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5-11 至 2021-05-2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体工商户临时短期借款给一施工企业100万,对于收取的利息部分,个体工商户能否开具金融服务—… 2. 个体工商户可以同时申请定额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吗 3. 我于4月17日晚在惠州双月湾浅水湾海鲜饭店用餐后,当时要求提供发票,店里说没有发票开不了,后… 4. 个体工商户可以同时使用定额发票和电子发票吗 5. 个体工商户可以同时使用定额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 6. 2021年5月16日下午12点30分左右本人在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新洛路与中街张胡同交叉口的温县… 7. 我的契税是按价税合计的金额的1%缴纳的,现在开发商给我出具了一张11%税点的增值税发票,我可… 8. 我给摩托车开票开了两份这两份里有一栏填错了需要红冲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一下把这两份票红冲后紧接着… 9. 1.定额发票现在能正常使用吗?2.公司取得员工报销的定额发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能进行税… 10. 个人代开销售砂石的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向税务局提供上一级缴纳资源税的完税证明吗? 11. 企业向个人借款,年利率为7.5%,利息发票已取得,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12. 我单位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我企业招拍挂摘地后,地面附属物还有小部分企业厂房需要我们自行协调拆… 13.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关于业委会经营收益所得是否缴纳所得税,有以下疑惑:1.物业公司代签合同… 14. 我公司承接写字楼外墙清洗业务,,开具发票时按照哪个行业开票?建筑服务?商务服务?生活服务业? 15. 职工入职体检费发票开的个人名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6.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 17. 我公司为机动车经销企业,上游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合格证已关联成功,交换成功。我公司开具发票一… 18. A公司从自然人处租赁了一处房屋,我公司又从A公司处租赁了房屋的一部分,每月按照分摊比例将房租… 19.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需要退海关进口增值税。根据厦门税务局网站的操作步骤(https://mp.w… 20. 购买阿里巴巴丝路有限公司网络产品:店小蜜质检培训订购时间1年款项一次性付清索要发票,商家回复…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体工商户临时短期借款给一施工企业100万,对于收取的利息部分,个体工商户能否开具金融服务——利息收入发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利息收入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是否适用核定征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帐的: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个体工商户可以同时申请定额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具体征管要求建议具体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我于4月17日晚在惠州双月湾浅水湾海鲜饭店用餐后,当时要求提供发票,店里说没有发票开不了,后来给我说留下微信,改天给我开,然后过几天就催要发票,但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给我开,开始还说当月发票开完了,后来根本不理我了?
【答复单位:惠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您可以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到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举报。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我要参与”栏目下“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我要举报”子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线索资料。 如仍有疑问
个体工商户可以同时使用定额发票和电子发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具体征管要求建议具体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个体工商户可以同时使用定额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具体征管要求建议具体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2021年5月16日下午12点30分左右本人在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新洛路与中街张胡同交叉口的温县城西加油站(温县宋彪加油站)加油156元,当我要加油站开具发票时,工作人员以没有发票为由不给开具,我之前多次在此加油,每次要发票都是先登记,然后下个月来开发票。为此我质问为什么每次都是登记?工作人员不耐烦的说要发票就登记,不登记就不开票,对于此言一出我想质问你这位工作人员,一、难道我要求开具发票有错吗?二、你说你没有票了,而且要求下个月开具是否涉嫌偷税漏税?三、你说话难听,服务态度差,我在你家消费了还要受你的气?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在该加油站加油并索取发票,销售方应当给您开具发票。
我的契税是按价税合计的金额的1%缴纳的,现在开发商给我出具了一张11%税点的增值税发票,我可不可以按照这个发票不含税价格计算契税,并要求退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九、(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房地产公司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正常开具发票。企业在申报契税时是根据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做为契税计税依据,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如果您确实有多缴税款,且符合退税条件的,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退税。完税时间按照首次缴纳契税的时间进行计算。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和其他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我给摩托车开票开了两份这两份里有一栏填错了需要红冲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一下把这两份票红冲后紧接着重新开会不会有涉税风险会不会锁盘?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税法文件未对红字发票开具时间以及税控设备被锁定的情况有明确规定。建议与开票系统技术维护单位进一步确认。
1.定额发票现在能正常使用吗?2.公司取得员工报销的定额发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能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一、票种目录 票种代码 发票名称 基本联次 类型 规格(mm) 2907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0.5) 1 定额 90×45 2901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1元) 2 定额 175×70 2905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5元) 2 定额 175×70 2902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10元) 2 定额 175×70 2906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20元) 2 定额 175×70 2903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50元) 2 定额 175×70 2904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100元) 2 定额 175×7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个人代开销售砂石的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向税务局提供上一级缴纳资源税的完税证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该文件的解读阐述: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材料如下: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若属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若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由于我们的咨询员已多次拨打您的电话,仍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企业向个人借款,年利率为7.5%,利息发票已取得,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如果您企业向个人借款并取得发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单位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我企业招拍挂摘地后,地面附属物还有小部分企业厂房需要我们自行协调拆除。