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08 至 2020-12-13,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公司租赁个人住房,租赁合同公司没有盖章,能去交税开普通发票吗,不能的话,别人都是怎么开出来的… 2. 今年4月份在一家电脑商店买了一台组装电脑,交钱之后问老板要发票,老板说没有发票,开收据就行。… 3. 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2017年买入房子,没留意对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现经协商已重新… 4.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开了全年的房租发票,但是是按月收房租,这个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应该以实际收到… 5. 我家有套房子要出租,想要开专用发票,我应该去哪个区的哪个部门办理?要带什么资料! 6. 因销售货物超过8项内容,可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自制一张销货清单(不是从税控系统里出的… 7. 您好,我们新成立的摩托车零售公司,想要税种核定,是否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请机动车专用发票?可以… 8. 我公司购买中介服务,现因项目中止需支付服务商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是否需凭发票在税前列支 9. 通讯费电子发票需留档的必须是pdf格式吗?照片,发票截图不能为留档资料吗? 10. 二房东出租房子给租客如何给租客开房租发票? 11. 你好,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销售方)开户行账号为空,这样的票有效吗? 12. 我公司承担部分职工的房租费用,在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且均取得公司抬头的合规发票。请问该部分房… 13.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项供热改造合同,合同约定我们销售给客户设备并且安装,… 14. 商家开发票需要我付钱 15. 开具的劳务费及服务费类的发票,缺少单位、数量、单价,是否为合规票据,有没有纳税风险?如果为不… 16. 我单位为付款方,在通知收款方提供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被收款方告知发票联被其业务员遗失,仅留… 17. 我们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企业出租房屋,怎么为对方开水电发票 18. 销售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了,请问需要如何处理? 19. 我司是开具在某商场内的一家店铺(分公司形式),现参加商场活动(商场活动为:顾客在店铺消费满5… 20. 我单位有一笔2019年费用8000元,当时未开票未记账,2020.12.8对方单位送来发票并…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公司租赁个人住房,租赁合同公司没有盖章,能去交税开普通发票吗,不能的话,别人都是怎么开出来的,各个区要求还不一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2.1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一、事项类别】……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二、 业务概述】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3.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四、附报资料】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 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自然人申请代开的提供)3. 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复印件4. 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复印件。 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提供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协议,对于合同、协议中是否需要加盖公章,业务规范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征管实际办理相关发票代开业务。
今年4月份在一家电脑商店买了一台组装电脑,交钱之后问老板要发票,老板说没有发票,开收据就行。发票就没开。11月份因为电脑出现故障找商店售后产生纠纷需要维权,还留有收款收据,现在还能问老板索要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2017年买入房子,没留意对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现经协商已重新换了专票,如今房子转让出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年5%加计扣除是按2017年开票时间算起,还是按现在重开专票的时间算起?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2】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开了全年的房租发票,但是是按月收房租,这个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应该以实际收到的月份按月计算?而不是一次性按发票计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目前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暂不支持网上代开发票,需前往办税服务厅代开。
我家有套房子要出租,想要开专用发票,我应该去哪个区的哪个部门办理?要带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条之规定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根据《税收业务规范》之规定,代开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自然人身份证明(查验后返还)、房屋租赁合同(个人出租住房申请代开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查验后返还 )。
因销售货物超过8项内容,可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自制一张销货清单(不是从税控系统里出的那种)?汇总开具时还是否需要选分类编码?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增值税发票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过八行时,就需要用到增值税发票清单。 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销货清单时,每行也是需要填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返回到票面显示详见销货清单字样。
您好,我们新成立的摩托车零售公司,想要税种核定,是否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请机动车专用发票?可以的话,机动车发票要选择哪个选项,如果不可以,要提供哪些资料去大厅办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根据《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规定: 九、纳税人如何领用发票以及办理发票相关业务??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发票领用”,申请发票。如需同时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相关业务,可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对应功能办理,或直接选择“发票套餐”办理。套餐中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发票缴销等。纳税人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完成处理后,纳税人可获取相关回执。对于部分无法全程在线办结的事项,线下办理部分按照相关提示进行办理。 十、新开业纳税人是否能够“非接触式”领用发票?? 答: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填写完成相关税务信息报告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和“发票申领”等业务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即可领用发票。发票及税控设备发放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我公司购买中介服务,现因项目中止需支付服务商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是否需凭发票在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问题所述情况,若是合同项目已执行,因某些原因造成项目中止的,服务商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若是合同未执行,尚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若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若是合同项目已执行,因某些原因造成项目中止的,服务商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以服务商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若是合同未执行,尚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服务商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通讯费电子发票需留档的必须是pdf格式吗?照片,发票截图不能为留档资料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 七、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房东出租房子给租客如何给租客开房租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该事项可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申请代开,也可在线办理。 通过办税厅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先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源信息登记。首次办理房源信息登记的,请提供出租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内,只要出租方与承租方未发生变更,每次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再提供以上资料。如果合同有变更,则需要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房源信息登记(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不变、租赁房屋不变,只要提供新的合同复印件和原件)。具体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办理 > 2.3.1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我局于2020年3月19日上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发送短信提醒,纳税人可通过线上缴纳(支持银联在线支付、云闪付APP、支付宝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相关税费,并通过邮寄或办税点自取的方式获取发票。 系统登录路径: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以自然人身份登录,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代开—发票代开预录—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办理。 有关要求:若您为代开发票申请人,请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信息,并上传本人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信息,首次办理房源登记或租赁合同变更时还应上传出租方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不动产权属资料、租赁合同等信息。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你好,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销售方)开户行账号为空,这样的票有效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承担部分职工的房租费用,在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且均取得公司抬头的合规发票。请问该部分房租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以企业名义租房后免费提供给员工用以居住,员工因此取得的所得,除外籍个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外,需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另外,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本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扣除。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项供热改造合同,合同约定我们销售给客户设备并且安装,合同中设备和安装费分别列示,其中设备款占合同总金额的75%左右。我们是分别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和设备发票,还是全部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您需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
商家开发票需要我付钱?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开具的劳务费及服务费类的发票,缺少单位、数量、单价,是否为合规票据,有没有纳税风险?如果为不合规票据,应该怎么开具单位、数量、单价?合同内容为矿山提供安撤劳务或者钻孔服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对于数量、单价、规格型号栏次,建议结合实际业务如实填写。
我单位为付款方,在通知收款方提供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被收款方告知发票联被其业务员遗失,仅留有存根联。收款方希望可以提供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发票联使用。请问,这样处理需要向税务主管单位提供什么手续?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票联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接受相应处罚。办理材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办理挂失手续等之后,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入账凭证。
我们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企业出租房屋,怎么为对方开水电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发票的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出租方向租赁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暂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票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了,请问需要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接受相应处罚。办理材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具体入账方式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司是开具在某商场内的一家店铺(分公司形式),现参加商场活动(商场活动为:顾客在店铺消费满500元,可使用一张商场发放的100元消费券。即顾客购买500元商品,实际支付400元再提供一张商场100元消费券。商场会再另补贴给店铺100元。消费券商场免费发放给顾客。),请问商场和店铺在结算100元差额时,商场可否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单位有一笔2019年费用8000元,当时未开票未记账,2020.12.8对方单位送来发票并要求付款,我可以记到2020年费用中,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08 至 2020-12-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08 至 2020-12-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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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08 至 2020-12-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