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18 至 2019-12-2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我今年三月份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不慎遗失了,我想要补开发票,请问应该怎么操作? 2. 个体户税务局核定定额,季度开票超税务局核定定额但是不超季度30万,需要缴税吗,都交什么 3. 请问一下,我们16年开了一张普票给客户一直没收到款,现在落实到客户说没收到发票,说是丢失了,… 4.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类增值税专票开具,发票栏中单位、数量、单价是否是必填项 5. 1、如何区分林木的种植和观赏性作物的种植?如白玉兰、女贞种植,山上有这些树,城市里也很多。2… 6. 问题1: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我司开发建设竣工的商业项目整体租赁给一个商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 7. 您好零售超市销售的购物卡,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是否能按照顾客要求备注“福利”能字样? 8. 我公司和客户签订一份多年度销售合同,因客户提前终止合同,故客户需要支付违约赔偿金;但是客户要… 9. 问题1.我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生车祸,货物全部损失无法修复,因货车投保第三方… 10.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1. ①请问税收缴款书是契税发票吗?②房款实付675116元,契税按照675116/1.09=61… 12. 销售方为个人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3. 收到一张发票,上面盖的是老的发票专用章 14. 跨区迁移后能红冲迁移前的开具的发票吗? 15. 你好。我是建筑企业的,2016年5月营改增当月开出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写了项目名称,未… 16. 增值税发票开票人是否为必填项,是否必须为自然人名,开票人是管理员是否合规?开票人、收款人、复… 17. 想请问一下,我公司没有车辆,日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想问目前开票有什么要求吗?因为我们是… 18.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收款人一栏未填写能否作为发票拒收依据? 19. 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餐,购买农民的蔬菜,鸡蛋等无法取得发票入账,我们如何入账 20. 您好,客户公司购买一栋写字楼,今年2019年11月份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2019年12月份发…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我今年三月份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不慎遗失了,我想要补开发票,请问应该怎么操作?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上述文件处理,购买方可凭销售方出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凭证。

