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16 至 2020-12-23,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收到对方发票,发票入帐一年后发现发票异常,我公司怎样取得对方公司是非正常户的证明 2. 请问下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买方,销售方必须填写全的信息吗?销售方没有填写开户行及银行… 3. 我们是招标代理公司,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按照规定,参与投标的公司须提前支付保证金。在一起招标业… 4. 请问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5. 医保缴费是在支付宝上缴费的。现在要发票,请问我需要去哪里领取发票? 6. A公司与自然人甲签订吊车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自然人甲操作吊车完成A公司指定的业务。完工后,… 7. 我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为客户提供的广告制作及广告发布是否… 8. 1、目前郑州市纳税人为个人,由税务局代开装卸费、运输费、房租给一般纳税人都需要什么资质?需要… 9. 开具专票时,票面左下方的收款人一项忘记填写名子了,请问这张发票还能用吗? 10. 电商结算货款时,网络平台(如支付宝网络支付平台、微信网络支付平台)按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 11. 为客户生产一批真空膜、卷膜,印又客户的公司名称,需要排版生产,向客户收取的版费开具几个点的发… 12. 我公司是养殖企业,需要经常购买牲畜用药品,而从药品厂家直接购进价格高,从药品经销商处购进价格… **13. 您好,我司核定了餐饮服务,可以开餐饮服务*住宿的发票吗?这样是合规的吗? 14. 随着电子商务的推广普及,电商为维护老顾客或对给予好评的顾客发放红包,该红包支出无法取得发票,… 15. 我公司发行PPN债券支付的利息,目前无法取得利息发票。银行及发债平台解释说利息不是他们收取,… 16. 开具电子发票时,销售方可以不填写对应的开户行和账号吗 17. 我单位与某水文局签订水文站影响补偿合同,合同约定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为:“施工期间及运行初期的… 18. 某司申报获得某地一定规模的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指标,投资建设地面光伏电站。根据与政府达成的协… 19. 淘宝网店是否有权利拒绝买家药开发票的请求,或者以3-25个点不等要求买家缴纳税额才给开具发票… 20. 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后不慎丢失全部联次,现在发票用不到了,想把代开发票是所缴税款退出…**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收到对方发票,发票入帐一年后发现发票异常,我公司怎样取得对方公司是非正常户的证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贵公司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处理方式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具体列入非正常经营户证明资料如何取得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请问下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买方,销售方必须填写全的信息吗?销售方没有填写开户行及银行账户,这张发票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规定未要求开户行及银行账户必填。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我们是招标代理公司,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按照规定,参与投标的公司须提前支付保证金。在一起招标业务中,中标人弃标,我们没收了对方的保证金。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给对方开票?如果不开发票,对方是否可以凭我们开具的收据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若企业提供代理服务并收取保证金,应按照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若只收取保证金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范围行为的,不涉及缴纳增值税,其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医保缴费是在支付宝上缴费的。现在要发票,请问我需要去哪里领取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关于社会保险费划转过渡期内票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税社便函〔2019〕3号)规定: 二、城乡居民缴费人通过税务微信、自助终端、银行柜台、银行APP等电子方式缴费的,以划款凭证或留存的电子缴费记录作为缴费凭证。需要开具《个人缴费证明》的,可在费款入库后到税务机关换开。到税务大厅窗口申报缴费的可现场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A公司与自然人甲签订吊车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自然人甲操作吊车完成A公司指定的业务。完工后,自然人甲在税务局代开吊车租赁发票,向A公司申请付款。请问A公司付款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什么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具体情况判断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为客户提供的广告制作及广告发布是否可开具广告费发票?客户收到该发票是否可计入广告业务宣传费,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发票的开具原则为据实开具,如您有相关业务的发生即可开具该项业务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1、目前郑州市纳税人为个人,由税务局代开装卸费、运输费、房租给一般纳税人都需要什么资质?需要哪些材料?2、代开装卸费、运输费、房租,税点是多少?3、纳税人为个人代开装卸费、运输费有没有区域限制?之前了解到郑州市金水区代开发票户口也必须在金水区,现在还有没有限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七节……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2.1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四、附报资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3、身份证件原件1份;4、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7、不动产权属资料份1;8、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9、出租(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1份;10、出租(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复印件1份;……1.2.2.2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四、附报资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除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外需提供);……3、自然人身份证明1份(自然人申请代开的提供);……7、房屋租赁合同1份(个人出租住房申请代开的提供)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其他个人提供……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附件2……第一条……(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申请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出租的是住房还是非住房,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1.