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8-20 至 2021-08-26,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开具的普通发票,在购买方信息栏只填写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是否… 2. 股东向银行提供抵押取得经营贷款给公司使用,利息每月从股东个人卡上划扣,这笔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 3.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体外诊断试剂。现从上游一般纳税人… 4.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是去税务局代开吗 5. 请教:应客户要求,公司将原开给客户的尾款增值税专票作废,改开给了客户的全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 6. 我在8月25日的早上参与了发票摇奖,一奖得了二等奖,奖金是50元钱,但是我立即兑换的时候显示… 7. 请问:继续使用刻有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原发票专用章加盖发票,是否有效?税总函〔2015〕6… 8. 增值税专、普票盖发票章,是否是只能盖在发票右下角?盖在其他空白地方的发票是否有效?盖章不清晰… 9. 我们是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现在我们将合伙企业资金借给某公司使用,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按约定利率… 10. 非物业公司(类似于创业中心,租赁小办公室类型)租赁房租,同时也给租赁公司销售水,电等,是否可… 11. 我公司收到一张个体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其个体户没有开户行和账号,其开票方(销售方)开户… 12. 请问营改增后,银行能否向个人贷款客户开具利息收入增值税普通发票 13. 您好,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3年12月开具的一张房款发票为营业税发票,现需更改内容… 14. 浙江现在电子专票的政策,非新办纳税人可以申领么,对企业性质有什么要求 15. 给学校开具普通发票用填写统一信用代码吗 16. 新办企业已登记但未领发票,可否注销重新登记 17. 采购合同诉讼,法院判决我公司付给供应商材料款100万元,但供应方不给开发票,我公司可以凭判决… 18. 景区门票冠名发票印制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19. 劳务派遣业务差额征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通过开票软件的差额征税系统开具才能享受差额征税的… 20. 您好,我司为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了一份售后回租合同,约定承租人到期后需支付一定名义货价…

二、官方答复汇编

开具的普通发票,在购买方信息栏只填写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是否是有效发票?还是看当地税局规定?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股东向银行提供抵押取得经营贷款给公司使用,利息每月从股东个人卡上划扣,这笔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股东需要向企业开具发票吗,如果开具发票是不是股东个人要交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5】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给股东的利息支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企业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应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一般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体外诊断试剂。现从上游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此产品在2014年归属于生物制品,对方按照简易征收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此笔业务是否也可以简易征收的方式开具3%的发票给下游企业?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的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是去税务局代开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5】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只要不在文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内,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接受贷款服务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的作用一样。建议您根据实际业务据实开具发票,避免发票因长期未认证而产生滞留数据。 问题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提供贷款服务的贷款方为一般纳税人,需要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提供贷款服务的贷款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之前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但之前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自行开具。

请教:应客户要求,公司将原开给客户的尾款增值税专票作废,改开给了客户的全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付款。请问这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在8月25日的早上参与了发票摇奖,一奖得了二等奖,奖金是50元钱,但是我立即兑换的时候显示不在兑换时间内,不予兑奖,说他已经过期了,可是我是刚刚才出来的,而且我立马就兑换,就显示这样,是不是摇中了都会这样?不予兑奖,我在这儿是第一次中奖,还没有兑换过,这算是欺诈消费者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5】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一、有奖发票的范围 我省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但是,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普通发票。 建议您先依照上述文件内容核实所取得的发票是否属于不参与开奖的范围。

请问:继续使用刻有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原发票专用章加盖发票,是否有效?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如果不可使用,那是否请税务机关统一文件规定,以便纳税人在与供应商、客户、各类检查人员等沟通时可以避免争议或降低沟通成本,提高效率?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5】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统一代码与各类机构并存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过渡期后,原15位税号已失效,相应的发票专用章也无法律效力,请纳税人尽快变更为18位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已盖了旧发票章的发票,若受票方存有异议,开票方应配合重新开具发票。

增值税专、普票盖发票章,是否是只能盖在发票右下角?盖在其他空白地方的发票是否有效?盖章不清晰,是否可以在空白地方补盖一个晰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十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经核实,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具体相关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们是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现在我们将合伙企业资金借给某公司使用,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按约定利率收取利息。请问:1、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是否要给该公司发具发票?2、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给出政策依据,急盼答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有关规定(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非物业公司(类似于创业中心,租赁小办公室类型)租赁房租,同时也给租赁公司销售水,电等,是否可以将租赁,水电整体开票金额按照企业管理服务的比例开具;双方合同中有分开约定水,电,房租的单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如果兼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销售水、电,则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并分别按照适用的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需要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公司收到一张个体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其个体户没有开户行和账号,其开票方(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空白,能作为合规发票入账么?还是拒收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发票开户行和账号填写个体户经营者账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对于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营改增后,银行能否向个人贷款客户开具利息收入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3年12月开具的一张房款发票为营业税发票,现需更改内容,金额不变,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操作?主要税控系统已经无法红冲原营业税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其中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 ……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浙江现在电子专票的政策,非新办纳税人可以申领么,对企业性质有什么要求?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不在22号公告规定的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设立登记纳税人范围内,暂不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接下来,税务总局将结合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的实行情况,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给学校开具普通发票用填写统一信用代码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规定: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新办企业已登记但未领发票,可否注销重新登记?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1.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2.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登记信息确认。 第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第二,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文件附件1“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相关规定,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新开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开业的企业,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采购合同诉讼,法院判决我公司付给供应商材料款100万元,但供应方不给开发票,我公司可以凭判决书列支成本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政策解读:(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景区门票冠名发票印制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3】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由纳税人在全省中标的六家定点印制企业中询价。询价后,由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自行选择发票印制企业,并与印制企业签订发票印制合同。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根据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合同中所确定的印制企业制作并发送普通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 办理材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首次核定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

劳务派遣业务差额征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通过开票软件的差额征税系统开具才能享受差额征税的政策吗?另外劳务派遣业务享受差额征税有几种开票方式?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根据文件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1)正确选择商品和应税劳务名称。(2)正确选择征收率。劳务派遣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的,需分别开具1张专用发票、1张普通发票,其中,差额专用发票征收率为5%,扣除额普通发票征收率为0%。开具普通发票的,原则上使用差额征税模块开具1张普通发票(差额或扣除额为零时,也可使用差额模块开具),征收率为5%;确需开具2张普通发票,差额发票征收率为5%,扣除额发票征收率为0%。

您好,我司为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了一份售后回租合同,约定承租人到期后需支付一定名义货价(1元)赎回融资租赁资产,租赁期到期后,我司需要针对这个名义货价1元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人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发票请据实填开。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8-20 至 2021-08-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8-20 至 2021-08-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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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8-20 至 2021-08-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