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1-17 至 2020-01-31,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支付宝转到企业支付宝可以直接转进去,是算借款吗?但是是直接转到企业支付宝的,又没发票,应… 2. 个体工商户临时短期(合同为6个月)借款给一施工企,需要每月向该企业收取利息并向对方开具发票。… 3. 商家开具的发票不正规请问怎么办?既没有写手表品牌,也没有写型号 4. 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和备注栏填写哪些??望解答 5. 我司给一个总分机构租用厂房,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目前惠州分公司(独立核算/就地缴纳税金)在该租… 6. 湖南的企业与北京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一个项目,因湖南的企业信用额度不够,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北京… 7. 请明确解答可以或不可以,如有明确条文请列示 8. 公司外聘独立董事,每月支付1万元的报酬,该独立董事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增值税,我司是否… 9. 您好,尊敬的税务机关:基于后续电子发票的全面普及,建议把增值税发票系统、通行费电子发票、机动… 10.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协议,借给另一家房地产公司1000万元,约定每年利率5%。今年对… 11. 西安修地铁,占用我公司的地下管网及地面废水池子等,我们需要改线、改道处理一下,对此地铁公司给… 12. 影视公司帮旅游公司制作旅游宣传片,开增值税发票时开什么事项?要交文化建设税吗? 13. 开票项目为“房屋代理租赁”的是出于一种什么类型的业务呢?什么情况下会开具代理租赁的发票? 14. 合富金生家居建材生态城F12栋三丰木业经营店,我在该店购买商品,商家没有开具发票 15. 经常有顾客回来换发票,改抬头等信息。废票率高,如何解决? 16. 你好,我单位前些时间有销售公司开具了一张正数与负数同时体现的发票,这样的发票合规吗?依据是什… 17. 销售方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我公司应该怎么处理?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去税局备案… 18. 我是销售方,在19年2月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对方单位一直没有拿走,后来,我于20年1月份红冲了… 19. 我们是业主,要给底下施工班组付工程款100万,但是其中10万是我们业主代垫了部分杂工和一些违… 20. 和朋友出去吃饭要发票,商家以必须提供税号,且发票用完下次来时补上为由没给开发票,请问合法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支付宝转到企业支付宝可以直接转进去,是算借款吗?但是是直接转到企业支付宝的,又没发票,应该怎么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3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如果您实际发生相关业务,需要对方开具发票给您。您可以和对方企业联系,并要求对方开具相关的发票给您。若对方不给您开具,或者有其他情况发生不给您相关业务发票,您可以联系对方企业所在地的12366进行反映核实。

个体工商户临时短期(合同为6个月)借款给一施工企,需要每月向该企业收取利息并向对方开具发票。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自主开具"金融服务"-利息收入的发票?是否需要到税务备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30】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增值税应税行为如实开具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商家开具的发票不正规请问怎么办?既没有写手表品牌,也没有写型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7】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如您收到的发票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您可要求开票方进行换票处理。如果开票方是贵州省内的纳税人,您还可以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和备注栏填写哪些??望解答?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7】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如有疑问

我司给一个总分机构租用厂房,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目前惠州分公司(独立核算/就地缴纳税金)在该租赁地址办公及生产并销售中。这时开具发票要给总公司开具?还是分公司开具?其原因是?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湖南的企业与北京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一个项目,因湖南的企业信用额度不够,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北京的企业办理所有的保函业务,保函费用二家平均分摊,现北京的企业已经向银行缴纳了保函手续费,并已经开具了服务名称为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请问湖南的企业接收了北京的企业开具的分割单,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1】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有疑问

