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23 至 2021-01-0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购货方将专票丢失了,怎么办? 2. 个人金水区有一套房屋出售,因未满五唯一,所以需要缴纳差额税,之前了解到差额个税是房产现交易值… 3. A公司和我司通过第三方B公司合作,合同流、发票流、现金流均一致,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7万寄… 4. 燕三与王五共同购买两个商铺分别为101铺和102铺:101铺面积为94.4平方米,燕三所占份… 5. 针对房租租金的违约金我们已经咨询了当地税务局,确认该项租赁业务已经履行而违约产生的滞纳金,需… 6. 我司实际买卖双方的出口合同成交条款是DDP条款,但是报关系统中没有DDP成交方式可选,请问企… 7. 请问我个人承包了一个建筑公司绿化养护,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是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 我公司与北京一电信公司签订了“河北某地市至北京96芯光纤传输项目使用权采购合同”电信公司建设… 9. 根据合政〔2016〕93号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第… 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开具增值税普… 11. 你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时第一次没盖清楚,可以在旁边重新盖一次吗 12. 河南发票摇奖微信小程序一直显示服务器异常,很长时间都用不了,请问是没有发票摇奖这个活动了吗,… 13. 今天去税务局办发票增量业务,税控盘被抄报了,回来后发现已开发票不能作废,但是我已经把作废发票… 14. 我与乙方(河南艾佳家居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乙方给开具的发票为两份,一份为乙方公司名义开… 15. 去年注册的企业,电子化后核定申请发票,是否可以免费领取Ukey,还是只能购买金税盘? 16. 目前有两个公司共用我们公司的变压器,电业局每月与我公司结算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公司… 17. 定期定额的用户,超出额度,需要缴税的比例是多少?怎么计算?定期定额用户的额度里面包含作废的发… 18. 领导你好,我在运城凤凰湾小区买的三期15号楼二单元2606室房子。到现在房贷都还了5个月了,… 19. 我公司是一家劳务公司,给苗圃提供苗木栽植服务和维修苗圃的农业设施服务(只提供零星材料),请问… 20. 单位的医保及养老费用现在已经转入税务进行扣款,财务扣款完成以后,此费用的发票怎么开具?如何操…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购货方将专票丢失了,怎么办?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2020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个人金水区有一套房屋出售,因未满五唯一,所以需要缴纳差额税,之前了解到差额个税是房产现交易值减去房屋原值减去合理费用,这个合理费用包括银行利息和房子装修款等,请问对用于抵减差额税费用的装修发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四)建筑服务。 ……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A公司和我司通过第三方B公司合作,合同流、发票流、现金流均一致,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7万寄给B公司被B公司遗失,B公司能去税务局做发票损毁报告吗?我司已知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入账,但发票遗失的责任可否让B公司承担?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请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中所述“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在发票开具交付购买方后,购买方实际使用该发票作为记账和抵扣凭证,购买方应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未交付购买方以销方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

