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2-09 至 2021-03-03,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老师,发票的服务那一块,带星号是不是只能带一个,比如鉴证咨询服务服务费*这种合适吗? 2. 公司报销要求餐饮票要附上对应的明细清单,请问这个是否在税务上是需要的? 3. 每年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都不给发票,这事合理嘛 4. 从区政府购买不动产应取得什么发票 5. 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怎么报税,有详细说明吗,我们不会报老是麻烦工作人员 6. 我单位发票开据后在快递过程中丢失,对方单位不收盖章的发票复印件,要求重新开据新发票,否则不履… 7. 我公司为上市公司,每年分红给股民需支付给证券公司的手续费,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请问是否可以企… 8. 企业加油卡充值取得加油站开具的预付卡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9. 您好,我公司为管道运输企业,近期在湖北省内因地方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影响我公司一段输油管线,需要… 10. 我是租户,马上该交房租了,准备让出租方给我开一个发票,但是出租方却说发票需要租户个人承担缴纳… 11. 公司有单销售业务,客户是国内公司,但该单业务是由国外公司做中介,现需要支付国外公司佣金,佣金… 12. 加油站加油,现场将电子发票打印成了纸质发票。现在公司报销,要求提供电子档(pdf),如何可以… 13. 我公司于2021年取得一张电子普通发票(加油票),开票日期是2021年2月,但是备注栏中的加… 14. 个人为公司提供搬运装卸服务,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装修费属于劳务范畴吗?需要代扣代缴个税20%吗… 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 16. 手工填写的发票和定额发票如何查询真伪,在哪查,此类发票目前还能不能使用 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 18. 我公司是保险企业,与某自然人(甲)签订协议,甲成为我公司保险营销员,并取得佣金收入。甲同时为… 19. 公司计划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在电商平台上将公司的产品直接销售给客户,给客户开具发票,但货款… 20. 对房产开发公司烂尾楼项目进行破产清算,应付的建筑工程款因款未付,未取得建筑业发票,但有法院破…**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老师,发票的服务那一块,带星号是不是只能带一个,比如鉴证咨询服务服务费*这种合适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上述文件解读: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 政策未针对*作出规定,您可以参照上述例子开具。具体开票系统操作建议您进一步咨询技术服务单位。

公司报销要求餐饮票要附上对应的明细清单,请问这个是否在税务上是需要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2】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税务目前并无强制要求公司报销餐饮票时必须要附上对应菜单菜谱明细清单。企业的报销要求具体请参考企业的相关报销规定。

每年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都不给发票,这事合理嘛?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若您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并索取发票,物业公司应当开具发票。若物业公司拒不开具发票,您可以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从区政府购买不动产应取得什么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规定,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因此,从区政府购买不动产可以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如果购买方是其他个人的,可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怎么报税,有详细说明吗,我们不会报老是麻烦工作人员?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 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五)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七)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写本期发生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6栏数据一致。 (八)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二十三)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我单位发票开据后在快递过程中丢失,对方单位不收盖章的发票复印件,要求重新开据新发票,否则不履行合同付款。能否登报申明发票丢失再凭双方说明作废原发票,开据新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处罚。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入账凭证。

我公司为上市公司,每年分红给股民需支付给证券公司的手续费,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请问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加油卡充值取得加油站开具的预付卡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6】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我公司为管道运输企业,近期在湖北省内因地方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影响我公司一段输油管线,需要我公司进行管线迁改,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施工方收取管线迁改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时包括因改迁将要发生的停工损失、改迁设计施工费等等,请问我公司收到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5】经转办,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是租户,马上该交房租了,准备让出租方给我开一个发票,但是出租方却说发票需要租户个人承担缴纳0.6%的税点,请问出租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加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附件2:……(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或征收率都没有6%,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且发票应如实开具。且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收款方要求您承担部分税点,涉嫌发票违法行为,如您需要进行举报,建议您整理好相关证据资料,可以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公司有单销售业务,客户是国内公司,但该单业务是由国外公司做中介,现需要支付国外公司佣金,佣金比例占总货款30%,可以提供双方合同与境外发票,请问该佣金是否满足税前扣除条件,另外该笔佣金是属于境内业务还是境外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佣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代扣代缴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加油站加油,现场将电子发票打印成了纸质发票。现在公司报销,要求提供电子档(pdf),如何可以获取电子档,除了找加油站要这个选项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下载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票信息查看页面中,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电子发票至本机磁盘。 第二种:用户打开开具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 第三种: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点开链接后的操作与方式二相同。 2.目前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的方式共有三种。第一种:开具电子发票后,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电子发票至本机磁盘;第二种:用户打开开票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第三种: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点开链接后的操作与方式二相同。

我公司于2021年取得一张电子普通发票(加油票),开票日期是2021年2月,但是备注栏中的加油发生日期是2020年11月。请问这张发票能否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为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3】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费用属于2020年度的,应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为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为公司提供搬运装卸服务,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装修费属于劳务范畴吗?需要代扣代缴个税20%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且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其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甲公司转让购置的办公楼,甲公司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甲公司接受建筑安装服务且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其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请问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分为新建房地产的转让和旧房的转让。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针对两种情形所涉及的扣除项目做了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明确扣除项目包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贵公司转让购置的办公楼为旧房转让行为,所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扣除项目应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故贵公司的该经济行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之规定。

手工填写的发票和定额发票如何查询真伪,在哪查,此类发票目前还能不能使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安徽省企业开具的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发票信息查询进行查询信息;也可通过拨打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语音查询发票流向信息。 通用手工发票的票面信息均为手写,目前安徽省合肥市和阜阳市不再使用通用手工发票。取得的外省开具的通用手工发票,建议与外省进一步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请问:1.根据该文件,营改增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办公楼是否属于该文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不属于,请说明理由。2.根据该文件规定,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办公楼,其购置后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如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该支出是否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特别说明:该问题2021年2月5日提交,2021年2月18日答复,但是,答非所问。请逐一正面回答,不要敷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分为新建房地产的转让和旧房的转让。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针对两种情形所涉及的扣除项目做了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明确扣除项目包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贵公司转让购置的办公楼为旧房转让行为,所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扣除项目应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故贵公司的该经济行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之规定。

我公司是保险企业,与某自然人(甲)签订协议,甲成为我公司保险营销员,并取得佣金收入。甲同时为某个体工商户法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自然人甲从我公司取得佣金,属于甲的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甲名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我公司向其支付佣金,应由我公司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还是由个体工商户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公司计划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在电商平台上将公司的产品直接销售给客户,给客户开具发票,但货款通过电商平台统一结算给公司。发货及付款流程见附件。请问:我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将产品直接销售给客户,货款由电商平台支付给公司,这种结算货款的方法符合税法的规定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房产开发公司烂尾楼项目进行破产清算,应付的建筑工程款因款未付,未取得建筑业发票,但有法院破产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文书,请问这种情况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可以扣除建筑成本?债权确认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凭据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2-09 至 2021-03-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2-09 至 2021-03-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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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2-09 至 2021-03-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