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28 至 2019-11-01,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一家制药生产企业,新药经过前期的动物试验等环节后,经申请,国家药监局会下发临床批文,… 2.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房款并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申报表该怎么填… 3. 请问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监理费、设计费及勘察费按会计制度规定是计入开发成本,因税法没有… 4. 营改增之前向地税申请代开广东省地方通用发票(电子),金额125万元,现发票联丢失。请问现在要… 5. 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给专家评审费用,每人400元,没有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6. 如果销售方有多个银行账户,签订合同时,购销双方约定将款项付至销售方的A账户,同时销售方登记在… 7. 收到的发票上,一张发票盖第一次章的时候看不清楚,再次在该章发票上盖一次,发票能不能正常入账使… 8. 我们是电影放映销售单位,现我们给顾客提供的免费观影或优惠票价观影销售存在以下疑问。业务描述:… 9. 个人电话费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税号处显示15个0,导致票面与系统不符,无法报销的问题。移动说开票… 10. 我们公司销售某项货务或服务,但是我们单位营业范围不包含这项服务。营业执照范围没有该项内容,能… 11. 您好,我代表公司负责货车gps的费用缴纳,卡是重庆移动的,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杨家坪移… 12. 您好!因我司近期不会开票,公司不考虑交税控系统维护费。请问可以不交吗?不交在税务方面会不会有…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名称为劳务维修费,交通运输设备配件,这种情况需要从税控系统开具维修… 14. 17年稽查调整了销售额,现在对方要发票,申报里怎么填写?可以直接填未开票收入负数么?流程是什… 15. 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规定:本… 16. 公司A和B是公司C的控股子公司,A和B是关联公司,之间不存之间股权关系。合约约定:公司C将子… 17. 17年稽查销售额税款已申报,现在对方企业要发票,我申报表怎么填写,冲不开票收入么 18. 公司与个人发生劳务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个人到手金额是2500元,公司承担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 19. 公司是天然气的使用大户,每年天然气公司都会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服务,确保安全、正常使用,请… 20. 恰好发票系统升级期间到360天勾选期限的发票,怎么处理?办税服务厅和平台均无法登录勾选**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一家制药生产企业,新药经过前期的动物试验等环节后,经申请,国家药监局会下发临床批文,根据临床批文,新药可以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由具有临床资格的各大医院来招募受试者并完成试验。临床共分三期,一期临床在健康人体身上试验,二期和三期在病人身体上试验。为了正常推进临床试验,公司会对参加试验的人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根据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决定。请问:受试者收到该笔补偿,是否需要开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企业代扣?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文件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房款并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申报表该怎么填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但是,针对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需要填写在申报表中。您可参考上述填报说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请问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监理费、设计费及勘察费按会计制度规定是计入开发成本,因税法没有明确列示是否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我司在实际执行时,当地税局认为监理费、设计费及勘察费属于管理费用,且发票是服务业范围的发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到扣除。而我们企业认为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设计费和勘察费应该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不能因为是服务类型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营改增之前向地税申请代开广东省地方通用发票(电子),金额125万元,现发票联丢失。请问现在要报失需要办什么手续?是否涉及罚款?罚款比例多少?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纳税人丢失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如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给专家评审费用,每人400元,没有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支付给专家评审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给专家评审费用由专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由于评审费用为400元,所以增值税免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文件中附件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如果销售方有多个银行账户,签订合同时,购销双方约定将款项付至销售方的A账户,同时销售方登记在税局并开具在发票上的是B账户。这种操作是否存在问题?购货方可否正常认证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请根据业务实际如实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收到的发票上,一张发票盖第一次章的时候看不清楚,再次在该章发票上盖一次,发票能不能正常入账使用。请问有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文件支持?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仅供参考

我们是电影放映销售单位,现我们给顾客提供的免费观影或优惠票价观影销售存在以下疑问。业务描述:1、电影放映行业都会开展各类免费或优惠体验观影促销活动;2、针对促销免费观影,国家电影行业法规要求必须出票才能观影,且有最低限价规定(即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票价销售),所以电影促销活动必须按最低票价给观影者提供观影券,同时按给客户提供电影票面金额缴纳电影版权分账成本、电影专项基金,这样我们电影放映销售在税务系统也相应匹配的销售价格统计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如不按出票金额确认销售,那么成本会倒挂;3、免费或优惠观影者的销售,我们按规定缴纳版权分账、专资、销售增值税,将免费或优惠收不到款的差额成本做放映市场推广费,因为这部分是给客户赠送或优惠,是没有收到钱销售成本费用。问题咨询: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的政策:“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部分是给客户赠送或优惠是否可以按自己购买影票邀请消费者来影城看电影对待,自己给自己开了发票,此部分就有了发票,也就不存在这部分促销市场推广费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发票了;2、如若按特殊情况下仅适用于农产品收购行为由于农民不配合,购买方即付款方可以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待,那么我们自己购买影票邀请消费者来影城看电影,自己给自己开发票,是否也可以按此条款处理;3、同时自己购买影票邀请消费者来影城看电影,自己给自己开发票,无资金流在税法上是否允许。盼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一.发票开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所以,影院给顾客提供的免费观影属于视同销售服务行为,视同影院给顾客销售了电影放映服务,不属于自己购买影票邀请消费者来影城看电影。发票不能由电影院自行向电影院开具。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所以,如果企业发生支出,并取得符合以上条件的税前扣除凭证,即可在税前扣除。