燕三与王五共同购买两个商铺分别为101铺和102铺:101铺面积为94.4平方米,燕三所占份额为14.37%、王五所占份额为85.63%;102铺面积为16.29平方米,燕三所占分额为14.37%,王五所占分额为85.63%;两人现对上属房产进行房产交换:燕三对所拥有的101铺14.37%(13.57m2)产权与王五所拥有的102铺85.63%(13.95m2)的产权进行产权交换请问:1、燕三和王五分别应该交哪些税,双方是否都应该交纳销售不动产的税:①增值税②土地增值税③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分别怎么确定?双方是否都应该交纳印花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怎么确定?.2、由谁交纳契税,契税按什么金额征收3、如果双方都按销售不动产纳税的话,税务部门是否应该提供两份增值税发票给我们。盼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燕三和王五互为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应按销售不动产分别缴纳以下税费: 一、销售方: 1.增值税: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若增值税免征,附加税不征)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个人可享受减半优惠。 3.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5.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印花税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二、购买方: 1.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印花税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2.契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针对房租租金的违约金我们已经咨询了当地税务局,确认该项租赁业务已经履行而违约产生的滞纳金,需要比照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按房屋租赁9%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就这笔房租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我司还有疑问,我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违约金的收取是因承租方合同违约,出租方收取的赔偿款项。房产税是针对租金收入征税,而违约金是租金的价外费用,而非租金,故此违约金无需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我司实际买卖双方的出口合同成交条款是DDP条款,但是报关系统中没有DDP成交方式可选,请问企业该如何申报出口退税的FOB价?出口发票如何开具?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适用零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可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请问我个人承包了一个建筑公司绿化养护,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是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公司与北京一电信公司签订了“河北某地市至北京96芯光纤传输项目使用权采购合同”电信公司建设完成后,我公司支付该项目10年光缆、传输设备使用费及管道机房租用费。电信公司说只能给我公司开具电信服务费用发票,但根据合同及业务实质,我认为电信应给我公司开具租赁费用发票。请问根据税法规定,电信公司应该开具何种发票?个人不理解法条中的电信服务,请针对案例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合政〔2016〕93号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0年。据了解,该补贴由财政国库集中国库中心支付给企业,且未要求企业提供发票或完税证明等,请问光伏发电企业是否需要就该补贴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写对方单位的单位名称和税号就可以。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又要求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请予以明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方单位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信息,是否必须填写齐全?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给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应填写齐全。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你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时第一次没盖清楚,可以在旁边重新盖一次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请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河南发票摇奖微信小程序一直显示服务器异常,很长时间都用不了,请问是没有发票摇奖这个活动了吗,如果没有这个活动,以后就不叫他们开个人发票了,确实也麻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第四条“操作流程及要求(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搜索“河南税务有奖发票”小程序,点击进入进行摇奖。(二)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参与摇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还可以通过支付宝“发票管家”参与发票摇奖。关于微信摇奖的问题,目前没有接到停止发票摇奖的通知,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今天去税务局办发票增量业务,税控盘被抄报了,回来后发现已开发票不能作废,但是我已经把作废发票对应的正确发票开了我要怎么办,影响正常发票使用吗?必须跨月开红字发票吗,刚好是12月了,跨年作废会不会影响税务申报工作,重点是对应的正确发票在作废前开了影响使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我与乙方(河南艾佳家居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乙方给开具的发票为两份,一份为乙方公司名义开具的发票,另一份为丙方(郑州玉港精工装饰公司)开具的发票,请问乙方是否存在税务违规行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应如实开具,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界定所收到的发票是否合规。如收到不合规发票,您有权拒收并要求重新开具。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去年注册的企业,电子化后核定申请发票,是否可以免费领取Ukey,还是只能购买金税盘?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规定: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 9 号)规定: 一、自2020年10月13日起,在石家庄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新办纳税人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确认为试点纳税人。具体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在其官方网站(http://hebei.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目前有两个公司共用我们公司的变压器,电业局每月与我公司结算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公司向其他两个公司收取应分摊的电费,他们向我们所要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给他们开具电费发票吗,开具电费发票需要特除资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定期定额的用户,超出额度,需要缴税的比例是多少?怎么计算?定期定额用户的额度里面包含作废的发票额度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领导你好,我在运城凤凰湾小区买的三期15号楼二单元2606室房子。到现在房贷都还了5个月了,发票还没有收到。据我所知一期二期都要交房了,大多数人都没有看到购房发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纳税人在收取购房人预交的房款时开具发票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在收取购房人预交的房款时不开具发票,但需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或实际交付购房者使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时,应按实际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在收取购房人预交的房款时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十一)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家拒绝开具发票的问题,您可以拨打035112366-4-3进行发票违法举报。

我公司是一家劳务公司,给苗圃提供苗木栽植服务和维修苗圃的农业设施服务(只提供零星材料),请问:开发票时,应该选择哪项税收分类编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提供的苗木栽植服务建议参考其他生活服务并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提供的农业设施维修建议参考修理修配劳务并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

单位的医保及养老费用现在已经转入税务进行扣款,财务扣款完成以后,此费用的发票怎么开具?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机关事业单位通过电子税票完成缴费的,可登陆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作为缴费凭证;通过待报解账户完成缴费的,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作为缴费凭证;通过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缴入国库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作为缴费凭证。企业通过电子税票完成缴费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作为缴费凭证;通过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缴入国库的,可以将《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作为缴费凭证。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23 至 2021-01-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23 至 2021-01-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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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23 至 2021-01-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