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13 至 2020-11-27,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舞钢大酒店以还在国家避税期为由拒绝办理增值税专票,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2. 舞钢大酒店以还在国家避税期为由拒绝开办增值税专票,但是我在其他地方就可以开,想问一下,舞钢大… 3. 在大连市开发区金湾集团,金湾十里海楼盘买的地下停车位,卖方说不能给开发票,请问合理合法么,如… 4. 5月底我公司支付西华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址坊分公司尾款后对方一直推脱到现在都不给开具增值税专用… 5. 2009年于商丘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购房,工商局系统查询到现睢县分公司已吊销,… 6. 由于绿地三期加层,楼上下楼面积不同,我们和绿地达成补充协议,退多的面积的款项,现部分业主已到… 7. 我被平安普惠套路贷款了!他们收取的各种费用我能索取发票吗? 8. 天猫商家:惠州市圣舞堂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91441302MA4URA4CX0,以税务局要… 9. 假发票或者发票不全如何投诉?在哪里投诉? 10. 你好,我们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电公司为我们提供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因供电公司要求工程完… 11. 我与5月10日在合肥百脑汇买了台4600元电脑,我付完钱跟他要发票她说他们那边没有发票。我想… 12. 惠州市汇景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区云峯分公司向业主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金额,但开具的… 13. 湖北电信发票少开,打电话过去要么不接要么就一直在推诿,应该怎么解决? 14. 本人通过司法拍卖拍得福州蓝璟商贸的一套房产,并在晋安区税务局交了增值税等各种税费,取得完税凭… 15. 税官,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B公司是承租方,租赁合同约定先由B… 16. 优信二手车收取第三方服务费且不开具发票 17.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房地产销售额时,对应的土地价款可以从中扣除。企业缴纳的配套费已计入土地成交价… 18. 您好!我有个退货退票问题需要咨询。我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2017年在深圳一家贸易公司订购了一… 19. A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B企业,并与B企业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明确标明货物交付给B企业,但货… 20. 我公司是一家仓储企业,同时按客户指令提供同城配送服务,需要向客户开具仓储服务和运输服务发票。…
二、官方答复汇编
舞钢大酒店以还在国家避税期为由拒绝办理增值税专票,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规定,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 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需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除以上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外,酒店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进行举报。具体涉税问题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舞钢大酒店以还在国家避税期为由拒绝开办增值税专票,但是我在其他地方就可以开,想问一下,舞钢大酒店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规定,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 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需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除以上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外,酒店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进行举报。具体涉税问题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在大连市开发区金湾集团,金湾十里海楼盘买的地下停车位,卖方说不能给开发票,请问合理合法么,如果不合规,能否帮助联系卖方,开出发票?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收款方仍拒绝开具发票,可以进行发票举报。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5月底我公司支付西华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址坊分公司尾款后对方一直推脱到现在都不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才能让对方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条 规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描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商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您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12366或者税务机关官方网站进行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9年于商丘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购房,工商局系统查询到现睢县分公司已吊销,商丘母公司处于歇业状态,购买的房产位于商丘市睢县,目前只有交款收据,没有发票,房地产公司目前状况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调取存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按照您的问题描述,如销售方企业税务登记为注销状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则该销售方企业不可继续为您正常开具发票。如您需索取增值税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就您所反映的情况,建议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您也可以向购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情况反映。
由于绿地三期加层,楼上下楼面积不同,我们和绿地达成补充协议,退多的面积的款项,现部分业主已到账,绿地收回我们的原始发票,由于金额发生变化,需要重开发票,一部分业主拿到新的发票,被通知发票有问题,需要去换,但是业主去拿新发票和换发票的过程,绿地要求业主签新的补充协议,要求业主放弃一系列权益,然后才给发票,我们想知道,我们能不能依法合理的无理由的拿到自己的发票~我是手上拿到新发票的,但是被要求去换,去换又被要求签新的补充协议……我想弄明白,我们业主能不能无理由拿到自己的发票,我的新发票需不需要换,请您给我一个明确的回复。在向开发商代表要求无理由给发票的时候,他回复我说,他们请的起法务,不需要我普法,我也没有安全感!请国家税务机关帮忙解释一下,我们需要怎么办,才能拿到自己合法的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被平安普惠套路贷款了!他们收取的各种费用我能索取发票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天猫商家:惠州市圣舞堂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91441302MA4URA4CX0,以税务局要求个人发票只能写姓名为由,拒绝开具题头为个人的发票,必须索要消费者姓名,同时该公司财务语音沟通时还粗俗语言羞辱消费者!?
