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5-13 至 2019-05-27,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8年财务做了处理,19年4月份取得发票,但是18账务数据做的少了,请问这笔发票可以放到20… 2. 请问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开的是批,是否需要附上清单,哪些情况是需要附上清单的? 3. 你好,我司是保险企业,汽车生产企业与我司和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由汽车生产企业购买部分商业险送… 4. 你好,我司单位购进货物时收到厂家开具的专票,货物销售时,商家也是一般纳税人,我司可以开具普票… 5. 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销售2017年购入的二手车一台。卖了1万元。未开具开票,是否需要纳税… 6. 自然人向企业销售货物,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后,企业应按什么项目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7. 50元通用定额发票的存根丢失了本,怎么办 8. 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底前建安工程已经发生(房屋至今未完工结算),施工企业于2017年底前… 9. 请问新发票监制章中提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必须在中间么?在底部是否可以? 10. 我们是施工单位,过程中以建设单位的公司账户交的电费,但是都是我们自己缴费的,开的发票都是建设… 11. 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可以吗? 12. 定额发票票面上为什么印上加盖单位公章呢 13. 发现以前年度未确认收入也未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当期开票,确认当期收入 14. 开发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单价和税额依据是什么,是否要与交易合同(如购房合同)里载明的… 15. 我公司开给客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因操作人员失误造成遗失,税务机关处理完成后,这份发票能… 16. 租车给公司,在税局代开发票,发票名称为某某分公司,公司要求在发票备注栏写上某某分公司某某支公… 17. 你好。我租了一套房子,之前租过,现在续租一年。想给新合同开个发票。请问开票方式可以在线操作吗… 18. 公司于2017年已更改名称,因租金合同未签补充合同,对方不同意按新名称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仍为… 19. 你好,我想咨询当月收到客户购货订金,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能否开具,如能开具则增票上的… 20.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销售方拒绝开已抄税证明,已沟通多次,无果。请问该怎么处理?
二、官方答复汇编
18年财务做了处理,19年4月份取得发票,但是18账务数据做的少了,请问这笔发票可以放到2018的企业所得税年报里面吗?文件是?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请问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开的是批,是否需要附上清单,哪些情况是需要附上清单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你好,我司是保险企业,汽车生产企业与我司和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由汽车生产企业购买部分商业险送给购车客户,客户购车时选择所需的全部险种进行投保,并向我司交付全部保费。汽车生产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将协议中赠送的保险保费退还给客户。我司可否向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其实际购买并赠送给客户的保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客户开具其本人购买的除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的险种外的其他保费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
你好,我司单位购进货物时收到厂家开具的专票,货物销售时,商家也是一般纳税人,我司可以开具普票吗?还是只能开具专票呢?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贵公司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如不属于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销售2017年购入的二手车一台。卖了1万元。未开具开票,是否需要纳税申报增值税,该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0】1、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计税,一种为适用税率13%的一般计税,一种为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或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有: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若你司不属于以上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应按照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无票收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6列“未开具发票”对应栏次。
自然人向企业销售货物,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后,企业应按什么项目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7】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50元通用定额发票的存根丢失了本,怎么办?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和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河南省税务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轻微违法行为:有该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有该违法行为,致使定额发票毁损5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毁损10份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有该违法行为,致使定额发票毁损5本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毁损10份以上30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该违法行为,致使定额发票毁损10本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毁损30份以上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丢失定额发票数量在5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10份以下,或擅自损毁发票3份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丢失定额发票数量在5本以上10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10份以上30份以下,或擅自损毁发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丢失定额发票数量在10本以上20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30份以上50份以下,或擅自损毁发票10份以上20份以下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丢失定额发票数量在20本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数量50份以上,或擅自损毁发票20份以上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4.1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告,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普通发票丢失、损毁情形时,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对发票丢失的,还应登报声明作废。【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 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需接受相关处罚。现行税收政策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外,其他种类发票丢失的后续处理暂无文件明确规定,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底前建安工程已经发生(房屋至今未完工结算),施工企业于2017年底前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因工程款支付争议原因未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2019年初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取得该发票,是否可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计入建安成本?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请问新发票监制章中提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必须在中间么?在底部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发票监制章 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作废,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我们是施工单位,过程中以建设单位的公司账户交的电费,但是都是我们自己缴费的,开的发票都是建设单位的,请问这个我们要怎么处理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可以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定额发票票面上为什么印上加盖单位公章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所以,开具河南省通用定额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现以前年度未确认收入也未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当期开票,确认当期收入?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原则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了,应当开具发票。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最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因此,对于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而在会计核算上未确认收入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开发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单价和税额依据是什么,是否要与交易合同(如购房合同)里载明的金额和税额一致?如不一致,消费者怎么办?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3、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应根据义务发生时间对应的税率计算不含税金额和税额。
我公司开给客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因操作人员失误造成遗失,税务机关处理完成后,这份发票能重新开吗?还是客人只能拿这份发票的留底联复印件做帐?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5】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因此,丢失发票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租车给公司,在税局代开发票,发票名称为某某分公司,公司要求在发票备注栏写上某某分公司某某支公司,这个是否能在税局代开办理的?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5】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2)非常设组织机构;(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你好。我租了一套房子,之前租过,现在续租一年。想给新合同开个发票。请问开票方式可以在线操作吗,还是必须去税务局?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若您咨询的是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建议直接携带下列去税局办理。也可以现在电子税局-自然人用户注册登录后填写申请再去税局代开。 应提供资料: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出租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1份 (3)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公司于2017年已更改名称,因租金合同未签补充合同,对方不同意按新名称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仍为旧名称,请问这部分租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要据实开具,如果开具有误,建议重新开具。
你好,我想咨询当月收到客户购货订金,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能否开具,如能开具则增票上的货物名称填写什么,因只是订金,货物在下一个月才销售的?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并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销售方拒绝开已抄税证明,已沟通多次,无果。请问该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栏目查看“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三、根据《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另外,如需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措施,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广州市税务局->图片新闻”栏目查看“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此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税收违法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5-13 至 2019-05-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5-13 至 2019-05-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5-13 至 2019-05-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