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30 至 2019-09-0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飞机运输过程中损坏的行李箱,机场用购买的箱包赔偿损坏的行李,且向航空公司收取箱包赔偿款并开具… 2.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简易计税老项目,前期项目预售阶段按整个地块申报土地增值税,先因为清算… 3.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企业,为收取业主物业费做优惠活动,对于一次性交纳一年以上物业费的业主,可免费… 4. 1、购进冷冻排骨用于初加工(简单的清洗、斩切、包装)再销售出去,适用什么税率2、购进新鲜蔬菜… 5. 我是医药企业、一般纳税人,对方给我们开具的红枣普票税率是5%。请问,5%的税率对吗? 6. 19年上半年销售额200万,三季度销售额不满30万,可以免增值税吗 7. 房地产企业(一般项目)预收项目款时已开具0税率普通发票,现该项目已竣工备案,现如何开具增值税… 8. 房地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如何计算?如销售含税收入5000万(项目… 9. 大型国企(生产制造业),在厂区内(国有划拨土地)自行建造厂房租赁给子公司,2014年3月开工… 10.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 11. 由于合同约定4月份付款的销售货物行为,在4月份开具了16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填在了13税率栏次… 12. 干粉砂浆的主要材料生产成份是:砂,石子,水泥,主要的砂,石子等都是享受简易征收的货物,请问干… 13. 采矿权变更的涉税问题我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某,现将我单位的采矿权变更至刘某的自然人… 14. A公司有一个复垦券,让B公司用了,A公司是否需要交税,按照那个税目缴纳,B公司是否可以列入土… 15. 请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 16.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规定,建筑业简易征收政策中,甲供材可以申请简易征收,文… 17. 房地产企业给客户赠送礼品,需要视同销售吗? 18.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房地产项目,请问目前河南省对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 19. 个人充值中石化加油卡加油,中石化只能在充值时开具预付卡充值普通发票。加油完成后,中石化不给个… 20.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本次结算工程款100万元,对施工方的不文明施工进行罚款5万,现我方要求对…
二、官方答复汇编
飞机运输过程中损坏的行李箱,机场用购买的箱包赔偿损坏的行李,且向航空公司收取箱包赔偿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机场用购买的箱包赔偿的行李,增值税税率应是多少?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提示:此行为的本质是航空公司向机场购买箱包然后赔偿给旅客,机场收取航空公司的款项应确认为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简易计税老项目,前期项目预售阶段按整个地块申报土地增值税,先因为清算分期问题,需要在税务局系统拆分成项目,但是到大厅做调整,无法调整,这个要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如您前期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将多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合并备案成一个项目,现需要再分开的,电子税务局无法直接操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修改。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企业,为收取业主物业费做优惠活动,对于一次性交纳一年以上物业费的业主,可免费获得一袋大米,一次性交纳未满一年的不享受活动。请问:大米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方赠送的大米为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注意不同税率的选择。
1、购进冷冻排骨用于初加工(简单的清洗、斩切、包装)再销售出去,适用什么税率2、购进新鲜蔬菜用于初加工(简单的清洗,切片、包装)再销售出去,适用什么税率查看了相关文件,新鲜蔬菜、新鲜肉类流通环节可以免征增值税,是否能适用0税率呢,但是发现有很多企业还是开9%的增值税发票,这是为何?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上文所述的农产品进行销售,则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如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且不属于农产品范围,则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如属于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是医药企业、一般纳税人,对方给我们开具的红枣普票税率是5%。请问,5%的税率对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自2019年4月1日起,农产品适用税率为9%,征收率为3%。如您购进农产品,且不属于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9年上半年销售额200万,三季度销售额不满30万,可以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当季度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小规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房地产企业(一般项目)预收项目款时已开具0税率普通发票,现该项目已竣工备案,现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按已收款开票吗?税率按新税率还是收款时的税率?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请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增值税适用税率。 针对之前收到预收款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收回红冲,再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票或者增值税普票。
房地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如何计算?如销售含税收入5000万(项目已全部售完),土地出让金1000万,那清算时是按5000万/(1+9%)计算应税收入,还是按(5000-1000)/(1+9%)计算应税收入呢?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大型国企(生产制造业),在厂区内(国有划拨土地)自行建造厂房租赁给子公司,2014年3月开工,2015年12月交付子公司使用。期间因解决工程质量纠纷、办理消防等专业验收一直没有办理竣工。2017年12月工程竣工转作固定资产。该不动产未取得房产证。请问该项不动产“取得时间”如何界定,租赁该项不动产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明确,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社保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请问工资及社保开具的普通发票税率如何确定,此部分不属于销售额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不需缴纳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怎样进行纳税申报?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开具普通发票按照人力资源外包税率开具。申报需要填写一般纳税人填写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由于合同约定4月份付款的销售货物行为,在4月份开具了16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填在了13税率栏次,现在税局人员监控出来不正确,该如何申报,3月25日贵单位发布的,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因此,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是否适用原16%的税率,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在4月1日之前进行判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若您在税率调整前未发生纳税义务,则应按新税率开具发票。如您开具有误,需将该发票红冲后开具正确税率的发票并更正申报。
干粉砂浆的主要材料生产成份是:砂,石子,水泥,主要的砂,石子等都是享受简易征收的货物,请问干粉砂浆生产工艺和商品混凝土例似,是否可以参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申请简易征?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文件所称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干粉砂浆能否按照商品混凝土申请简易征收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采矿权变更的涉税问题我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某,现将我单位的采矿权变更至刘某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内(原因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政策变动: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持有采矿权)。采矿权人原为“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后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请问:1、采矿权权利人的的变更是否适用重组增值税政策—不征收增值税?2、如不适用不征收增值税相关文件,是要视同销售吗?3、如视同销售,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是6%还是13%?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需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无形资产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
A公司有一个复垦券,让B公司用了,A公司是否需要交税,按照那个税目缴纳,B公司是否可以列入土地价款,是否可以抵减销项税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根据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因此,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具体事宜建议联系贵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规定,我公司购买预存卡的预存卡,取得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规定,建筑业简易征收政策中,甲供材可以申请简易征收,文件中指明: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税收政策对全部或部分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目前没有文件对全部或者部分的比例、金额等做具体要求。
房地产企业给客户赠送礼品,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您企业给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况,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房地产项目,请问目前河南省对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如何处理的,是增加清算收入还是减少清算开发成本?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个人充值中石化加油卡加油,中石化只能在充值时开具预付卡充值普通发票。加油完成后,中石化不给个人提供加油的普通发票,说是税务如此规定。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十二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规定个人用户使用预付卡加油后,不能开具加油发票。购买应税产品开具发票,应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故咨询是否税务部门有这个规定,个人使用加油卡加油后,不能开具加油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3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规定: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加油卡时已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了,只有需要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文件要求销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本次结算工程款100万元,对施工方的不文明施工进行罚款5万,现我方要求对方开具100万增值税发票,同时我方开具5万元收据给对方作为罚款入账,对方认为应该开具5万元增值税发票才可入账,否则对方只能开具95万元发票,请问我方是否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开具,应该选择哪种税目和税率,如不能,对方依据什么入账?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罚款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30 至 2019-09-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30 至 2019-09-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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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30 至 2019-09-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