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1-13 至 2021-01-22,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建筑公司已经给房产开发公司开票,但由于建筑公司涉及诉讼账户被冻结,房产开发公司直接把钱给了包… 2. 我方2015年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土地,对应的土地拍卖佣金直接支付给政府委托主持拍卖的拍卖公… 3. 税务UK软件怎样修改开票人? 4. 离线开票时限是0。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修改,这万一要是遇到网络故障,我那一天就不能开票了!就算税… 5. 企业成立的工会,已经取得了工会法人资格,账务也都是独立核算的,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抬头写… 6. 为什么山西运城绛县税务局不能办理缴纳租车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只能代扣代缴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 我公司是科技类企业,今年1月刚刚升级成为一般纳税人,在去税务局要求申请增值税电子专票时被拒绝… 8. 我公司03年购入一批生产线备件进发票名称为:生产线配件03-E。单位为套,现售出此批备件中的… 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第八条两个问题:1、条款中“当期”指的是不是一个纳税申报期… 10. 房地产企业收取的不动产销售款,在“营改增”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是一直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 11. 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是购买服务合同,但是该笔资金是拨付给企业的专项资金,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该笔资… 12. 老师您好:请问:加油卡充值,取得公司抬头,品名中注明“预付卡销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能否报… 13. 老师您好,一电力安装公司向省供电局承接全省电网维修改造业务。省供电公司提供材料,本企业只负责… 14. 本人刚成立一家环保工程净化公司,工作地点在全国不定,现在申请开10万普票被拒,说是空壳公司,… 15. 请问2020年未及时报销也没有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入账,如果能入账,请问2021年能… 16. 公司性质:人力资源服务;总公司在山东,分公司在河北,部分员工在河北工作但统一在总公司发薪,所… 17. 我方公司为建筑工程公司一般纳税人,最近我方承接了一项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专业分包工程,… 18. 我公司在合肥市肥西县开发了一个小区,现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二张2015年以前取得的供电… 19. 供应商提供给我们的原材料有质量问题,我方生产部门为解决问题投入人工及材料总计5000元,与供… 20. 农户自有耕地租赁给生产企业,用于培育种子,请问:1、农户租赁耕地的租赁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个…
二、官方答复汇编
建筑公司已经给房产开发公司开票,但由于建筑公司涉及诉讼账户被冻结,房产开发公司直接把钱给了包工头,请问这个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笔工程款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我方2015年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土地,对应的土地拍卖佣金直接支付给政府委托主持拍卖的拍卖公司而并非政府,且取得的佣金发票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项目和内容分别为“其他服务-佣金”,收款方也为该拍卖公司。现项目进行土增清算,请问该笔佣金是否可在土增清算时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2】鉴于拍卖佣金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拍卖佣金不可列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但可以列入管理费,在规定比例内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税务UK软件怎样修改开票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以管理员身份进入开票系统,点击“系统维护/系统基础维护/操作员管理”菜单项,点击“操作员账号管理”选项卡,操作员增加点击“新增操作员”按钮,系统会弹出新增操作员窗口,代码为自动分配不可更改,在账号处输入“操作员名称”,“密码”(密码可以为空),选择“身份”、“账号状态”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操作员的添加。
离线开票时限是0。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修改,这万一要是遇到网络故障,我那一天就不能开票了!就算税务根绝营业额之类的来规定也要有个合理的限度吧!之前我也咨询过离线金额的事情,也说根据营业额之类的来规定,好,就这样,那么去年营业额接近1亿,能否修改离线金额。上面两个问题麻烦具体回复下,别说什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已经去过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 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 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 对于存在不允许离线开具发票情形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暂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具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企业成立的工会,已经取得了工会法人资格,账务也都是独立核算的,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抬头写“XXX公司工会”,还需要填开税号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为什么山西运城绛县税务局不能办理缴纳租车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只能代扣代缴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什么?既然山西运城绛县税务局不能缴纳个人所得税,已代开发票是否可以作废并退税款?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1】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六条 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材料:已开具发票各联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我公司是科技类企业,今年1月刚刚升级成为一般纳税人,在去税务局要求申请增值税电子专票时被拒绝,1月21日起,山西地区已经可以开始申请电子专票。对于税局拒绝的要求,非常不解,电子专票本身就是为了便利纳税人办税,以及国家更好的监管,但现在企业范围需要购买增值税专用打印机以及申请纸质版专用发票,给企业造成了很多负担,这与国家出台政策的初衷完全不符。请各级政府部门给予企业更多便利?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我公司03年购入一批生产线备件进发票名称为:生产线配件03-E。单位为套,现售出此批备件中的一种的一部分:合同清单中名称为横拉链条,发票怎么开具?按实际名称就开横拉链条没问题吧?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第八条两个问题:1、条款中“当期”指的是不是一个纳税申报期?2、此条款是不是限定条件:开具专票、追回全部联次或者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是在同一个纳税申报期发生才能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中规定的“当期”是指您月(季)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30万元)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所属期。如您存在上述情形,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房地产企业收取的不动产销售款,在“营改增”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是一直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开具发票的话,是否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开具不征税发票后,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问题所述情形应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办理增值税申报。
