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一共八个章。第五章叫源泉扣缴,四条,正文三百一十四个汉字。
加上章标题七个字,三百二十一——这是整部税法最短的一章。
四条里,罚款零次、责令零次、处罚零次、滞纳金零次。一个字都没提怎么罚。
但这一章管的事,是中国企业每个月都在碰的:付钱给境外公司,谁去缴税、什么时候缴、缴不上怎么办。
所以这一篇不算“非居民税收怎么筹划”,只算一件事:四个条文、三百一十四个字,怎么把一笔跨境付款的税,从“境外公司该缴”变成“境内公司替你缴”。
答案在一条时间线里:付款那天代扣,七天之内入库,缴不上就从别处追。
一、三个数:314、7、4
先把三个数摆出来。
三百一十四,是第五章四条正文的汉字数(不含章标题)。逐条是:第三十七条八十六字、第三十八条六十一字、第三十九条一百一十四字、第四十条五十三字。
七,是第四十条给的缴库期限——代扣之日起七日内。这是全税种最短的一个期限。
四,是条例对应条的扩张倍数。条例第五章六条、六百三十二个汉字,六条对四条,字数扩张二点零一倍。
| 税法 | 条例 | 倍数 | |
|---|---|---|---|
| 条数 | 4 | 6 | 1.5 |
| 汉字 | 314 | 632 | 2.01 |
| 平均每条 | 79 | 105 | — |
对比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税法八条六百二十七字,条例十五条二千零二十三字,扩张三点二三倍。
第五章扩张得少,因为它的规则简单。 第六章要处理关联交易、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这些复杂判断,必须大量细化;第五章只处理一个动作——付钱、扣税、入库。
简单不代表不重要。三百一十四个字,管的是中国每年数万亿元的跨境支付。
二、第五章为什么这么薄
先解释一个疑问:跨境付税的规则这么多,为什么法条只有四条?
因为这一章只管“谁来缴、什么时候缴”,不管“缴多少”。
- “缴多少”在第十九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和第四条(税率)。
- “什么所得要缴”在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的境内所得)。
- “怎么罚”在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只解决一个执行问题:非居民企业在境外,中国税务机关管不到它,怎么把税收到。
答案叫“源泉扣缴”——在钱的源头扣。 钱从境内流出去,就在流出的那一刻扣下来。这是唯一可行的办法:管不住收款人,就管付款人。
这四条各管一段:
| 条 | 管什么 | 汉字 |
|---|---|---|
| 第 37 条 | 一般规则:支付人扣缴 | 86 |
| 第 38 条 | 特殊规则:工程作业和劳务可指定 | 61 |
| 第 39 条 | 兜底规则:扣缴不成怎么办 | 114 |
| 第 40 条 | 程序规则:七日入库 | 53 |
四段连起来,是一条完整的链条:一般情况支付人扣 → 特殊情况指定人扣 → 都扣不成由纳税人自己缴 → 扣成了七天入库。
三、第三十七条:支付人就是扣缴义务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八十六个字,三句话。
第一句:什么所得。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三条第三款是这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款: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无关的,就境内所得缴税。
这一类企业在中国没有实体,税务机关无法直接管辖,所以只能源泉扣缴。
第二句:谁来扣。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条例把“支付人”定义得很宽:
六十三字。两个要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负有支付义务。
“单位或者个人”都算——境内公司付,境内个人付,都是扣缴义务人。
第三句:什么时候扣。 “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这里有两个时点:
- 每次支付时——实际付钱那天。
- 到期应支付时——按权责发生制已经该付、但还没付的那天。
条例把“支付”和“到期应支付”都定义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一百零三个字。
第一款把“支付”扩到非货币。 现金、汇拨、转账、权益兑价,货币的和非货币的都算。以物抵付、以股权抵付,都在里面。
第二款把时点提前。 按权责发生制已经计入成本费用、但还没付的应付款项,也算“到期应支付”——这时候就要扣税,不能等到实际付款。
这一款是实务中最容易踩的坑。 企业年底计提了一笔境外服务费,挂在应付账款,第二年才付。按第二款,计提那年就构成“到期应支付”,就该扣税。拖到第二年付款时再扣,晚了一年。
四、走源泉扣缴的是哪种所得
不是所有付给境外的钱都要扣企业所得税。判断顺序是三步。
第一步,收款人是不是非居民企业。 境外注册、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就是非居民企业。
第二步,有没有机构场所,所得与机构场所有没有实际联系。 有机构场所、所得与它有关联的,按正常企业申报纳税,不走源泉扣缴;没有机构场所、或者所得与它无关的,走第三条第三款。
