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计算器

判决生效了对方还是不给钱,进入执行后可以加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先把该加多少钱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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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与计算截止日,点按钮算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计算口径与依据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法定公式: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 起算点: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 截止点: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法院划拨、提取的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两笔,前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未确定给付的不予计算。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 号)第一条(计算方法)、第二条(起算)、第三条(截止与不计息情形)、第四条(清偿顺序)。

常见问题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怎么算出来的?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它与一般债务利息是两笔:一般债务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从哪天算到哪天?

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法院划拨、提取财产的,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被执行人财产不够还,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加倍利息?

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并非先扣加倍利息,剩下的才抵本金。

⚠ 本工具结果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本工具只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含一般债务利息与执行中的其他费用;确切数额以执行法院的算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