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26 至 2020-12-10,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融资租赁业务,收入会计上是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请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吗?是否存在纳税调整… 2. 我公司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借出给关联公司,借出给关联公司的利率等于银行借款利率加上我公司利息收… 3. 您好!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拟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中方股东和另一外方股东,请问税务上需要办理… 4. 前往西安市碑林区、高新区、长安区、新城区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发现各个区需要的资料五花… 5. 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 6. 你好,我想咨询下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缴纳所得税款,但是审计调整后发现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 7. 临时围挡砌筑工程是否可以在土增税前扣除 8. 1、对于实习生报酬(每个月2000元,连续按月发放,直到实习期结束),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 9. 您好!我单位有一个全资子公司,本年该子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后,我单位持股比例由100%下降至42… 10. 我公司一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于2020年12月竣工,请问该项固定资产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 11. 我公司因为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了违约金。问题1:该违约金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价款支付的价外… 12. 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 13. 同一县市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14. 房产公司购入在建工程,投入资金建设完成后出售,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加计扣除?购入的在建工程… 15. 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同一地点办公且属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的,能否独立缴纳增值税、企业所… 16.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第五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加计扣除20%?此处的房地产… 17. 您好!现在有A公司100%控股B公司和C公司,B公司100%控股D公司,D公司100%控股E… 18. 你好。请问集成电路行业的光罩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吗 19. 您好。我们公司有一笔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与对方沟通无效多种原因导致这笔货款收不回来,现在… 20. 老师您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107041表第8行收入总额,根据填报说明包括了转让财产收入等…
二、官方答复汇编
融资租赁业务,收入会计上是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请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吗?是否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税务处理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若存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请根据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我公司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借出给关联公司,借出给关联公司的利率等于银行借款利率加上我公司利息收入应承担的增值税。请问该情况下,银行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第一百零九条……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发生的借款的利息支出,凭借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确定利息支付方,从而选择适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拟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中方股东和另一外方股东,请问税务上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如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登记,应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业务较为复杂且前提条件不明确,现就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一般性规定为您答复: 1.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办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 年版)》2份(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1份。 2.印花税 对法人股股权转让所立书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认购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办理材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份;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1份(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前往西安市碑林区、高新区、长安区、新城区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发现各个区需要的资料五花八门,不统一。且税务大厅办税人员不负责任,不让纳税人一次性准备好资料,第一次前往大厅跟办税人员确认好资料后,第二次前往大厅版税人员又说资料不全不对,需要再准备。浪费时间。具体为:1、前往碑林区大厅版税时,提前打电话咨询过要准备哪些资料,前往大厅后,办税人员说资料不全要重新打印,在现场打印好之后又说资料不全还需要打印,折腾好几次,花费两三个小时才弄好资料,本半个小时就能办完的业务,不仅浪费办税人的时间,还浪费纳税人的时间2、前往高新区大厅版税前,已前往长安区大厅办完了,我拿着跟长安区一样的资料去高新区,高新区说这一套资料不行,还需要准备别的资料,我按照要求准备好了之后第二次前往大厅,大厅办税人员又说资料不全,需要再重新准备资料。为何税务局不能在电子税务局发布退税所需资料,放上电子版,纳税人自行下载准备完资料后前往大厅,做到真正跑一趟?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所需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2.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 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3.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 您可根据上述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如您对前台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可拨打12366进行投诉、提意见建议,或者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主管部门反映,我们会根据您反映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上级部门进行核实处理,并联系您告知相关处理结果。
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请问:如果有其他开发项目,但其他开发项目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竣备,则这种情况是否不算作“正在开发及中标的项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公告》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退税的时间规定为所有开发项目清算后,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如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申请退税。其他开发项目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竣备,是否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表述不清。请对照文件执行。
你好,我想咨询下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缴纳所得税款,但是审计调整后发现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税是负数(已考虑税法财务差异),请问这种情况下以前年度缴纳的所得税是否能退回,此项亏损是否可以继续弥补(未超过5年期限)?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临时围挡砌筑工程是否可以在土增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对于实习生报酬(每个月2000元,连续按月发放,直到实习期结束),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上是否按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2、从而对于实习生报酬,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用工资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1、问题所述不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九)免征增值税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如果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符合国发〔2005〕35号有关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双方签订有雇佣合同,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工资表的形式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您好!我单位有一个全资子公司,本年该子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后,我单位持股比例由100%下降至4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了被稀释的58%的股权产生的投资损失,请问这项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认本企业在事项发生之后,有无产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的股权投资损失。如符合政策规定,即可根据以下规定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我公司一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于2020年12月竣工,请问该项固定资产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我公司因为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了违约金。问题1:该违约金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价款支付的价外费用?问题2:该违约金是否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金额为土地成交价格,违约金是否为成交价格?问题3:该违约金土地增税清算时能否作为取得土地支付的土地价款扣除,并加计扣除?问题4:该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备注:请不要提供政策依据,回答扣除或不扣除?交税或不交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税前扣除?是否可加计20%?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3】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售面积装修为售楼部、样板房,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非直接销售和自用的,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面积以外发生的售楼处、样板房支出,以及利用开发项目可售面积以外发生的售楼处、样板房装修费用支出,在房地产销售费用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按规定计算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同一县市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因此,一般情况下由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房产公司购入在建工程,投入资金建设完成后出售,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加计扣除?购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2-03】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 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同一地点办公且属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的,能否独立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呢?我们查看了很多相关税收政策,但都没有明确答案,产生很多争议,希望能得到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2.增值税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第二条 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可按本办法办理增值税申报纳税及其他涉税事宜。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县、市经营。” 具体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第五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加计扣除20%?此处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义务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包括所有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2-01】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政策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仅指具有房地产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您好!现在有A公司100%控股B公司和C公司,B公司100%控股D公司,D公司100%控股E公司,A公司决定将E公司股权无偿从D公司划转到C公司,请问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请不要粘贴政策,直接回复此情形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你好。请问集成电路行业的光罩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30】您所述的“光罩费用”若属于下列文件规定范围的允许加计扣除,否则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您好。我们公司有一笔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与对方沟通无效多种原因导致这笔货款收不回来,现在要进行坏账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根据现在政策,是材料留存企业备查,想咨询这些材料包含什么。需要专业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的坏账损失专项报告吗?还是企业内部人员自己写一份申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6】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老师您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107041表第8行收入总额,根据填报说明包括了转让财产收入等,请教下转让财产收入是指扣除成本后净收入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6.第8行“(一)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26 至 2020-12-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26 至 2020-12-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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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26 至 2020-12-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