第三步,所得来源地是不是中国境内。 条例第七条给了六项判断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六项,六把尺子。最常用的是第(五)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境内公司付特许权使用费给境外公司,负担方在境内,来源地就是中国境内——落入第三条第三款,走源泉扣缴。
第(二)项要单独说: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境外公司派人来中国做技术服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属于境内所得;如果服务完全在境外完成,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属于境内所得。
这就是“境外服务费”为什么有的要扣税、有的不用。 判断标准不是合同签在哪、钱从哪付,是人在哪干活。
五、第十九条:收入全额,不减成本
确定要扣税之后,算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条不在第五章,在第二章,但它是源泉扣缴的核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项,两种算法。
第一种:收入全额。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不减任何成本费用。
这是源泉扣缴最特殊的地方。正常企业算所得税,收入减成本减费用;非居民企业这四类所得,直接按收入全额乘以税率。
为什么? 因为扣缴义务人没法核实境外公司的成本。境外公司在中国没有账,境内付款方不知道它为此花了多少钱。既然无法核实,就按全额征——这是征管可行性的妥协,不是理论的完美。
第二种:收入全额减财产净值。 转让财产所得,可以扣掉财产的原值。
条例把“收入全额”也定义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百零一个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光是合同价,还包括各种名目的附加收费。
这个口径很宽。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写一百万元,另外收了十万元“技术支持费”,两者都是价外费用,都要计入收入全额。
六、百分之二十与百分之十
税率有两个数,差一倍。
法定税率百分之二十。
但实际执行是百分之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一款:减按百分之十。从二十降到十,减半,靠条例一条。
第二款:三项免征。外国政府贷款利息、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利息、国务院批准的其他。
这个结构值得注意:法条写二十,条例减到十。
为什么不在法条里直接写十?因为百分之二十是“法定税率”,百分之十是“优惠税率”。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把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列进“可以免征、减征”的范围,条例据此给了一个减征比例。
法条给税率,条例给减免,这个分工让政策有调整空间。 如果哪天要改成百分之八或者百分之十二,改条例就行,不用修法。
七、第三十八条:指定的三种情形
第三十七条管一般情况,第三十八条管特殊情况。
六十一个字。
注意两个限定:
第一,限于“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走这一条,走第三十七条。
第二,用的是“可以指定”,不是“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七条是法定,第三十八条是选定。
为什么工程作业和劳务要单列?因为这类业务有实体在场——境外公司派人来中国施工、提供服务,人在境内,但企业不在境内。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可能不止一个(总包、分包、业主),需要税务机关指定。
条例给了三种可指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一百八十六个字,是条例第五章最长的一条。
三种情形,三个“兜不住”的信号:
- 第一项:短期作业 + 有逃税迹象。 干不到一年就走,还可能不缴税。
- 第二项:没登记 + 没代理。 税务机关找不到人。
- 第三项:逾期不申报。 已经在境内了,但不履行义务。
三种情形都有一个共同前提:正常渠道走不通。 如果境外公司办了税务登记、按期申报,就不需要指定扣缴义务人。
第二款还有一道程序要求: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四件事——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扣缴方式。
这四件事必须告知,否则指定不完整。这一点在实务中有意义:收到指定通知,先看这四项写全没有。
八、第三十九条:扣缴失败之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一百一十四个字,第五章最长的一条。两层兜底。
第一层兜底:纳税人自己缴。
扣缴义务人没扣、或者扣不了,责任转回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所得发生地”怎么定?条例指向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十一个字。
按第七条的原则确定,就是前面那张六项表。特许权使用费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也就是境内付款方所在地。
第二款给了纳税人一个选择权: 境内有多处所得发生地的,可以选一处申报。这个安排很实用——一家境外公司同时向境内多家公司收特许权使用费,不用逐地申报,选一处即可。
