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03 至 2020-06-09,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A为我司提供劳务服务。根据其个人在邮政或税务局代开发票予以支付。发票未2019年12月开具,… 2. 晋税函2019116号以及省局《关于晋税函2019126号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的说明》规定,对于… 3. 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担任经理,该经理与母公司签订合同,工资支付方式为子公司将工资转入母公司… 4. 我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客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价款合计100万元,其中20万为新能… 5.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在2020年度到现在开票三百万左右在2019年度也开了300万左右现在… 6. 你好!本人于2020.3.19在淘宝平台购买5箱物品合计326元,但是在问商家索要发票时,商… 7. 请问防洪评价的技术咨询费按什么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 9. 目前全国在加快发票电子化,财政部20200231下发《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10. 我公司房地产企业因工程进度问题,临时给予施工单位的按时完工奖励20万元,施工单位开具了工程款… 11. 某员工是本企业正式雇佣的员工,并且本企业正常每月发放工资,除了工资某员工在税务局代开给本企业… 12. 一国有企业取得一处房产,现又出售给个人,合同价格为1000万元,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定中心评估… 13. 村委出租集体土地免不免增值税,需要去税务局开发票吗? 14. 发生一笔经济业务,订单下一组固定资产,如金额50000元,开票时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问题… 15. 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销售给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单位,同时开具了对应… 16. 为了集团公司资金统一管理,子公司将资金转给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购买理财,理财到期后母公司再将… 17. 如果是一家从事民宿托管的公司,即把房东的房子托管后再短租出去,公司只是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 18. 1.通讯费发票开具个人名称,单位报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单位付给员工每月固定金额油费补贴… 19. 请问轻轨给出的定额发票如何盖章,有只盖了发票章的盖骑缝和发票章的,有的只盖了发票章,如果盖了… 20. 企业法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A为我司提供劳务服务。根据其个人在邮政或税务局代开发票予以支付。发票未2019年12月开具,我司支付及申报代扣代缴个税均为2020年1月。汇算清缴时,按照1年度还是20年度?咨询A所属地县税务局,称按次开具发票的劳务费用,不算入综合所得不能汇算清缴,是否如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如,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19年的12月31日,那么它就属于2019年度;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20年的1月1日,那么它就属于2020年度。 2.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晋税函2019116号以及省局《关于晋税函2019126号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的说明》规定,对于销售货物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候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这样其他如建筑安装经营所得大多数大厅都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实际支付方只能对综合所得代扣代缴,请问这样该怎么处理,税务大厅没有相关文件都不敢擅自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对于销售货物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应在其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且缴纳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担任经理,该经理与母公司签订合同,工资支付方式为子公司将工资转入母公司,由母公司带扣社保并支付给该经理,请问1.该经理的工资是按照母公司确认一项收入并申报个税,子公司确认管理费用凭母公司发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和申报个税2.若子公司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申报个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湖北税务口径是否认可?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客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价款合计100万元,其中20万为新能源汽车国补,国补部分国家直接补贴我公司,客户只为我公司支付剩余80万元,客户向我公司索取100万元增值税发票,客户的要求合理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在2020年度到现在开票三百万左右在2019年度也开了300万左右现在说我们公司一年超了500万要升一般纳税人是怎么回事这个时间不是按年算的吗如果不是按这一年1月到12月算的话那这个12个月起始日期又是怎么确定的呢是以什么为标准的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你好!本人于2020.3.19在淘宝平台购买5箱物品合计326元,但是在问商家索要发票时,商家告知需要另外支付每箱10元的费用合计50元。请问这样收费是否合规合法?网上交易开票由谁来监管负责的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纳税人购买商品,应由销售方开具发票。如对方拒绝开具,您可在线举报,也可联系12366或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请问防洪评价的技术咨询费按什么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如实选择编码开具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请问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要怎么操作,需要罚款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条件报送,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办理流程及表单下载地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点击“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办理>2.4.3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目前全国在加快发票电子化,财政部20200231下发《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请问对于公司费用报销入账的附件,税务检查对会计凭证的要求,是否接受只留存电子附件,电子发票是否还需打印出来作为纸质附件归档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我公司房地产企业因工程进度问题,临时给予施工单位的按时完工奖励20万元,施工单位开具了工程款发票,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可扣除成本?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三十六条 扣除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准确地在各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涉及到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 (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及税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七)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据实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
某员工是本企业正式雇佣的员工,并且本企业正常每月发放工资,除了工资某员工在税务局代开给本企业开具的劳务费发票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一国有企业取得一处房产,现又出售给个人,合同价格为1000万元,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格为1500万元,卖方应按多少价格给买方开具发票,买方应该按多少价格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开具发票时应按照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
村委出租集体土地免不免增值税,需要去税务局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具体建议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发生一笔经济业务,订单下一组固定资产,如金额50000元,开票时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问题,分了5张,每张10000元,数量栏位填写“1”,这样从发票总数量来看,就是5组50000元,请问这样开票符合规定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该组固定资产以组为单位进行销售,单张发票开具限额无法满足开票需求的,可开具多张发票,数量合计为“1”。
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销售给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单位,同时开具了对应的销售发票,之后我单位又加价从该关联单位将该批产品采购买回,同时平价在自营的电商平台进行销售,请问在自营的电商品台进行销售该批货物是否可以在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消费者?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贵司对外销售货物,应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为了集团公司资金统一管理,子公司将资金转给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购买理财,理财到期后母公司再将对应的本金和收益划拨给子公司,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可以?将收益划拨给子公司是否需要开票结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如发生上述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是一家从事民宿托管的公司,即把房东的房子托管后再短租出去,公司只是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请问假如200元/天的一间房,公司只赚20%,剩余收益全归房东,如果开具客人入住的订单发票,那这个发票是按200元来开吗?这样岂不是这个税全由公司来缴?该如何处理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税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1.通讯费发票开具个人名称,单位报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单位付给员工每月固定金额油费补贴,开具单位名称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3.单位员工食堂支出,菜市场购买的蔬菜等无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4、单位员工食堂支出,是否在工资总额14%内限额税前扣除,超工资总额14%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增?请指导?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即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2.(1)建议核实是否属于企业租赁员工个人车辆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2)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4.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请问轻轨给出的定额发票如何盖章,有只盖了发票章的盖骑缝和发票章的,有的只盖了发票章,如果盖了骑缝是否拒收(正规的盖章要求是什么)?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文件规定,发票上需要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均不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企业法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03 至 2020-06-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03 至 2020-06-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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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03 至 2020-06-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