请明确解答可以或不可以,如有明确条文请列示?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公司外聘独立董事,每月支付1万元的报酬,该独立董事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增值税,我司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我司未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一定要有增值税发票才能扣除该笔董事费的支出?以上问题对应的法规是哪几条?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若该外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报酬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该独立董事为境内个人,则贵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若为境外个人,则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若该外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报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尊敬的税务机关:基于后续电子发票的全面普及,建议把增值税发票系统、通行费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不同发票设备和系统进行整合,研发集发票管理、认证、报销、打印等功能一体的综合服务系统和设备,且新的开票设备可以实现在不同场所环境(如可内置出租车等移动经营场所/工具)下的多元信息采集功能(如可刷已绑定任职企业开票信息的身份证、指纹识别、人脸扫描,)和无线联网开票(电子发票)。注:由于电信部门、铁路部门、社保部门、公安系统及社交软件所留存的手机号、指纹、人脸库等记录均是通过身份证建立关联对应的,所以可以考虑增加这几种方式在开票系统中产生购买方的开票信息。企业可以通过续保状态的职工社保来绑定企业开票信息(即以社保作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的判断依据,只有缴纳社保的职工个人才可以绑定企业开票信息到个人身份证,由税务部门进一步关联到其他部门已采集的有效个人身份认证依据;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促进企业及时办理员工社保)在个人/企业各部门信息联动互享的基础上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票务系统(电子化后的税务信息后续可能整合企业账务系统实现部分会计数据处理的自动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也便于税务管理。以上仅个人意见,未能充分考虑之处请见谅。祝:新年快乐!?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0】感谢您的热心建议!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创新发票服务方式,提升发票管理质效,税务部门对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升级,打造形成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通过这一平台,纳税人能够获得以下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是“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有效提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精细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控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二是“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三是“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纳税人可以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发票明细信息,并可据此开展批量查验、统计分析等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有效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水平。目前,可以批量下载发票信息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我省将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更好满足纳税人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需求。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协议,借给另一家房地产公司1000万元,约定每年利率5%。今年对方给了我利息50万元,要求我开具发票。请问,我能否开具金融服务贷款利息的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0】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发生工商登记生产经营范围外的业务,属于临时偶发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属于经营行为,只能前往工商变更登记范围后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在经营范围外,只能前往工商变更登记后开具。 如有疑问

西安修地铁,占用我公司的地下管网及地面废水池子等,我们需要改线、改道处理一下,对此地铁公司给予我们一定的补偿款,我公司应按照什么项目纳税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收到政府部门征用土地支付的补偿款,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政府在征用土地及相关物产时,应依法给予补偿。 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第一条第 37 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规定,政府征用土地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收到非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租金,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和税务总局的政策答疑通报,纳税人收到其他单位及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土地租用收入,按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 如果只是因为对方修地铁过程中破坏了贵单位的财产,依照民事赔偿有关规定给予的民事赔偿,则不属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影视公司帮旅游公司制作旅游宣传片,开增值税发票时开什么事项?要交文化建设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9】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实开具发票。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因此,您司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依法判断其具体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由于来文所述情况较为简单,涉及到税种的具体征收规定,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开票项目为“房屋代理租赁”的是出于一种什么类型的业务呢?什么情况下会开具代理租赁的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合富金生家居建材生态城F12栋三丰木业经营店,我在该店购买商品,商家没有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经常有顾客回来换发票,改抬头等信息。废票率高,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你好,我单位前些时间有销售公司开具了一张正数与负数同时体现的发票,这样的发票合规吗?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

销售方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我公司应该怎么处理?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去税局备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是销售方,在19年2月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对方单位一直没有拿走,后来,我于20年1月份红冲了发票,但是不久对方单位打电话要这张发票,请问,我把红冲的发票作废了,原来的19年2月开具的发票,对方还能用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已作废的发票购买方不能使用。

我们是业主,要给底下施工班组付工程款100万,但是其中10万是我们业主代垫了部分杂工和一些违规的罚款,实际只支付给他90万,剩余的10万施工单位应该给我们开票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和朋友出去吃饭要发票,商家以必须提供税号,且发票用完下次来时补上为由没给开发票,请问合法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若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是个人则不需要。商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各种借口拒绝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4—3进行发票违法举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1-17 至 2020-01-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1-17 至 2020-01-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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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1-17 至 2020-01-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