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27 至 2020-07-3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去年4月给对方开专票,今年7月被告知,发票弄丢,未认证,需要我方重新开具红字发票冲红丢… 2. 我们一家餐饮企业,在疫情期间为拓展线上业务,在一些头部的外卖平台上推出了外卖业务,顾客可以通… 3. 您好发票章盖的不清晰,是否可以在其他空白处补盖一个? 4. 公司购买未完工的老项目后又找新的建筑公司继续建设的,新建筑公司开票是以老项目还是以新项目开票…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是预销售额满足200万,… 6. 我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入驻各个平台开店销售,如京东、淘宝、苏宁等平台。现各平台均有推出各类积… 7.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1.开具电子发票之后平台提供电子发票的PDF格式文件下载,请问这个PDF文… 8.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注册地在合肥,无异地分支机构,但有很多安徽省内其他地市的项目(工… 9. 房地产预收款开具发票备注栏怎么填,只填预收款可以吗? 10. 您好领导,个人在外地干工程,代开发票是去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还是去个人身份证注册地税… 11. 长时间未开具发票,这也月需要开票,提示开票失败,咨询了是因为离线开票金额为0的问题,需要去税… 12. 您好,我公司租用合肥市区范围内个人产权的商铺,现在对方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每月… 13. 我公司开给给对方的普通销售发票。对方不小心把发票联丢失。我方公司要怎么做 14. 我公司是生产化肥的企业。现在承接一笔来料加工的业务。对方要求开具加工费发票。请问此笔业务开具… 15. 本人为付款人(公司)做些装修装饰,需要提供发票才能收款,但是在网站上申请了好多次都没有成功,… 16. 广州企业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17. 由于绿地三期加层,楼上下楼面积不同,我们和绿地达成补充协议,退多的面积的款项,现部分业主已到… 18. 我公司是一家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请问可以给行政事业单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9. 我公司收到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但是无发票专用章,请问是否可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请问客… 20. 您好,我公司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备注栏写不开,能否把车牌号、起运地、目的地等信息写在明细清单…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去年4月给对方开专票,今年7月被告知,发票弄丢,未认证,需要我方重新开具红字发票冲红丢失的那一份,,并且开具蓝色发票,收到对方的红字申请信息表,开具给对方了,请问这样的流程对吗?发票丢失有红字申请信息表就可以吧?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2020年01月08日。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接受相应处罚,按照以上文件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我们一家餐饮企业,在疫情期间为拓展线上业务,在一些头部的外卖平台上推出了外卖业务,顾客可以通过外卖平台订餐并付款给外卖平台,顾客消费成功外卖平台T+1天与我们结算。外卖平台向我们收取服务费。除此之外,我们还在一些电商平台开立官方微店,在线售卖产品优惠券,并支付服务费给第三方平台。请问上述外卖平台以及第三方电商收取的服务费是属于提供广告费还是信息数据服务,应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另外,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此外,有关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在“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查询->税法查询”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发票章盖的不清晰,是否可以在其他空白处补盖一个?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公司购买未完工的老项目后又找新的建筑公司继续建设的,新建筑公司开票是以老项目还是以新项目开票,有没有法规依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是预销售额满足200万,还是实际年销售额满200/300万?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入驻各个平台开店销售,如京东、淘宝、苏宁等平台。现各平台均有推出各类积分券,云钻等平台优惠项目,可供消费者在支付时抵用购买商家商品。用户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商家商品冲抵的对应金额由平台承担,比如一定订单销售金额100,积分抵用10元,消费者支付90元,其余10元由平台跟商家结算。问题:现平台要求商家必须开票才能与商家结算,要求开具对应商品明细名称,且必须开具专票,否则就承担税损。请问,商家针对积分券抵用的部分可以开具所销售商品的发票给平台吗?可以开具专票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0】商家销售货物应按100元全额申报增值税,按100元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与天猫商城未发生应税行为,就积分抵现进行结算,不得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1.开具电子发票之后平台提供电子发票的PDF格式文件下载,请问这个PDF文件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具有,那是否等同于电子发票?2.如果无法开具电子发票,而纸质发票不易保存,请问纸质发票的照片或扫描件是否具有同纸质发票一样的效力?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支持对电子发票数据封装生成版式文件,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应该遵循税务总局管理要求,格式支持PDF格式、OFD格式、税务自定义格式等。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建议参考财会相关文件规定。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注册地在合肥,无异地分支机构,但有很多安徽省内其他地市的项目(工业园区),想咨询一下,如果外地的水电公司在把当地的水电费发票开给我公司后,我公司能否直接在合肥转售、开具水电费发票给外地项目的各家企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二、关于转供水电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上述文件规定以外的转售水、电行为建议结合实际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房地产预收款开具发票备注栏怎么填,只填预收款可以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领导,个人在外地干工程,代开发票是去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还是去个人身份证注册地税务局机关开具发票?两种方式开票哪种有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长时间未开具发票,这也月需要开票,提示开票失败,咨询了是因为离线开票金额为0的问题,需要去税局办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操作平台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您好,我公司租用合肥市区范围内个人产权的商铺,现在对方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每月2万元。请问我公司在支付租金时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前期省局或合肥市税务局出台过一个文件,规定在代开个人租金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税,请问这个文件的文号是什么?现在似乎找不到这个文件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我公司开给给对方的普通销售发票。对方不小心把发票联丢失。我方公司要怎么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规定:“第五十五条(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我公司是生产化肥的企业。现在承接一笔来料加工的业务。对方要求开具加工费发票。请问此笔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选择哪个税收分类编码?是选劳务-加工劳务-其他加工劳务,还是货物下面的氮肥分类?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人为付款人(公司)做些装修装饰,需要提供发票才能收款,但是在网站上申请了好多次都没有成功,我开票时都有填清楚啊,现在这条提示实在不明白是什么意思,可否指导一下,因本人不方便去税局前台,谢谢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操作平台或具体提示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如不符合,则不可以。另外,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发票代开业务。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此外,出现您来文所述情形,建议您可联系受理您代开发票业务的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广州企业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18号)的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广东省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统一使用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由于绿地三期加层,楼上下楼面积不同,我们和绿地达成补充协议,退多的面积的款项,现部分业主已到账,绿地收回我们的原始发票,由于金额发生变化,需要重开发票,一部分业主拿到新的发票,被通知发票有问题,需要去换,但是业主去拿新发票和换发票的过程,绿地要求业主签新的补充协议,要求业主放弃一系列权益,然后才给发票,我们想知道,我们能不能依法合理的无理由的拿到自己的发票~我是手上拿到新发票的,但是被要求去换,去换又被要求签新的补充协议……我想弄明白,我们业主能不能无理由拿到自己的发票,我的新发票需不需要换,请您给我一个明确的回复。在向开发商代表要求无理由给发票的时候,他回复我说,他们请的起法务,不需要我普法,我也没有安全感!请国家税务机关帮忙解释一下,我们需要怎么办,才能拿到自己合法的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一家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请问可以给行政事业单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我公司收到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但是无发票专用章,请问是否可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请问客运发票都没有发票专用章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我公司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备注栏写不开,能否把车牌号、起运地、目的地等信息写在明细清单的规格栏?2015年99号公告规定备注栏写不开的可以另附清单,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操作?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27 至 2020-07-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27 至 2020-07-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27 至 2020-07-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