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个人符合上述发票代开的条件,可携带上述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具体办理流程,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办税指南”中查看。2.个人代开装卸费、运输费增值税征收率是3%,截止2020年12月31日可以享受3%减按1%税率优惠;个人出租房屋,若出租住房增值税依照5%减按1.5%,若出租非住房增值税征收率为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符合上述优惠情形的,可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3.个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您可参考上述纳税地点。因篇幅有限,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开具专票时,票面左下方的收款人一项忘记填写名子了,请问这张发票还能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电商结算货款时,网络平台(如支付宝网络支付平台、微信网络支付平台)按比例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没有发票,请问:电商以货物交易相关手续及资金结算手续入账、税前扣除可以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本咨询平台负责税收政策的解答,您所提交“手续入账问题”问题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为客户生产一批真空膜、卷膜,印又客户的公司名称,需要排版生产,向客户收取的版费开具几个点的发票,开具发票的税目名称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问题所述情况若属于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1)设计服务,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问题所述情况,若属于兼营项目的,则排版属于设计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我公司是养殖企业,需要经常购买牲畜用药品,而从药品厂家直接购进价格高,从药品经销商处购进价格低,经销商又是个人,因此我公司把款打到个人卡上,再由经销商个人交给药品厂家,药品厂家直接给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这样取得的发票能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及第九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发票应按真实业务开具,若实际销售方是经销商个人,应由其开具发票。

您好,我司核定了餐饮服务,可以开餐饮服务*住宿的发票吗?这样是合规的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随着电子商务的推广普及,电商为维护老顾客或对给予好评的顾客发放红包,该红包支出无法取得发票,请问:1、向顾客发放的红包,是否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2、发放的红包支出,电商能否所得税税前扣除?需用什么入账凭证?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八)偶然所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我公司发行PPN债券支付的利息,目前无法取得利息发票。银行及发债平台解释说利息不是他们收取,他们只是代收,之后再转给各投资者,应由投资者开具。但是公开发行的债券,投资者不定,数量不定,因此找投资者开具利息发票也不现实。因此我公司可否凭银行利息支付回单及发债合同入账,做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依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开具电子发票时,销售方可以不填写对应的开户行和账号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单位与某水文局签订水文站影响补偿合同,合同约定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为:“施工期间及运行初期的水文比测与率定验证。”补偿明细主要有“XX监测、资料分析整编、数据收集、地形测量”,并且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对方提供发票类型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若不符合,对方应当提供什么名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若您单位支付的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则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某司申报获得某地一定规模的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指标,投资建设地面光伏电站。根据与政府达成的协议,该司项目发电收益将优先用于承担当地4000余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每年3000元的扶贫任务,年扶贫支出1200余万元,由政府收取并支付贫困户。就此项扶贫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无法取得捐赠发票,税前可否根据政府扶贫政策全额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十一、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淘宝网店是否有权利拒绝买家药开发票的请求,或者以3-25个点不等要求买家缴纳税额才给开具发票,或者告知收据免费。再或者直接说不能开发票,只有收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后不慎丢失全部联次,现在发票用不到了,想把代开发票是所缴税款退出来,怎么办?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发票后,应办理挂失 并接受处罚。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因发票丢失,无法提供发票的全联次,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并申请退税,具体资料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16 至 2020-12-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16 至 2020-12-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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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16 至 2020-12-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