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7-28 至 2021-08-08,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我想知道在物业交的物业费有没有发票。还有电费。车位费都有没有发票。我们小区物业公司不给… 2. 个体户向企业购进货物,由于该个体户没有开立对公户,则使用个体经营者银行账户支付给企业货款,请… 3. 京东开专用发票,错开后寄回红冲后,拖延以公司规定15个工作日后再开发票时间,是否合法。严重拖… 4. A公司(在湖北)委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起诉B公司(在广东)支付律师费36000元。开庭后,A… 5. 商贸公司,销售给个人及个人合作社的货物,是否需要全部开发票??如果不开发票,按无票销售缴纳增… 6. 我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开票方(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空白,能作为合规发票入账么?… 7. A公司向法院起诉交了10000元受理费,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收取受理费5000元,决定退还… 8.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垃圾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的环保企业,主要为客户提供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污水… 9. 房东代物业公司收取公摊水电费,只有收据,没有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吗? 10. 我司与重庆的某商场物业分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协议,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交水电费,提供给我司水电费公… 11. 我司与员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归承包方所有,我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我… 12. (2019)31号公告中,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13. 你好,我是个人,喊了几个人从公司接活干,公司需要发票,但是开的劳务要缴纳百分之二十所得税,一… 14. 你好,我问下,个人给公司干活呢,要求开发票,我不知道要开什么样的,税务局工作人员说是劳务。现… 15. 我企业为公寓租赁企业,与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供个人回公司报销费用… 16. 本人在智行火车票APP购入几张机票,去程给开具了电子发票,归程不支持电子发票,却支持邮寄纸质… 17. A公司与B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办公,每期的租金B去税务代开租赁发票给A.后来A因自身原因提前… 18. 给香港注册的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号一栏写上了公司海外注册证明书上的编号,该发票是否有效… 19. 两个个人之间借款大额利息可以要求收款方开具利息发栗吗 20. 我们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购买二手车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能不能为其开具征收…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我想知道在物业交的物业费有没有发票。还有电费。车位费都有没有发票。我们小区物业公司不给开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果该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建议您提供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向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帮助您索取发票。
个体户向企业购进货物,由于该个体户没有开立对公户,则使用个体经营者银行账户支付给企业货款,请问企业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个体户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8-0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京东开专用发票,错开后寄回红冲后,拖延以公司规定15个工作日后再开发票时间,是否合法。严重拖延消费者报销?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以下简称,详见附件),在填开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销售方填开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A公司(在湖北)委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起诉B公司(在广东)支付律师费36000元。开庭后,A公司与B公司和解,B公司愿意支付货款449798.36元及A公司为打官司产生的费用42523元(其中诉讼费4023元、律师费36000元、差旅费2500元),为此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A公司愿意为货款449798.36元出具正规发票,B公司是一家国企,称财务很规矩,需要A公司对42523元出具正规票据。这42523元不是营业收入,不需要交税,原来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使用正规收据(由税务局监制,是不需要交税的),现在正规收据取消了,请问A公司应该如何出具正规票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6】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第三,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时应当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等类型的相关专用票据,该票据属于财政票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相关手续及票据事宜,详情请您直接拨打当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咨询确认人民法院诉讼费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商贸公司,销售给个人及个人合作社的货物,是否需要全部开发票??如果不开发票,按无票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可行??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开票方(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空白,能作为合规发票入账么?还是拒收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A公司向法院起诉交了10000元受理费,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收取受理费5000元,决定退还5000元。对于退还的5000元,法院需要正规票据,原来有正规收据(由税务局监制,是不需要交税的),现在正规收据取消了,请问应该如何出具票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4】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第三,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时应当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等类型的相关专用票据,该票据属于财政票据。关于退还诉讼费相关手续及票据事宜,详情请您直接拨打当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咨询确认诉讼费退还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垃圾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的环保企业,主要为客户提供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污水处理服务、环保设备销售、租赁服务、工程施工等业务。我司提供的垃圾渗滤液及污水处理服务,发票开具项目名称分别为现代服务渗滤液处理费、现代服务运营费;租赁服务,针对租赁的房产和有形动产,发票开具项目名称分别为经营租赁房屋租赁、经营租赁其他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费。我司通过对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中对现代服务的定义,判断我司提供的服务中垃圾渗滤液及污水处理服务、租赁服务,是属于现代服务范畴中的。因公司是按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的,存在发票未开具,但依据合同约定,先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形。我们想咨询,适用2021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销售额是按2020年度开票收入的金额,统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还是按2020年度增值税申报表填报的金额,统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非常盼望您的专业指导和帮助!?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东代物业公司收取公摊水电费,只有收据,没有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3】贵公司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支付的水电费可以以水电费发票复印件与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司与重庆的某商场物业分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协议,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交水电费,提供给我司水电费公司开具给物业公司的发票复印件盖公章及我司应交水电费的收据,不予开具发票给我司,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若合理,我司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该费用?注:该物业分公司没有转供资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若属于物业公司代收转付水电费,应由水务集团及供电公司开具发票给付款方。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按水务集团及供电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及合同注明分割方式为分割依据。若不属于代收转付,则属于转售水电费,应由物业公司开具转售水电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司与员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归承包方所有,我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我司向承包方支付的承包所得是否可以在我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凭证是否为发票,如果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承包方需向我司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规定:“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凭承包方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发票请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
(2019)31号公告中,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请问:条款中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工作中怎么判断?是指实际付款金额还是合同约定付款金额,还是发票开具金额,或者需要同时具备付款加开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3.1.1增值税预缴申报 ……五、办理材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具体业务实质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你好,我是个人,喊了几个人从公司接活干,公司需要发票,但是开的劳务要缴纳百分之二十所得税,一共就几千块钱。好几个人很多天干完,如果再缴纳个税,一天连二百都挣不上。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我们到底要怎么开发票,或者怎么做,才能少交点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31】根据您的描述,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同时,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建议您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代开发票,如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按上述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因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你好,我问下,个人给公司干活呢,要求开发票,我不知道要开什么样的,税务局工作人员说是劳务。现在要扣百分之二十左右,关键就是个给人干天工的工资,几千块钱,再扣掉百分之20。是不是太高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30】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同时,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建议您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代开发票,如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是按上述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因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我企业为公寓租赁企业,与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供个人回公司报销费用?还是只能开具合同签订方为抬头的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3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本人在智行火车票APP购入几张机票,去程给开具了电子发票,归程不支持电子发票,却支持邮寄纸质版的,是否相互矛盾了呢?快递费的钱也付了,一直不予发货,最后报销报不下来,谁来担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9】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您的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A公司与B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办公,每期的租金B去税务代开租赁发票给A.后来A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同意向B格外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B以合同未写违约金条款为由,只能开具收据而不是发票,请问这样做合理吗?B是否应该把违约金作为价外费考虑,来开具发票给A?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综上所述,对于B企业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给香港注册的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号一栏写上了公司海外注册证明书上的编号,该发票是否有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购买方为非居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纳税人识别号”栏可以不填。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两个个人之间借款大额利息可以要求收款方开具利息发栗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们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购买二手车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能不能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7-28 至 2021-08-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7-28 至 2021-08-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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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7-28 至 2021-08-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