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可以增减。

构成要件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里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定价的形式,因此既有约定优先的自由,也带着以损失为基准的约束。主张违约金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违约金约定。 约定可以在主合同里,也可以在补充协议、还款承诺、对账单里;可以是固定数额,也可以是计算方法,比如按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违约金条款随之失效,只能按返还财产或者缔约过失处理。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不能主张违约金,只能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主张损失赔偿。

二、发生了约定的违约行为。 违约金成立不以债权人证明损失为前提:只要违约事实成立,哪怕暂时看不出损失,也可以请求支付。但不需要证明损失只解决成立问题,不解决数额问题,损失大小会在调整阶段重新进来,成为压降违约金的基准。

三、约定能够确定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基数、比例、起算与截止时间都要能算出来;只写「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有数额和算法的,通常认定为未约定。

违约金的三层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搭了三段结构:约定优先;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还有一句: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过分高于怎么判断。 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现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把长期沿用的口径写成: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要看清这句话的性质:它是可反驳的认定参照,不是刚性的法定上限。法院仍要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综合衡量;超过百分之三十不必然调减,调减也不必然正好调到百分之三十。该条第三款还明确,恶意违约的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调整必须由当事人提出。 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调减。违约方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两种方式都可以;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请求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也要提供证据。

与其他救济的关系。 违约金是损害赔偿的预定,主张违约金后一般不能再就同一违约另行主张损失赔偿,但可以请求把违约金增加至损失额。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在借贷场合,出借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可以一并主张,但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违约金定金法定损失赔偿
产生依据当事人事先约定数额或算法当事人约定并实际交付法律直接规定,无需事先约定
是否需证明损失成立时不需,调整时需不需,看是否致合同目的落空必须证明损失及因果关系
数额约束以损失为基准,过低可增、过高可减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受可预见规则限制,据实计算
与继续履行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支付后仍须履行一般与继续履行不能并存可与继续履行并存

最容易混的是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违约金是预先定价,成立时不问损失,但定价明显偏离损失时会被拉回来;损失赔偿是事后算账,必须逐项举证。另一处是名称为滞纳金、罚息、服务费的条款,法院看实质不看名称,只要是对违约行为的金钱制裁,就可能按违约金处理并适用调整规则。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合同里没写违约金,对方违约就只能认亏吗? 答:不是。没有约定违约金仍然可以主张损失赔偿,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计算,但要证明损失数额,且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

问:约定按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会不会太高? 答:年化超过百分之百,通常会被认定过分高于损失。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参照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认定口径,兼顾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适当减少,不会按约定全额支持。

问:对方违约但没造成实际损失,还能要违约金吗? 答:可以主张,违约金责任不以损失为成立要件。但损失极小的,违约金很可能被大幅调减,因为调整阶段仍以损失为基准。

问:违约金和定金能不能都要? 答:不能,只能择一。选定金后损失超过定金数额的部分可以另请求赔偿;选违约金后一般不能再就同一违约主张损失赔偿,但可以请求增加至损失额。

问:合同里写了「任何一方不得请求调整违约金」,还有用吗? 答:没有用。这类排除条款法院不予支持。但请求调整必须主动提出,可以反诉也可以抗辩,法院不会主动替你调。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高度依赖个案损失证据与裁判尺度,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合同文本与损失凭证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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