针对这些企业厂房的拆除赔偿,我们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发票入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果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您对该行为判定不清楚,建议您持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关于业委会经营收益所得是否缴纳所得税,有以下疑惑:1.物业公司代签合同代收取公共区域的租金,广告,临时停车费等收入,比如一年下来,有100万的利润,物业公司是否需要代业委会/全体业主缴纳企业所得税?2.业委会有些城市是有执照,有章,可以去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但有些城市业委会无执照,不能申请发票,那业委会如何缴税?如何缴纳所得税?3.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对业委会的财务税务问题,有所监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公司承接写字楼外墙清洗业务,,开具发票时按照哪个行业开票?建筑服务?商务服务?生活服务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六)现代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职工入职体检费发票开的个人名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这里有个问题向总局咨询:假设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20年11月完工,企业将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确定为2021年4月30日,假设2020年发生开发成本10亿,计提成本5000万(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2021年1-4月发生开发成本1.2亿(全部取得发票,此部分未计提在2020年账上),那么核算计税成本的时候是否应包含2021年1-4月发生的这1.2亿?按我们对此条款的理解,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前发生的成本都应算进去,因此应包含2021年1-4月发生的成本。但是也有人认为计税成本不应该包含2021年1-4月发生的成本。理解不同,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差异比较大,故特向总局咨询,以准确理解此条款,正确计算计税成本。翘首盼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3】房地产企业除以下文件规定的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根据您的叙述,2020年完工的项目若在汇算清缴前取得该项目成本发票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公司为机动车经销企业,上游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合格证已关联成功,交换成功。我公司开具发票一直提示“车架号不属于本企业,不能开票”,从5.8至今天。目前严重影响下游4S店卖车。已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手工维护,但是总局系统问题维护不成功?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第三条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第六条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七条 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解读……六、《办法》实施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会有什么新的变化?(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上述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三)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规定,四、过渡期安排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试行期间,如果出现部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电子信息被他人误用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实合格证原件及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手工维护机动车进销台账信息(以下简称手工维护功能),并在完成维护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税务局备案。对于因上游机动车企业未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合格证电子信息无法传递至下游机动车企业的情况,不得提前手工修改合格证电子信息归属关系。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另外,《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因上游机动车企业未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合格证电子信息无法传递至下游机动车企业的情况,不得提前手工修改合格证电子信息归属关系。建议您参考上述开具的规则,发票系统由技术单位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操作问题您可联系相关技术单位,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金穗公司400-011-0088、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400-611-2366;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具体处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A公司从自然人处租赁了一处房屋,我公司又从A公司处租赁了房屋的一部分,每月按照分摊比例将房租、物业、水电转账给A公司,由A公司统一交费,但是每月房租、物业、水电发票均开的是A公司名称,我公司这边没有收到任何发票,我公司支付的这部分金额可以怎样入账进行税前扣除呢?可以凭A公司的水电费发票的复印件、分割单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需要退海关进口增值税。根据厦门税务局网站的操作步骤(https://mp.weixin.qq.com/s/C3eXMHblWKkirkNr61UkhQ),已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点击操作“退税勾选”。接下来应如何操作,能帮忙列式一下详细步骤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2】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退税勾选完成后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生成数据包(下载地址: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S28910.html),之后进入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上传数据包。 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预生产测试)—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在线申报 可参考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操作手册(在线申报):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S31754.html
购买阿里巴巴丝路有限公司网络产品:店小蜜质检培训订购时间1年款项一次性付清索要发票,商家回复分12个月开发票这种行为不违法?我付钱是一次性付清的好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5-11 至 2021-05-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5-11 至 2021-05-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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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5-11 至 2021-05-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