第二层兜底:从别处追。
纳税人也不缴,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
这句话很硬。意思是:你在中国的其他应收款,我可以让付款方直接扣下来抵税。
条例把“其他收入”和告知程序都写清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九十八个字。
第一款:“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范围极宽,不限于同类业务。 这笔特许权使用费没缴税,可以从它在中国的货款、服务费、租金里追。
第二款:追缴要告知四件事——理由、数额、期限、方式。这是一道程序保护。
两层兜底的合理解读是: 国家不会因为找不到扣缴人就放弃征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其他收入的付款人,三道口子依次关上。
九、第四十条:七日
五十三个字,全章最短。
两个动作:七日内缴库、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七日是全税种最短的一个期限。 放在一起看:
| 税种/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 代扣之日起 7 日内 | 企税法第 40 条 |
| 企业所得税预缴 | 月或季度终了 15 日内 | 企税法第 54 条 |
| 个人所得税扣缴 | 次月 15 日内 | 个税法第 14 条 |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年度终了 5 个月内 | 企税法第 54 条 |
个税扣缴是“次月十五日内”,企业所得税预缴是“月或季度终了十五日内”——都是按月或按季汇总。
源泉扣缴不是。 它是“每次代扣”起算,一笔一清。这个月付了三笔特许权使用费,就有三个起算日。
为什么这么急?因为源泉扣缴的对象是境外企业,钱一旦出境就再也追不回来。七日,是“钱还在境内”的窗口期。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扣缴义务人的风险这么大——七天是个很紧的时限,财务流程稍慢就逾期。
十、扣缴义务人的三重风险
扣缴义务人站在一个尴尬的位置:钱不是它的,税是它要缴的。
三冲风险,一重比一重实。
第一重:应扣未扣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句话,三个后果:
- 税款向纳税人追缴——不是向扣缴义务人追;
- 罚款向扣缴义务人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 两个方向分开,税和罚不落在同一个人头上。
这个设计很精准:税不能重复征,所以向纳税人追;义务没履行,所以罚扣缴义务人。
设一笔一百万元的预提所得税没扣,罚款区间是五十万到三百万元。罚款可能比税款本身还高。
第二重:赔偿风险。
合同里如果约定“税后净额”,境外公司收到的是净额,税款由境内方承担。这时候没扣税,境内方要自己掏钱补——但这还不是最坏的。
最坏的是:补了税,还不能向境外公司追偿。 因为合同约定的就是净额,补税是境内方的义务。这一笔损失是纯粹的。
第三重:连带责任。
如果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被认定为串通,可能不止是罚款。虚开发票、虚构跨境服务骗取外汇的,会牵出其他责任。
三重的顺序是:先看合同怎么约定税负,再看有没有按期扣缴,最后看有没有主观故意。 三个层次的后果完全不同。
十一、合同里的税负条款
实务中,跨境合同的税负条款有三种写法,后果差很多。
第一种:包税条款(税后净额)。
“买方应支付卖方一百万元,相关税费由买方承担。”
后果:境外公司收净额一百万,境内公司要额外承担预提税。如果税率百分之十,实际付款是 100 ÷ (1 − 10%)= 111.11 万,其中十一万一千一是税。
注意:这种条款下,扣缴义务仍然在境内方。 包税只是民事上的负担约定,不改变税法上的扣缴义务。没扣,照样罚。
第二种:税前金额(各自承担)。
“买方应支付卖方一百万元,卖方应承担其所在国及中国境内应缴税费。”
后果:一百万元是含税价,扣掉十万预提税,境外公司实际收到九十万。
第三种:不约定。
后果:按法定处理——境内方是扣缴义务人,必须扣。不扣就是应扣未扣。
三种写法的实质差别:谁承担这百分之十。
| 写法 | 合同金额 | 预提税 | 境外实收 | 境内实际支出 |
|---|---|---|---|---|
| 包税 | 100 万 | 11.11 万 | 100.00 万 | 111.11 万 |
| 含税 | 100 万 | 10.00 万 | 90.00 万 | 100.00 万 |
| 不约定 | 100 万 | 10.00 万 | 90.00 万 | 100.00 万 |
包税条款让境内方多支出十一点一一万。这个成本在谈判时经常被忽略。
十二、算例:一笔特许权使用费
设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一千万元(不含增值税),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税收协定优惠。
第一步,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一千万元(不减成本,第十九条第(一)项)。
适用税率:法定百分之二十,条例第九十一条减按百分之十。
1,000 万 × 10% = 100 万
第二步,增值税。
境外单位向境内提供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境内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税率百分之六。