个人电话费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税号处显示15个0,导致票面与系统不符,无法报销的问题。移动说开票时没有0,但系统查验有0,无法报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查验发票请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客服电话是0*-*****,或者您可以通过关注“陕西税务纳税服务”公众号、拨打12366途径查询发票流向。 如需查验发票真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我们公司销售某项货务或服务,但是我们单位营业范围不包含这项服务。营业执照范围没有该项内容,能不能开发票呢?有没有风险?比如销售自己使用的废旧电脑、销售二手车、出售闲置的钢结构厂房等?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如该业务经常发生,建议与工商部门联系修改经营范围。

您好,我代表公司负责货车gps的费用缴纳,卡是重庆移动的,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杨家坪移动营业厅在我们缴纳费用后答复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中国移动是否确实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文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您好!因我司近期不会开票,公司不考虑交税控系统维护费。请问可以不交吗?不交在税务方面会不会有什么影响?期待您的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税控系统维护费如何缴纳建议咨询技术服务公司,航天信息服务(爱信诺)电话:95113 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4006112366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名称为劳务维修费,交通运输设备配件,这种情况需要从税控系统开具维修清单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请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项建议联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17年稽查调整了销售额,现在对方要发票,申报里怎么填写?可以直接填未开票收入负数么?流程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15号)规定,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二)各列说明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因此,如您是一般纳税人,可在实际开具发票所属申报期内在附表一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中填写,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内用负数表示,来冲减当期销售额。

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规定:本次拍卖由政府委托第三方拍卖公司实施,拍卖佣金支付给拍卖公司,并取得拍卖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如下:1、该拍卖佣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2、如需缴纳,缴纳的依据是发票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3、拍卖佣金能否记入土地增值税中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点》(财税〔2004〕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据此,如果符合以上情形,则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则不需要缴纳契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A和B是公司C的控股子公司,A和B是关联公司,之间不存之间股权关系。合约约定:公司C将子公司A的经营权承包给子公司B,B每年向A支付固定的承租费(也可能约定B向C每年支付固定的承租费),A每年的盈利由B享有,如果A亏损,亏损由B承担并补足至0。(一)B公司每年向A支付固定的承租费A公司应当向B公司按照“出租无形资产”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二)假定A公司当年经营盈利(不包括承租费收入)1000万元,利润全部由B公司享有:①A公司将税前利润1000万元支付给B,如何进行涉税处理?“服务费“?,由于A公司和B公司所在的地区不同,会不会造成A公司所在地的税款损失而遭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②A公司将税后净利润750万元支付给B,如何进行涉税处理?此外,由于A公司和B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股权关系,这样会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三)假定A公司当年度亏损(不包括承租费收入)1000万元,亏损应当由B公司进行弥补,B公司应当支付给A公司1000万元,如何进行涉税处理?违约金?违约金是否能被税务局所认可?另外B公司这笔1000万的能否在税前进行列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规定:“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二、企业所得税: 对各个独立企业之间承包经营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各自按独立交易原则缴纳相关税费。

17年稽查销售额税款已申报,现在对方企业要发票,我申报表怎么填写,冲不开票收入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15号)规定,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二)各列说明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因此,如您是一般纳税人,可在实际开具发票所属申报期内在附表一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中填写,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内用负数表示,来冲减当期销售额。

公司与个人发生劳务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个人到手金额是2500元,公司承担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公司在给个人代开发票时,开票不含税金额是多少?增值税是多少?税金及附加多少?个税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由于字数限制,部分不能显示,以Word发送至老师一般消息,烦请请帮助黏贴,谢谢

公司是天然气的使用大户,每年天然气公司都会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服务,确保安全、正常使用,请问天然气公司的提供的维保服务应该按照什么项目纳税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一.如果是对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是对建筑物、构筑物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按照“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恰好发票系统升级期间到360天勾选期限的发票,怎么处理?办税服务厅和平台均无法登录勾选?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2019年10月26日0时至2019年11月1日8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含青岛)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等相关系统将暂停办理纳税人以下涉税业务: (一)税务登记类 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含简易注销)。 (二)发票管理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核定、领用(含网上申领)、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代开(含委托第三方代开及通过微信、支付宝代开)、验旧、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摇奖以及领票人变更、领用份数变更等发票类业务。 (三)税控设备类 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四)申报征收类 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逾期)、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等业务事项。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28 至 2019-11-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28 至 2019-11-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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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28 至 2019-11-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