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是购买服务合同,但是该笔资金是拨付给企业的专项资金,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该笔资金决算单位的机关单位是否必须以发票入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12366无法解答会计账务处理问题,若咨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老师您好:请问:加油卡充值,取得公司抬头,品名中注明“预付卡销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能否报销?2、入账能否凭此发票直接计入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建议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加油卡,可凭实际消费清单及不征税发票等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预充值的不征税发票是否可以单独报销建议参照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老师您好,一电力安装公司向省供电局承接全省电网维修改造业务。省供电公司提供材料,本企业只负责提供人工。请问:1.是否需要到外地预交增值税。2.这个业务开票税收编码开什么。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安徽省内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其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应税服务,应在建筑服务下级编码中进行选择,如实开具发票;如应税服务中存在不属于建筑服务应税服务的,比如对于机器设备的维修,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劳务下级编码中选择修理修配劳务。
本人刚成立一家环保工程净化公司,工作地点在全国不定,现在申请开10万普票被拒,说是空壳公司,应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才符合要求?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1.2普通发票核定,一、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人工发起(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否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办理时限:即办 事项来源:总局规范 税源管理部门:否。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普通发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普通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票种、单次(月)领用数量和领用方式等内容。对已报验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普通发票票种、单次(月)领用数量和领用方式等内容。四、附报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 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1份(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 因此,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普通发票的,应当携带上述规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2020年未及时报销也没有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入账,如果能入账,请问2021年能否税前扣除,还是在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要调增?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何入账可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公司性质:人力资源服务;总公司在山东,分公司在河北,部分员工在河北工作但统一在总公司发薪,所以分公司为总公司代买这部分员工社保,请问这个业务分公司需要给总公司开发票吗?开的话有相关条文吗?条文是什么?如果不能开的话有相关条文支撑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我方公司为建筑工程公司一般纳税人,最近我方承接了一项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承接内容为代采购设备及配件、辅助材料,提供安装服务,提供配套劳务服务等,这种情况合同是签一个总承包合同,还是分开签,设备采购,安装服务,劳务服务三个合同?我方提供给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综合统一开具9%的工程服务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4】第一,关于“这种情况合同是签一个总承包合同,还是分开签,设备采购,安装服务,劳务服务三个合同?”的问题,请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三,关于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在合肥市肥西县开发了一个小区,现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二张2015年以前取得的供电和供水工程的发票是合肥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开具的,经过多次协调他们都不愿意到肥西县代开发票,请问这种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扣除吗?我们公司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供应商提供给我们的原材料有质量问题,我方生产部门为解决问题投入人工及材料总计5000元,与供应商协商后这5000元作为索赔款,在下一次货款中扣除。之后供应商在扣除的这次开票时候把索赔款也以红字开进本次增值税发票里了,这样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如不符合应当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农户自有耕地租赁给生产企业,用于培育种子,请问:1、农户租赁耕地的租赁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吗?2、农户收取租赁收入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1-13 至 2021-01-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1-13 至 2021-01-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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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1-13 至 2021-01-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