1,000 万 × 6% = 60 万
第三步,附加税费。
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七、教育费附加百分之三、地方教育附加百分之二,合计百分之十二。
60 万 × 12% = 7.2 万
第四步,合计。
| 项目 | 金额 | 计税依据 |
|---|---|---|
| 预提企业所得税 | 100.00 万 | 收入全额 × 10% |
| 增值税(代扣) | 60.00 万 | 不含税金额 × 6% |
| 附加税费 | 7.20 万 | 增值税 × 12% |
| 合计扣缴 | 167.20 万 | — |
| 境外实收 | 832.80 万 | 1,000 − 167.20 |
| 综合负担率 | 16.72% | 167.20 ÷ 1,000 |
一千万元的合同,境外公司实际拿到八百三十二点八万,综合税负百分之十六点七二。
如果所在国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协定税率常见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需要做受益所有人认定。按百分之五算:
1,000 万 × 5% = 50 万
合计扣缴变成一百一十七点二万,境外实收八百八十二点八万。协定待遇省五十万。
这就是为什么跨境合同要查税收协定。 一个协定,差五十万。
十三、协定待遇:自行判断、自行享受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现在的机制是“自行判断、申报享受、事后管理”。
具体做法:非居民自行判断符合协定条件,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时,或者付款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即可按协定税率执行。资料留存备查,不需要事先审批。
三个要点:
第一,责任在纳税人。 自行判断意味着自行承担判断错误的后果。判断错了,补税加利息。
第二,扣缴义务人只做形式审查。 收到报告表、表填完整,就可以按协定税率扣。但扣缴义务人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符合条件,仍按协定税率扣,可能被追责。
第三,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事后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这时候钱已经出境了,追缴难度很大——所以核查往往前移到付款环节。
“受益所有人”是协定待遇里最常争议的一个概念。一家在低税地注册的公司,如果只是通道、没有实质经营,可能被认定为“导管公司”,不能享受协定待遇。这与受控外国企业那条线的判断思路是一致的:看实质,不看注册地。
十四、一条延伸:间接转让
第三十七条管的是“直接付钱”。如果境外公司转让的是境外公司的股权,而这家境外公司持有中国公司股权,钱不经过中国——第三十七条管不到。
这一块由一般反避税条款处理,被称作“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判断的核心是:这笔境外股权转让,有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果被投资的中国资产占境外公司资产的主要部分,且转让方所在税负很低,就可能被重新定性为中国境内财产转让,按第十九条第(二)项计算所得,由受让方扣缴。
这一块的规则不在第五章,在第六章加一系列公告。 但它和第五章共用一套扣缴机制:同样的税率、同样的扣缴义务人、同样的七日。
十五、要件表
| 争点 | 依据 | 要件 | 谁举证 |
|---|---|---|---|
| 是不是非居民企业 | 法第 2 条 | 依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 | 税务机关 |
| 有没有机构场所 | 法第 3 条第 2、3 款 | 有且所得有关联→自行申报;无→源泉扣缴 | 双方 |
| 所得来源地 | 条例第 7 条 | 六项判断原则,劳务看发生地 | 税务机关 |
| 谁扣 | 法第 37 条、条例第 104 条 | 法定或约定直接负有支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 法定 |
| 何时扣 | 法第 37 条、条例第 105 条 | 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权责发生制) | 企业判断 |
| 应纳税所得额 | 法第 19 条、条例第 103 条 | 四类所得按收入全额;转让财产减净值 | 企业计算 |
| 税率多少 | 法第 4 条第 2 款、条例第 91 条 | 法定 20%,减按 10% | 法定 |
| 能不能免 | 条例第 91 条第 2 款 |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等 | 纳税人 |
| 能不能指定扣缴人 | 法第 38 条、条例第 106 条 | 工程作业和劳务+三种情形+县级以上指定 | 税务机关 |
| 缴不上怎么办 | 法第 39 条、条例第 107 条 | 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多处可选一处 | 纳税人 |
| 还不上怎么追 | 法第 39 条、条例第 108 条 | 从境内其他收入追缴,须告知四项 | 税务机关 |
| 几日入库 | 法第 40 条 | 代扣之日起 7 日内+报送扣缴报告表 | 法定 |
| 没扣怎么罚 | 征管法第 69 条 | 税款向纳税人追,罚款 50%—3 倍 | 税务机关 |
| 能不能按协定税率 | 税收协定+现行管理办法 | 自行判断、报告表、留存备查 | 纳税人 |
