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05 至 2020-11-12,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尊敬的领导:晚上好!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四、单位以电子… 2. 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号字母小写可以吗? 3. 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开票按什么税目开? 4. 请问下,这种电话费发票,名称是个人,但下面加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这种发票属于有效发票吗? 5.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为某房地产公司2016年以前的老项目提供了建筑服务,有部分工程款未开具发票… 6. 房地产企业申请破产期间,个人是否可凭购房合同在税务局代开购房发票?? 7. 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是否需要发票来税前扣除。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内交通费采取… 8. 我的住宅装修请的装修公司,请问装修公司应该给我开具哪种发票? 9. 电子发票的收款人、复核、开票人该怎么填写才算合法,上述三项都填写系统开票,发票能用吗? 10.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盖了发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在旁边补盖了一个清晰的,票面有两个章,这样可以吗… 11. 买新房后开发商是按照含税房款代收契税呢?还是按照不含税价房款代收契税呢?假如开发商代收的契税… 12. 某炼钢企业,自行采购废钢,然后通过安徽元辰可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付款,开票,元辰收取票点,全… 13. 您好!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二手经销商、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 14. 我公司收到财政部门一笔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财政部门要求开具发票,我公司可以开具不征税… 15. 10月份发票在退税勾选那认证并确认了,一定要在11月15号前申报退税吗?还可以撤销吗?或者可… 16. 公司购入两台机器设备,其中一台在2017年12月以前收到设备并取得全额发票,于2018年1月… 17. 我单位是一家食品加工、销售公司,保险类企业与我司签订合同,从我司购买食品,因其经营范围没有食… 18.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盖了发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19. 电子普票推行前,作废的普票(非电子)要整理在一起,统一装订存放,现在使用电子普票,开具有误的… 20. 企业外部工程施工人员包含单位职工和劳务派遣工。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给劳务派遣公司,并取得全额开…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尊敬的领导:晚上好!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现实的情况是,很多经常出差的业务人员在外地取得电子发票是对方只给了打印的电子发票(如中石油、电信公司)。现在我们让业务人员专门跑一趟成本太高,不划算。所以,请领导协调提供一个网站网址,我们能够自行查询并下载已开具的电子发票电子版。这样才能更方便我们老百姓更好地执行上述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下载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票信息查看页面中,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电子发票至本机磁盘。 第二种:用户打开开具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 第三种: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点开链接后的操作与方式二相同。 因目前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体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您的问题已反映。
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号字母小写可以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开票按什么税目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1项规定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有疑问
请问下,这种电话费发票,名称是个人,但下面加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这种发票属于有效发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1】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九、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为某房地产公司2016年以前的老项目提供了建筑服务,有部分工程款未开具发票,现我公司的在地的建筑企业已全部由原来的核定征收方式变为查账征收。如果现在开具2016年以前项目的发票,是否还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交纳税款?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房地产企业申请破产期间,个人是否可凭购房合同在税务局代开购房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是否需要发票来税前扣除。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内交通费采取50元包干的方式,但是税法上是否允许企业对于包干的交通费无票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我的住宅装修请的装修公司,请问装修公司应该给我开具哪种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装修房屋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工程服务,您可开具此项目的发票。
电子发票的收款人、复核、开票人该怎么填写才算合法,上述三项都填写系统开票,发票能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盖了发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在旁边补盖了一个清晰的,票面有两个章,这样可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不建议继续使用。针对您现在已经取得的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是否有影响。
买新房后开发商是按照含税房款代收契税呢?还是按照不含税价房款代收契税呢?假如开发商代收的契税金额不符该如何投诉呢?(目前开发商已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代收契税的收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7)规定: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某炼钢企业,自行采购废钢,然后通过安徽元辰可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付款,开票,元辰收取票点,全额纳税,然后拿财政补贴,这种行为是属于代开票?还是虚开?或者其他骗取税款?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好!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二手经销商、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等。在商务局备案完成,企业类型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经销企业。现需要向税务局申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我司所在的税局管理员,迟迟未有明确的说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需要我们企业配合如何处理,电话又经常没有人接,已经历经了两个月,管理员未有明确的信息。很困扰我们。想请问,目前对于申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需要什么样的资料,针对这块税务局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主体: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 二手车销售发票属于普通发票,首次申请需要做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您可以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在无纸化办税系统的界面选择序号3:首次申请普通发票)或是携带纸质资料到税务局办理[资料: 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 份加盖发票专用章;(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等待票种审批。 开具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发票的纳税人,到柜台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联系防伪税控公司购买税控设备(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任一税控服务单位)。审核通过之后,再到税务柜台办理税控发行和申领发票。
我公司收到财政部门一笔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财政部门要求开具发票,我公司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10月份发票在退税勾选那认证并确认了,一定要在11月15号前申报退税吗?还可以撤销吗?或者可以在以后月份申报?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在地,是否已签名确认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规定。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判定,建议您及时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公司购入两台机器设备,其中一台在2017年12月以前收到设备并取得全额发票,于2018年1月安装完成并验收,另一台在2017年12月以前收到设备并取得60%的发票,在2018年5月安装完成并取的40%的发票,请问这两台设备是否都适用于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根据您所述情况,建议参考下列文件。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我单位是一家食品加工、销售公司,保险类企业与我司签订合同,从我司购买食品,因其经营范围没有食品相关销售流通,请问一下我司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您向该企业零售食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零售情形,可开具专票,但对方须根据食品用途结合税法规定,来确定该笔税款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盖了发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加盖清晰的发票专用章,针对您现在取得的发票具体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电子普票推行前,作废的普票(非电子)要整理在一起,统一装订存放,现在使用电子普票,开具有误的话不能作废,只能红冲,那这一正一负两张发票(实质目的为作废)应该怎么存放管理?和之前一样作为作废发票统一存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规定,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企业外部工程施工人员包含单位职工和劳务派遣工。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给劳务派遣公司,并取得全额开具的发票。那么另外为施工人员支付的盒饭费用,请问:1、本单位职工盒饭费应计入福利费吗?2、为劳务派遣工支付的盒饭费,其工资并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基于配比原则,盒饭费可否不计入福利费?因为企业福利费较高,本已纳税调增?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05 至 2020-11-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05 至 2020-11-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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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05 至 2020-11-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