个体户税务局核定定额,季度开票超税务局核定定额但是不超季度30万,需要缴税吗,都交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因此,如您是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则免征增值税;您实际开票金额高于您核定销售额,则需要根据实际销售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您发生其他纳税义务,则还需要缴纳对应的税费,具体涉税事宜建议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一下,我们16年开了一张普票给客户一直没收到款,现在落实到客户说没收到发票,说是丢失了,但我们16年已经开票了也做账了,客户要求我们再开一张新发票,我们觉得太不合理,想咨询一下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做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一、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同一笔业务,一般情况下,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二、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类增值税专票开具,发票栏中单位、数量、单价是否是必填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和您的描述,在开具发票时,应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具体开具信息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1、如何区分林木的种植和观赏性作物的种植?如白玉兰、女贞种植,山上有这些树,城市里也很多。2、树木的育苗为林木的种植,但树木的小苗可以用于城市的绿化,是观赏性作物的种植的吗?如白玉兰、女贞树苗。3、现在很多苗木公司种植白玉兰树、女贞树、小叶榕树、枫树树苗或树,这些树苗或树都是用于城市绿化。请问是按林木的种植还是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纳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针对分区林木的种植和观赏性作物的种植的问题,从现行税收政策来看,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为您提供两个与此相关的文件,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 二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 具体涉税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问题1: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我司开发建设竣工的商业项目整体租赁给一个商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该商业运营公司将商业项目的商铺采取对外租赁的形式经营并获取收益,其按年向我司支付租金。由于商业市场下行,该运营公司对于整体承租的商业项目的商铺未能实现全部对外出租,存在空置。那么我司作为该商业项目的产权所有人,在于商业管理公司签订整体租赁合同并获取租金的情况下,对于我司该商业项目的房产税,我司是按从租计征,还是按从价计征,还是按从租从价混合计征?问题2: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想咨询下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我司开发了一个纯商业项目,有位业主购买了其中部分商铺,双方之间签订了《商品房销售买卖协议》,业主交纳了商铺的全部销售款,我司也开具了全款“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由于当时该商业项目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不能在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备案,但该销售行为已发生,并已交付使用。后由于购买方为了取得合法产权,时隔三年后在产权登记部门的建议下迫不得已双方才补签了二手房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部门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给购买方办理了产权证。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我司前期并未将该商铺办理产权证至公司名下,实质为开发产品销售,其次我司也不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我想问哈,该笔交易的销售收入应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我司是应按新房预征缴纳土地增值税还是按二手存量房清算计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问题1:原则上按照从租计征。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适用税率。(一)房产部门(公司)及个人出租的房屋,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 问题2:①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⑤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综上所述,关于“该笔交易的销售收入应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贵司是应按新房预征缴纳土地增值税还是按二手存量房清算计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由于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零售超市销售的购物卡,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是否能按照顾客要求备注“福利”能字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业务中未查询到其他关于备注栏的规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公司和客户签订一份多年度销售合同,因客户提前终止合同,故客户需要支付违约赔偿金;但是客户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支付违约金。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开票呢?开票的税收编码选什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费符合上述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如未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赔偿费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问题1.我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生车祸,货物全部损失无法修复,因货车投保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要求我公司直接将损失的货物品名,数量,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入我公司账户.请问:保险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我公司可以按保险公司要求开具发票吗?相关税法依据是什么?问题2:我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在运输公司货物过程中,货物损坏,我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按照货物原价全额赔偿.请问:我公司收到赔偿金后,应给物流公司开具收据,还是开具发票?如果开具发票,发票内容是写赔偿金还货物品名?相关税法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附件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3号文中,第一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的适用及理解。我公司股东2016年4月以所持有的不动产实物出资,按照不动产评估价值进行契税缴纳,并有契税计税金额,但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发票,原因不是丢失。“文件中“因丢失等原因无法取得”的理解仅限“丢失”原因”吗?我司此种情况,是否适用此文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规定:“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①请问税收缴款书是契税发票吗?②房款实付675116元,契税按照675116/1.09=619372元算的。请问1.09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由此可见,1.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以,契税税收缴款书不是发票,二者有着本质的差别。2.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如销售方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9%),这其中的9%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的销售不动产现行增值税税率。您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式计算契税应纳税款。具体相关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销售方为个人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发生的具体应税销售行为。请将情况述说清楚,以便我们准确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另外,其他个人出租或销售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收到一张发票,上面盖的是老的发票专用章?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新税号开具的发票应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

跨区迁移后能红冲迁移前的开具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文件并未对迁移企业有特别规定,建议参考此文件开具红字发票。

你好。我是建筑企业的,2016年5月营改增当月开出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写了项目名称,未写项目地址,现在甲方要求这张发票开红字,然后重新开新的发票,这样是否可以,另外我可以在新的发票备注栏上写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外,另外加几个字(红冲补开发票),这样可以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备注栏除了必填信息外,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备注。

增值税发票开票人是否为必填项,是否必须为自然人名,开票人是管理员是否合规?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能否为同一人,是否影响发票纳税扣除?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想请问一下,我公司没有车辆,日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想问目前开票有什么要求吗?因为我们是一年期限的合同。每月每辆车800元,但为了简便处理,均要求员工12月再去税务局开票,凭票支付全年9600的费用,最近员工去开票,均遇到柜台不同的要求,有的要求要提供每月支付的凭据,有的要求提供公司每月付款的会计凭证,有的说是一次性支付需要交1800的税费,想请问下现在的开票要求是怎么样的呢?税费又是怎么计算的呢?一定要每月800一车一人支付吗?开票人数一多,实在有些太麻烦了,望能有个简便的处理方法?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个人代开车辆租赁发票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办理 >2.3.1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请与办税服务厅进一步明确。 个人出租有形动产,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书立租赁合同双方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个人车辆租赁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这里所说的“次”是指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取得财产租赁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方式请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收款人一栏未填写能否作为发票拒收依据?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开具且填写项目应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餐,购买农民的蔬菜,鸡蛋等无法取得发票入账,我们如何入账?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三、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因此,如为其他个人销售货物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另外,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此外,有关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您好,客户公司购买一栋写字楼,今年2019年11月份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2019年12月份发票给到我,现在写字楼正在装修,预计2020年2月份装修完毕,我应该何时开始申报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参看以下文件。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18 至 2019-12-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18 至 2019-12-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18 至 2019-12-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