十六、六方各看什么
企业老板。 只看一个数:一千万元合同,实际流出八百三十二点八万,综合税负百分之十六点七二。跨境采购报价,要按含税口径谈,不要按合同金额谈。
财务负责人。 三件事:把“到期应支付”记进账(计提那年就构成扣税义务,不是付款那年);七日这个期限要嵌进付款流程,别等审批走完就超期;每笔跨境付款前查一次税收协定。
法务。 合同税负条款直接决定谁承担那百分之十。写“包税”,境内方多支出十一点一一万。而且要记住:包税只改变民事负担,不改变税法上的扣缴义务。
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的两层兜底是这一章的牙齿。第一层找纳税人,第二层从其他收入追。程序上要守住条例第一百零八条那四项告知,否则追缴可能被撤。
会计师。 预提所得税不是企业的所得税费用,是代扣代缴的负债。会计上计入“应交税费”,不进“所得税费用”。这一笔记错,利润表会虚减。
对方当事人。 跟境外公司签约,先问一句:所在国与中国有没有税收协定、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多少、能不能认定受益所有人。这三个问题决定报价。
十七、四句话
第一句:三百一十四个字,是全法最短的一章。 四条,平均七十九字,比全法平均少四字。它不管“缴多少”,只管“谁来缴、何时缴”。
第二句:七日,是全税种最短的一个期限。 企税预缴十五日、个税扣缴次月十五日,源泉扣缴是代扣之日起七日内,而且一笔一清、不按月汇总。
第三句:收入全额,不减成本。 第十九条第(一)项,四类所得直接按全额乘税率。不是理论完美,是征管可行——境外公司的成本,境内付款方核实不了。
第四句:百分之二十写在法条,百分之十写在条例。 法条给税率,条例给减免。这个分工让政策有调整空间,也让跨境合同的报价多了一层不确定。
接着看
母篇与同族
这一章前面的第六章八条为什么一个罚款都没有,见特别纳税调整八条:全法三次「税务机关有权」都在这一章;加收利息为什么是百分之八、受控外国企业与资本弱化的那两个比例,与本篇同属一批,各有专篇;企业所得税法八章为什么没有法律责任章,见企业所得税法六十条:没有法律责任章。
非居民与协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十的预提税讲的就是这一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境外架构只看实质,见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处理,见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非居民个人与企业的区别,见非居民个人:一百八十三天怎么算。实操口径见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12366 答复精选。
合同与文本
协定待遇的服务合同,见税收协定待遇与受益所有人认定服务合同;跨境转让定价合规,见跨境转让定价与涉外税务合规服务合同;跨境付款结算,见跨境支付与外汇结算服务合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见跨境服务贸易与负面清单合规服务合同;特许权使用费的个税口径,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概念与工具
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税收滞纳金、关联交易、独立交易原则;汇算怎么填,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办;税务登记与清税,见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利息与滞纳金用利息计算器核。
争议与文本
不服扣缴处理,走行政复议全流程、行政复议计算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告行政机关要收集哪些证据、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已有判决的税务案件,见纳税信用评价行政争议案。虚假跨境服务可能落到逃税罪,责任链见虚开发票、逃税专题。文本见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实施条例全文、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标签见特许权使用费;类目见公司企业;专题见公司、买卖。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 年 12 月 6 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现行文本逐条比对,法条原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第五章四条的汉字数(86/61/114/53,合计 314)、章标题 7 字、条例第五章六条 632 字,均由该库全量统计得出,统计口径为条文正文含条号。增值税按销售无形资产百分之六、附加税费按增值税的百分之十二(城建税 7%、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测算,城建税税率因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可能为 5% 或 1%,算例按市区 7% 取值;算例中的合同金额、协定税率、所在国情形均为假定,未考虑常设机构认定、受益所有人否定、税收协定最惠国待遇等因素,实际适用应以现行税收协定文本、国内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