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5-08 至 2021-05-19,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 2. 我们公司是南京的公司,在江苏省内有十几家分公司,之前一直是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用申报… 3. 我是河北一家企业,财税20209号公告中说,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 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需要哪些资料,资料在哪儿… 5. 企业2020年7月注册成立,但2020年只有期间费用发生,无任何形式的收入,在进行2020年… 6. 企业零租金租用员工车辆用于日常经营所需,车辆产生的加油费、路桥费、维修费等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 7. 公司员工出差开自己车,然后根据公司差旅报销制度,按里程数一公里0.7元,凭票报销油费,这个油… 8. 您好,我司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21年度申报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分配表中的三项因素根… 9. 根据国税200931号文,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只要签订售房合同或者预售合同,就要确认收入的实… 10.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注册在安徽合肥的居民企业,我公司投资了一家A股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以未分… 11. 我方向直接控股及间接控股企业提供免息借款,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确认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与企业订… 13. 给内部退养的员工和辞退员工的补偿金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并计入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14. 又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了。请问公司支付的班车租赁费(接送员工上下班,偶尔公司开会使用)是作…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 16.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是查账征收企业,那我们项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结转收入和… 17. 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公司承揽一个项目2个亿的合同额。实际已经垫支5000万元,刚收到200… 18. 老师,您好:我司为注册在安徽合肥的居民企业,2020年3月份取得A股上市公司HFCJ公司26… 19. 近期,合肥将出台土拍新规,新规中约定对于土拍中转竞配建的租赁支付,由市房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2… 20. 我单位单子税务局一直登录上不去,多次上报市局,市局上报省局也未得到解决,市局要求5月底之前完…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9】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我们公司是南京的公司,在江苏省内有十几家分公司,之前一直是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用申报。以后我们打算在省外设立分公司,那到时候要实行按比例分配,我想问是江苏和外地分配,还是总公司和每一个分公司分配,就是省内的分公司需不需要按比例缴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在江苏省内、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执行;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文件执行。”

我是河北一家企业,财税20209号公告中说,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我企业在20年捐赠了10万元到区红十字会,用于疫情防护。并获得了专用收据。我们企业现在做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可否全额扣除?与我省发布的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有无必然关系?有关系的话,全省170多个县市区,为何只列40多个?让抱薪者冻死于冰雪下,是政策初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十二、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十四)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1.关于企业捐赠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需要哪些资料,资料在哪儿下载?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办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019 年版)2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提供相关方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1 份。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企业2020年7月注册成立,但2020年只有期间费用发生,无任何形式的收入,在进行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如果按照收入乘以一定比例作为扣除标准的话,因收入为0,则可以扣除的金额也为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那么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不是可以按照这个规定扣除,不用填报广宣费调整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及填报说明,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企业零租金租用员工车辆用于日常经营所需,车辆产生的加油费、路桥费、维修费等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实际发生的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企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由于财产租赁合同或协议可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则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企业实际业务情况判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公司员工出差开自己车,然后根据公司差旅报销制度,按里程数一公里0.7元,凭票报销油费,这个油费是否需要代扣个税,,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租车协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情形下,实报实销的油费、过路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司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21年度申报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分配表中的三项因素根据规定要求填列上一年度数据,请问上一年度是指19年还是20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表说明: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上述填表说明中的上一年度为税款所属期的上一年度。

根据国税200931号文,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只要签订售房合同或者预售合同,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是否包含预收房款按预计毛利额确认的收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若您表述的预收房款符合上述规定,则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此部分。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注册在安徽合肥的居民企业,我公司投资了一家A股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对股东发放股票股利,我公司取得股票股利时是否相应增加对该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益的,可以做纳税调减处理。

我方向直接控股及间接控股企业提供免息借款,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确认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5-12】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根据上述规定,外聘的独立董事在会计上属于本公司职工,我公司每年支付一次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请问:1.支付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对于取得方是否应当按劳务费收入缴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扣除时,支付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是否可以按“工资薪金”扣除?3.支付的独立董事报酬是否应当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1】1.企业支付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按照提供的增值税应税项目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给内部退养的员工和辞退员工的补偿金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并计入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 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与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以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又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了。请问公司支付的班车租赁费(接送员工上下班,偶尔公司开会使用)是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支出据实扣除哪,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三、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因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租赁汽车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计入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请问:该文件中2年的摊销年限是仅指软件开发企业还是所有企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由此可见,文件规定的是“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并没有明确限制是“软件开发企业”外购软件。如有疑问,具体事宜建议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是查账征收企业,那我们项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结转收入和成本,有所得就交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就不交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地税务局想让企业收到工程进度款就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你税务局就应该给企业出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按照核定标准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税务局既是查账征收,还要每月就让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是税务局在耍流氓!是滥作为!非法征税!请12366工作人员针对问题回复,不要废话连篇引用一些没有的条文。如果12366回复不了问题,请转交河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室给予回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有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通过12366热线电话给您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以及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等相关政策。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具体征收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如果仍存在争议的话,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公司承揽一个项目2个亿的合同额。实际已经垫支5000万元,刚收到2000万元进度款,当地税务就让按收款3%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感觉这样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依据。我是查账征收企业,是应该按规定确认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我的工程项目没有达到确认收入的条件,就没有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当地税务局让我缴纳企业所得税,我认为当地税务是滥作为没有依法行政。如果当地税务局急于拿到税款,那税务就给我公司核定征收,出具核定征收鉴定表,出具书面依据,我公司才可以按核定12%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那我是否可以要求当地税务局给我们公司出具核定征收鉴定表?并对当地税务征收税款的做法发表看法!谢谢请求12366工作人员针对我的问题回复,不要长篇引用那些不解决问题的依据,也不要让我咨询当地税务,我要是咨询当地税局能解决问题,也不来这里咨询了!如果你12366回复不了这些问题,省局有专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处室,他们就是专门研究企业所得税的,请求他们帮助回复问题。请12366工作人员能切实为广大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不要糊弄敷衍纳税人!谢谢辛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有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通过12366热线电话给您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以及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等相关政策。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具体征收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如果仍存在争议的话,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老师,您好:我司为注册在安徽合肥的居民企业,2020年3月份取得A股上市公司HFCJ公司26%的股份。2020年6月份,我司收到HFCJ公司分配的分红款6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司持有HFCJ公司的股票不足12个月,但截止2021年5月31日,我司持有HFCJ公司的股票满12个月。现就汇算清缴中涉及的事项咨询如下:一、我司在开展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认定连续持有HFCJ股票的时长?660万元分红款是否需要在2020年汇算清缴中交纳企业所得税?二、若判定我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连续持有HFCJ股票的时长不足12个月,2021年底,我公司取得HFCJ股票超过12个月,我公司是否可以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调减2020年分红款660万元。若可以调减,在纳税申报表中的哪个项目调减?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

近期,合肥将出台土拍新规,新规中约定对于土拍中转竞配建的租赁支付,由市房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2500元每平进行回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印花税、契税是否无需进行销售金额调整;应由产权承受方承担的契税、印花税可否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在房开企业所得税、土增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3.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三)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低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方法和顺序所确认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前述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 二、纳税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按实际收取款项申报纳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 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时,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四、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我单位单子税务局一直登录上不去,多次上报市局,市局上报省局也未得到解决,市局要求5月底之前完成年报上报,因上不去电子税务局,不知道所需要的一套表都有哪些?请问企业所得税年报(A类)的一整套报表在哪下载?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因此,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征单书下载”-“申报”中下载使用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表,或者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中查询上述文件并下载相关申报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5-08 至 2021-05-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5-08 至 2021-05-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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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5-08 至 2021-05-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