代”税款对应的手续费管理,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相关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本公司有港内行驶的吸尘车、洒水车、装载机、吊车、托盘车、抓煤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辽宁省有标准吗?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计税单位“”是“整备质量每吨”怎样理解,是车辆自重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规定:“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我公司名称为“淮南市嘉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公司),注册地为淮南市,股东为安徽夏阳机动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夏阳公司,注册地为合肥市)。2019年11月份转让给朱帮伟(个人,住所地在淮南市)。营业执照已变更,现在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转让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净资产1400万元,股权转让价1000万元。请问,在此次股权转让中,涉及缴纳哪些税,纳税义务方是谁(嘉元、夏阳、朱帮伟)?缴纳地在哪(合肥、淮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因此,境内企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缴纳增值税。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限售股:(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三、附加税 按规定随征附加税,符合优惠条件的按照优惠政策执行。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关于码头场内拖运集装箱的拖头拖架是否要缴纳购置税问题:1、由于场内专用设备,主要仅在公司内部堆场使用,是不需要办理营运证;2、由于场内专用设备,主要是为了满足生产的需要可能存在改良优化结构设计,所以车头采用偏置驾驶室,车架采用加厚钢板和加了四个固定挡角块(所以出厂合格证上是没有二维码),3、泉州税务局没有二维码是无法交购置税请问是否要交购置税?如果要交税,要如何来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合格证上应包含合格证电子信息,如您的车辆合格证上没有对应电子信息,建议联系制造厂商核实原因。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17号)规定:“二、合格证电子信息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应用 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包括车辆信息、税务总局已核定的车辆配置序列号或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等内容。 (一)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车购税纳税申报业务时,应使用专用扫描设备扫描车辆合格证(或《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车辆合格证”)二维条码获取车辆信息。纳税人申报信息(含申报资料)、车辆合格证信息与合格证电子信息一致的,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或减、免税等有关业务。(扫描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1) ……”

Byd7150wt5hev4在当地买保险,然后保险都有车船税。保险公司说系统是税务局自己带出来的,他们也没办法,可是去年买了保险是免车船税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和财税〔2018〕74号第七条“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时间)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并且汽车车型在新《目录》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外地车牌换本地车牌,车辆购置税要迁回本地来吗,怎么弄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据此,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关于“外地车牌换本地车牌”的问题,涉及车辆登记异地转入手续,属于交管部门的业务范围,详情请您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厂区内使用的电动叉车属于专用作业车吗?是否需要交车船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条的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二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您好!根据财税〔2018〕74号文第七条“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新能源汽车如果在目录公告之前购买入户的,新的车船税纳税区间是否应该减免车船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条规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第七条 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因此,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在上海交了购置税,车管所告知没有上牌资格,身份证是老家,因为是现役军人,单位驻地为上海郊区,开不了车管所上牌所需的居住证(有单位证明),请问现在上不了牌能不能申请退车辆购置税,如果能,什么程序?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如您发生退税的情况,可向原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申请退税。退税资料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具体事宜建议咨询原税务征收机关。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以私人公司的名义购买清洗吸污车、餐厨垃圾车等与政府合作工作,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或者有哪些税收优惠呢?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我2017年10月购置比亚迪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现已列入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第四批减免车船税目录。续保时保险公司回答说请示过税务局,说这台车是2018年9月18日前购买的,不能免车船税。而根据国家财税〔2018〕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请问:公告之前购买的车但已列入公告后的目录是否还应享受减免车船税政策?我的理解是:不论是否新车,只要是列入目录的,从公告之日起就可减免车船税,不知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目前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所用税控系统为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维护。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规定,“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于2018年9月18日公告,车辆取得时间为2017年10月,按照总局税控设置及相关解释,判断列入第四批目录车辆能否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为车船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即纳税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时间。您所有车辆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2017年10月,早于第四批目录公布时间,所以税控系统判断该纳税人不能享受该项车船税优惠政策。 按照总局目前系统设置及相关解释,车辆取得时间早于第四批目录公布时间的目录内车辆,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现在第八批内没有,第一批名单内有的车一定是可以减免车船税的吗?比如比亚迪宋byd6460sthev5?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请问矿山企业购置的用于矿山生产矿车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申报时,除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2017年第2册)的通知》(税总函〔2017〕354)文件附件:2017年第2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情况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29 至 2020-02-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29 至 2020-02-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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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车船税与车辆购置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29 至 2020-02-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