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14 至 2020-09-23,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我司银行转账,客户进款都是用一般户,客户要求我司开票栏里的开户行及账号填写一般户的银行… 2. 广东通用机打发票在哪个软件开具并打印?? 3. 5月底我公司支付西华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址坊分公司尾款后对方一直推脱到现在都不给开具增值税专用… 4. 2020年6月开软件产品发票,9月申请即征即退才针对软件做软件测评报告。所以,6月开的软件产… 5. 门窗销售带安装,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13%开票吗? 6. 您好:这边在检查公司凭证时候发现普通发票开具有误,但是已经入账,发票已经跨月,请问增值税普通… 7. 请问,目前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电子签名是指什么,是否会在电子发票上… 8. 发票摇奖功能不能使用,总是提示系统调试中,已经有10天左右了 9. 1、销售折让的原因包括哪些类型?除了因质量问题、市场价格下降原因这2个原因之外,还有什么原因… 10. 新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已拿到,下一步先办理税务登记还是银行开户许… 11. 请问,我是一名河南省的包工头,提供零星建筑服务,2017年我到安徽省相邻地市从A公司处以个人… 12. 我公司为客户生产的产品由于客户长时间超过一年未提货。公司决定对其收取仓储费。我公司是生产企业… 13. 刚刚成立的公司在线上新公司套餐业务中有关发票领购环节未见有电子发票领购选项。请问线上办理完新… 14.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汇总开具?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15. 个人兼职业务是否可以用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户方式在税务局代开发票 16. 请问单位收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税务局? 17. 您好,我租了一套房子,和房主签订了租房合同没开发票。现在我想把房子再租出去,能以我的名义去税… 18. 最近收到一份红字专用发票(原发票为清单式发票),是对之前发票的全额红冲,但是红字发票没有清单… 19. 你好,我一张电子住宿普通发票,7月3日开具的。现在可以红冲么? 20. 个人向物业公司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应该出具发票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我司银行转账,客户进款都是用一般户,客户要求我司开票栏里的开户行及账号填写一般户的银行信息,是否可以?产业园说跟专管员沟通,专管员说一般户不可以,只能放基本户的银行信息,想问下这样合理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3】第一,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广东通用机打发票在哪个软件开具并打印??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开具“广东通用机打发票”。如涉及广东省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操作问题,建议您可联系服务单位进一步咨询了解,联系方式:40071-12366。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试点应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的规定,“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是无纸电子化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其他税务部门认可的开票软件所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相同。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发票的版式文件。“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票样和其他通用类发票一致。因此,如来文所述指的是无纸电子化的通用类发票,有关“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操作问题,您可拨打12366-1-1咨询了解。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5月底我公司支付西华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址坊分公司尾款后对方一直推脱到现在都不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才能让对方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条 规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描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商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您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12366或者税务机关官方网站进行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6月开软件产品发票,9月申请即征即退才针对软件做软件测评报告。所以,6月开的软件产品发票不能给予即征即退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请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增值税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办税指南 > 优惠办理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的办理材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不再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因此,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备案,请根据办税指南的要求提供资料即可。

门窗销售带安装,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13%开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您好:这边在检查公司凭证时候发现普通发票开具有误,但是已经入账,发票已经跨月,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入账,发票开具有误,红冲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原件给开票方,若给开票方,之前已经装订的凭证中以什么作为附件保存,烦请告知?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请问,目前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电子签名是指什么,是否会在电子发票上显示?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发票摇奖功能不能使用,总是提示系统调试中,已经有10天左右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四、操作流程及要求(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搜索“河南税务有奖发票”小程序,点击进入进行摇奖。(二)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参与摇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三)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妥善保管。(四)消费者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可按照上述流程进行操作,如果系统异常,建议您联系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大厅通过运维工单逐级上报处理。

1、销售折让的原因包括哪些类型?除了因质量问题、市场价格下降原因这2个原因之外,还有什么原因?是否包含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的这个原因的销售折让?2、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的这种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处理是怎样的?例如,销售方销售100万商品给购货方,并且开具全部100万蓝字发票后,给予购货方10万的折让,那这10万如何开具发票?是开具10万红字发票么,具体如何开具?这10万红字发票需要对应100万蓝字发票的商品明细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根据您的叙述,属于平销返利情形。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已拿到,下一步先办理税务登记还是银行开户许可证,办理的时候都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办理流程: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套餐业务】--【新办纳税人业务套餐】;如无法正常办理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人工窗口办理业务,无需提供材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理流程: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如无法正常办理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人工窗口办理业务,需提供材料有:《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份,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1份。”

请问,我是一名河南省的包工头,提供零星建筑服务,2017年我到安徽省相邻地市从A公司处以个人名义承包了一项路面铺设小工程。2020年随着规模扩大,我在河南省成立了建筑企业并担任法人。现在A公司要求我就2017年路面铺设工程业务提供发票,我能否去当地税务局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公司为客户生产的产品由于客户长时间超过一年未提货。公司决定对其收取仓储费。我公司是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没有仓储物流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自行开具仓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可以,能否到税局申请代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销售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另外一般纳税人不能申请代开。

刚刚成立的公司在线上新公司套餐业务中有关发票领购环节未见有电子发票领购选项。请问线上办理完新公司套餐业务后也审核通过了,后续可以在线上申请电子发票吗?如果可以请问在哪里申请?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一、如纳税人使用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且在已公示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名单中的,申请步骤如下: (1)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印模、报送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合同资料、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二份), 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合规性确认后,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并进行税控盘(或金税盘)初始化发行手续;已有税控盘(或金税盘)的办理变更发行手续。 注:已公示备案的第三方平台请前往省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查看。 二、如纳税人使用的是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但未在已公示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名单中的,需要求企业联系服务商前往省局货劳处备案,只有该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公示后,企业才能进行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如纳税人使用的是自建平台,申请步骤如下: (1)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印模、报送自建平台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二份),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及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报送市级货劳税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报备完成后才可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并进行税控盘(或金税盘)初始化发行手续,已有税控盘(或金税盘)的办理变更发行手续。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汇总开具?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个人兼职业务是否可以用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户方式在税务局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单位收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税务局?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6】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因此,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租了一套房子,和房主签订了租房合同没开发票。现在我想把房子再租出去,能以我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6】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转租房屋可以据实开具发票,自然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最近收到一份红字专用发票(原发票为清单式发票),是对之前发票的全额红冲,但是红字发票没有清单,对方说他们系统没法打红字发票的清单。请问:这张发票是否属于不合规票据,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无影响?红字发票的清单如何开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1.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目前,因受系统限制,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时,无法开具清单。2.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如您取得不合规的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3.关于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其他具体问题,属于系统操作问题,建议您联系技术单位详细咨询。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金穗公司400-011-0088、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400-611-2366;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你好,我一张电子住宿普通发票,7月3日开具的。现在可以红冲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期限限定。

个人向物业公司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应该出具发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个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应该出具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14 至 2020-09-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14 至 2020-09-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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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14 至 2020-09-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