【答复单位:惠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您的来信收悉!现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您可以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到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举报。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我要参与”栏目下“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我要举报”子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线索资料。
假发票或者发票不全如何投诉?在哪里投诉?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据实开具发票。如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进行涉税举报,提供相应时间、事项、被举报人名称、地址等信息,我们将为您受理工单并及时向被举报方主管税务机关转办。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你好,我们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电公司为我们提供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因供电公司要求工程完成后才提供发票,固导致发票提供延迟很久,至今有2010-2016年合计100多万元发票未开。我们催收发票,供电公司以时间太久开不了发票为由不提供发票。请问这类情况,我们要怎么催收发票,如果发票不提供我们要怎么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销售方拒开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进行涉税举报,提供相应时间、事项、被举报人名称、地址等信息,我们将为您受理工单并及时向被举报方主管税务机关转办。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我与5月10日在合肥百脑汇买了台4600元电脑,我付完钱跟他要发票她说他们那边没有发票。我想问一下是否合理,商家是合肥百脑汇负一楼众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商家销售电脑,应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如对方拒绝开具发票,您可在线进行举报,或联系12366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惠州市汇景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区云峯分公司向业主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金额,但开具的发票金额少了收取的公摊水电费金额部分,并称公司收取了水、电局发票,公司后向各业主分而收取的“公摊水电费”不能向业主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导致业主方缴纳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请问这部分金额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向业主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惠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并以此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您的权益,请您直接携带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果为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
湖北电信发票少开,打电话过去要么不接要么就一直在推诿,应该怎么解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本人通过司法拍卖拍得福州蓝璟商贸的一套房产,并在晋安区税务局交了增值税等各种税费,取得完税凭证。但是在福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过户时还要"发票",而晋安区税务局认为蓝璟商贸是一般纳税人,需要他自己开发票。蓝璟商贸已经破产不愿意为我们开发票,我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销售方被法院强制拍卖房产所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适用税率据实为您开具发票。如销售方拒开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进行涉税举报,提供相应时间、事项、被举报人名称、地址等信息,我们将为您受理工单并及时向被举报方主管税务机关转办。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税官,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B公司是承租方,租赁合同约定先由B公司找第三方C公司装修,相关装修费由A、B公司双方共同承担,预算400万,A、B公司各承担200万,B公司先垫付A公司200万装修费,200万的工程发票由第三方C公司开具给出租方A,但B公司与第三方装修公司C签订合同时签订了400万总的装修合同,未约定开票给出租方A公司200万,导致现在400万发票全部开具给了承租方B公司,工程已完工且工程款已支付350万元,现在B公司想与C公司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发票开具200万给出租方A公司,再由A公司与C公司签订200万的装修协议,第三方装修公司C公司凭补充协议去税务机关办理红字发票200万,及重开200万发票给出租方A公司,这个涉嫌违反税法或者发票虚开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优信二手车收取第三方服务费且不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房地产销售额时,对应的土地价款可以从中扣除。企业缴纳的配套费已计入土地成交价格缴纳了契税,请问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从房地产销售额中一起扣除吗?配套费发票为省财厅非税收入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5】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我有个退货退票问题需要咨询。我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2017年在深圳一家贸易公司订购了一批进口芯片,2018年4月底交货,且发票在当月开了17点增值税发票,2019年4月发票到期。现在我们和对方协商该批货需要退货,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发票退回处理需要怎样的完整明确的步骤呢。(发票在2019年4月最后有效期内报税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A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B企业,并与B企业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明确标明货物交付给B企业,但货款由个人C来支付给A企业,A企业在收到货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普票或专票)给到B企业,请问这种情况下,A企业可以开具发票给B企业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发票开具时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开具。
我公司是一家仓储企业,同时按客户指令提供同城配送服务,需要向客户开具仓储服务和运输服务发票。目前我公司没有运输车辆,也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资质,我公司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完成同城配送服务,并向我公司提供运费发票。我公司能否向客户开具运输服务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如您企业符合无运输承运业务的相关定义,可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向客户开具发票。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13 至 2020-11-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13 至 2020-11-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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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13 至 2020-11-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