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28 至 2019-08-30,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出租车发票2019年7月开具的,监制章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进… 2.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超过8项是否开具销售货清单?我看了相关政策只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要求,对于… 3. 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现字迹不清楚、压线、错格的情况是否可用?是否适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4. 您好,收到湖南省2019年7月出租车发票监制章上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这种发票是否还可以… 5. 供应商开具的专用发票购买方信息中,购买方的银行账号已注销,并且该发票购买方已认证,跨年与未跨… 6. 我司与街道办签到运营服务合同,涉及的内容为主要为:1.村居推广,主要采用线下地推;2.培训工… 7. 个人给建筑设计公司开具设计费,咨询费,晒图费发票,我需要带什么资料到税务局代开呢,是收取多少… 8. 问:税总发[2016]75号文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 9. 公司成立之前承揽并且干完的建筑服务的活,现在对方需要我开具发票才能给钱,我现在新成立个体工商… 10. 开具滴滴普通电子发票(客运服务),发票抬头是填写公司名称还是个人呢? 11. 我想请问一下网上购物开发票要被收取6%的税点是是约定俗成的么? 12. 你好:我公司上月未开票收入已在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填列申报,本月对此项开具了发票,本月如何… 13. 单位员工出差使用携程等第三方平台预定酒店和机票,平台开出的发票是“代订服务”的发票。请问,这… 14. 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存在附件的各种情况,我对开票的理解是否准确 15. 我公司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在外省… 16. 公司销售设备,规定在某数量以上提供免运费服务;在某数量以下需要额外支付运费的,这种单独约定运… 17. 您好!请问健身房销售会员卡,销售时可以按预付款业务开不征税发票吗?提供报务时,再分期按未开票… 18. 您好,请问2015年6月在海南省地税局代开的工程建筑的发票,当时直接在税局缴纳了营业税。现在… 19. 你好,我公司将缴纳社保业务外包,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我司员工缴纳社保,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开具增… 20. 司机个人把车辆挂靠在危化品运输公司,以个人名义与业主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可以去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出租车发票2019年7月开具的,监制章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报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该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南省税务局”字样。” 如有疑问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超过8项是否开具销售货清单?我看了相关政策只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要求,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看到相关要求,是否可以不用从税控盘打印销售货清单?直接用手写的清单或送货单作为销货清单?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现字迹不清楚、压线、错格的情况是否可用?是否适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请参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收到湖南省2019年7月出租车发票监制章上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这种发票是否还可以报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一、新版普通发票范围 2019年1月1日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包括湖南通用机打发票、湖南通用手工发票、湖南通用定额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该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南省税务局”字样。 如有疑问
供应商开具的专用发票购买方信息中,购买方的银行账号已注销,并且该发票购买方已认证,跨年与未跨年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是否咨询发票能够正常使用或是需要冲红、如何冲红的问题,或是其他问题,请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我司与街道办签到运营服务合同,涉及的内容为主要为:1.村居推广,主要采用线下地推;2.培训工作;3.日常服务支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该平台由我司代建,平台建设合同另外签订。请问,我司开具的发票项目为:信息技术服务-运营服务,可否?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建议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发生业务进行判定发票开具项目,如无法判定,可携带合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发票应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
个人给建筑设计公司开具设计费,咨询费,晒图费发票,我需要带什么资料到税务局代开呢,是收取多少的税点?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范围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个人代开发票具体携带资料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问:税总发[2016]75号文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在现实实务中,有个人出差、零星购买办公用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单位报销,此时,对方要求个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代付款证明,才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对方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税总发[2016]75号文”的文件精神?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若销售方是江苏的企业,以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资料为由拒绝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已告知是否验旧成功
公司成立之前承揽并且干完的建筑服务的活,现在对方需要我开具发票才能给钱,我现在新成立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给对方可以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公司成立之前承揽并且完成的建筑服务业务,由原实际承担建筑服务的公司或者个人的名义开具发票,不能由新成立企业的名义开具发票。
开具滴滴普通电子发票(客运服务),发票抬头是填写公司名称还是个人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点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想请问一下网上购物开发票要被收取6%的税点是是约定俗成的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你好:我公司上月未开票收入已在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填列申报,本月对此项开具了发票,本月如何申报?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15号)规定,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二)各列说明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因此,如您是一般纳税人,前期有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且已正常申报,可在实际开具发票所属申报期内在附表一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中填写,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内用负数表示,来冲减当期销售额。
单位员工出差使用携程等第三方平台预定酒店和机票,平台开出的发票是“代订服务”的发票。请问,这种第三方代订服务的发票能否作为差旅费凭据报销入账?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另外,企业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报销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存在附件的各种情况,我对开票的理解是否准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免税行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请根据你司的业务实际,结合上述文件规定,判定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
我公司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在外省成立分公司。用总公司和甲方签合同,授权分公司在当地提供现场服务,甲方把服务费直接支付给分公司,由分公司直接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即签合同主体是总公司,由分公司提供服务收款并开具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总公司注册在辽宁省,但分公司会在其他3个外省)?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因总公司和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因此上述的行为是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执行。 同时,如果你公司属于建筑公司,可参照以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公司销售设备,规定在某数量以上提供免运费服务;在某数量以下需要额外支付运费的,这种单独约定运费,能够跟设备分开计价的,公司是否需要单独开具一张属于运费服务的发票(公司的经营范围未涉及运输服务)?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销售设备并由贵单位自行配送的,按照混合销售处理;如由第三方配送的,收取的运费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即:在同一张发票不同栏次体现,也可单独开具,不论合并或单独开具均应注明价外费用。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您好!请问健身房销售会员卡,销售时可以按预付款业务开不征税发票吗?提供报务时,再分期按未开票收入确认并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若有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售卡时应按“不征税”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服务时,销售方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您好,请问2015年6月在海南省地税局代开的工程建筑的发票,当时直接在税局缴纳了营业税。现在工程最终结算出来了,结算价小于当时开票的金额,因此现在业主要求我们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给他,业主退回原先的地税发票。请问这个业务我们企业要怎么处理,能否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不征税项开具。然后到当时缴纳税金的税局办理退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经合并,原主管地税机关已变更为原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征管操作问题,您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核实。
你好,我公司将缴纳社保业务外包,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我司员工缴纳社保,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司,请问该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我司缴纳社保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如属于贵公司实际负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司机个人把车辆挂靠在危化品运输公司,以个人名义与业主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可以去税局代开运输发票吗?业主公司接收个人代开的危化品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正常列支成本费用,有无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一)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第一节……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二节 ……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2.1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四、附报资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九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可携带上述资料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业务。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上述文件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另外,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如您单位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您单位取得“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不得用以税前扣除。财务会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办理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28 至 2019-08-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28 至 2019-08-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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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28 至 2019-08-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