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9-25 至 2021-10-14,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在手机上代开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怎么沒有发票专用章?这种发票有用吗 2.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后期与施工企业因质量问题产生诉讼,经终审判决房地产企业支付施工企业建筑… 3. 我单位属于建筑业跨区经营,合同金额955.15万,已在宿迁当地按合同金额955.15万预交2… 4. 我司有一位用户将我司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丢失,并且没有办理上牌业务,根据税法规定我司需要红冲原票… 5.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前两年购置所开具的发票能否在今年申请税额抵免 6. 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客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7. 陕西省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专用发票需要盖发票专用章吗?只盖收费专用章可以报销吗? 8.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把房租出去给一家公司,公司让给他们开发票,我需要怎么弄?需要准备什么资… 9. 在4s店保养后,要求商家开具企业抬头专票,被商家要求提供单位租车证明,是否合理 10. 我们公司主要从事蝎子养殖业务,公司同时也会从农户手中购买蝎子,所有蝎子进行粗加工之后,卖给药… 11. 哪些纳税人可以领取税务Ukey? 12. 柘城县宜兴加油站拒绝开具发票说是用了优惠 13. 社区自己投资建立综合市场收取摊位费索要发票合理吗,之前给我们开的都是摊位卫生费的小票票 14. 请教老师,我司因业主方为政府单位,要求在请款时对一定期间的收入汇总开票,这将造成申报与开票时… 15. 我公司从事全过程造价咨询行业,目前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时,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了… 16. 州省的发票查验现在查不了了吗 17. 机动车发票丢失无法缴纳购置税,4S店要求消费者到税局备案后,才给重新开具,是否需要到税局备案… 18. 用皇姑热电的缴费系统微信缴纳采暖费,系统中“地址电话、开户行税号处”均空白,未填写(普通发票… 19.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发票,重新补开发票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20. 举报武汉市洪山区光谷步行街潮记鲜牛消费后不开发票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在手机上代开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怎么沒有发票专用章?这种发票有用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8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0年0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第三条规定,与其他渠道相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哪些优点?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后期与施工企业因质量问题产生诉讼,经终审判决房地产企业支付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费6000万,施工企业已经注销。该6000万已经无法取得发票。问:该6000万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开发成本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单位属于建筑业跨区经营,合同金额955.15万,已在宿迁当地按合同金额955.15万预交2%增值税及附加,现最终工程决算882.85万。多预交72.30万(955.15万-882.85万),多预交金额1.33万。我单位红冲72.30万发票后是否能够在宿迁当地退回多预交的增值税及附加1.30万,请解答为盼?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五、根据《办税指南》规定,1.15.1.1误收多缴退抵税 【五、办理材料】1.《退(抵)税申请表》1份;2.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1份;3.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4.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1份。 因此,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按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您公司存在多缴纳税款,可携带上述资料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申请退税。具体业务办理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司有一位用户将我司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丢失,并且没有办理上牌业务,根据税法规定我司需要红冲原票并开具新发票。但是下次领票的时候,柜台验旧时无法提供发票原件,是否会对企业进行罚款呢?企业根据税法配合用重开发票还要收到处罚,如果罚款感觉不太合理。烦请解答?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豫税公告〔2021〕5号) 规定,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32.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裁量阶次:轻微的,适用条件: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丢失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具体标准:不予处罚。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2.3.1发票验(交)旧 【二、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 ……【三、办理条件】单位和个人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办理材料】1.定额发票、开具金额、开具日期等内容的分月汇总开具信息,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全部联次,1份;2.存储介质,1份,条件报送(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情况提供)…… 因此,1.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您开具发票给客户,客户丢失发票,应由客户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2.发票验旧时,应提供定额发票、开具金额、开具日期等内容的分月汇总开具信息,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存储介质。3.若您未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不适用相关丢失发票处罚规定。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前两年购置所开具的发票能否在今年申请税额抵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0-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客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同时,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陕西省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专用发票需要盖发票专用章吗?只盖收费专用章可以报销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1】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医疗费用专用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把房租出去给一家公司,公司让给他们开发票,我需要怎么弄?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吗?去哪里开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2.2.1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五、办理材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3.身份证件原件1份;4.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7.不动产权属资料1份;8.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1份;9.出租(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1份;10.出租(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复印件1份;……1.2.2.2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五、办理材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3.自然人身份证明1份;……7.房屋租赁合同1份。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向企业出租房屋,可持上述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在4s店保养后,要求商家开具企业抬头专票,被商家要求提供单位租车证明,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0-0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们公司主要从事蝎子养殖业务,公司同时也会从农户手中购买蝎子,所有蝎子进行粗加工之后,卖给药厂。我们这种经营模式,增值税是全免的吗?还是自产自销的免增值税,从农户手中购买的不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没有优惠政策。如果年开票量超出500万,是不是也要转成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 7.……农产品初加工……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四、(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八、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第三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因此,1.您自产的蝎子如果属于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对于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该文件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2.您自产蝎子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如果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属于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如果您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因篇幅限制,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进行判断,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哪些纳税人可以领取税务Ukey?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因此,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对于原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根据需要自愿换领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发票。

柘城县宜兴加油站拒绝开具发票说是用了优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果该企业拒开发票,建议您提供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向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帮助您索取发票。

社区自己投资建立综合市场收取摊位费索要发票合理吗,之前给我们开的都是摊位卫生费的小票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果您确实已经向综合市场缴纳了摊位费,您索要发票是合理的,如对方拒绝开具,可向陕西12366举报。

请教老师,我司因业主方为政府单位,要求在请款时对一定期间的收入汇总开票,这将造成申报与开票时间不一致,我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可否先提前开具普票,等业主确认后再红冲普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或者,先在增值税申报表上进行未开票栏申报,等开具发票后做未开票栏负数申报,两种方式哪种方式比较好?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您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您所述情形,暂无法判定您企业的具体应税业务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议您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问题,或者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我公司从事全过程造价咨询行业,目前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时,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了增值税,但由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我们未确认收入。这样造成了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这样可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8】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如您公司仅收取预付款,不具备上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收入导致的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属于合理差异。

州省的发票查验现在查不了了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7】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数据中心搬迁应用系统暂停服务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2021年9月18日18:00至2021年10月7日24:00,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各级税务机关进驻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车辆管理所等的办税窗口,各县(区)邮政代征网点等办税服务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等信息系统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 2021年9月17日18:00至2021年10月7日24:00,微信、支付宝、金融机构APP等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暂停服务。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纳税人端离线开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纳税人端使用金税盘和税控盘离线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全省不动产交易通过线下应急办理方式受理。 (四)全省各办税服务场所正常开放,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咨询辅导服务。 (五)贵州税务税企互动平台视频直播、回放,智能咨询可正常使用。 ”您留言的时间贵州省的纳税人是离线开具发票,因此无法查询。建议您重新查询。如查询还是存在问题

机动车发票丢失无法缴纳购置税,4S店要求消费者到税局备案后,才给重新开具,是否需要到税局备案后才能重新开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用皇姑热电的缴费系统微信缴纳采暖费,系统中“地址电话、开户行税号处”均空白,未填写(普通发票此两处可以不填写,空白符合规定),但出具的电子发票中此两处显示“0”,导致不能报销。请问是什么原因产生的?这种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如果不能报销,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7】关于显示“0”的问题,建议您与皇姑热电确认具体原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发票,重新补开发票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可。

举报武汉市洪山区光谷步行街潮记鲜牛消费后不开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5】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您的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9-25 至 2021-10-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9-25 至 2021-10-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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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9-25 至 2021-10-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