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05 至 2019-11-0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职工出差培训,取得一张培训费发票购买方为职工个人,是否可以拿到单位报账 2. 发票遗失处理是根据征管法第几条 3. 我这个问题12366解答不了,她给我税务局的电话让我直接咨询税务局,电话一直打不进去。麻烦找… 4. 你好,我司总部在厦门,因业务开展需要,我司在浙江成立了一家子公司;我司只有总部配备财务人员,… 5.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开具什么… 6. 你好!公司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给客户,因质量问题一直在协商,对方客户也未认证,已超过36… 7. 请问一下税务局配给车站的定额发票(车票),并已加盖车站发票专用章,能否用作出差报销差旅费的车… 8. 公司移动座机费因实名制原因,发票开的个人抬头有税务风险吗? 9. 租用对方仓库,对方经营范围不能开具水电费发票,对方如果能拿到抬头是对方公司的水电费发票,可以… 10. 哪些货物劳务名称认定为劳务费?清洁费和搬运费应该认定为劳务费么?具体劳务费包括哪些?我希望四… **11. 公司员工出差,酒店住宿费是旅行社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内容: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这发… 12. 外贸企业,10月份已手工或扫描认证,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退税用途后,变成退税认证发票所属… 13. 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发票吗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 15. 您好!我公司食堂对外承包,每月公司按照员工人数给食堂打款,由食堂直接充值到员工饭卡,且食堂已… 16. 以发票形式报销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应该纳入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17. A销售货物给B,销售合同双方已签,A已向B收齐货款,但A所销货物下月才能到,目前尚未发货给B… 18. 我司与A公司签订了供销合约,我司代为销售A公司商品,每月根据销售额向A公司收取场地使用费,请… 19. A销售货物给B,销售合同双方已签,A已向B收齐货款,但A所销货物下月才能到,目前未发货给B,… 20. 个人接企业单,为企业拍摄宣传片,企业要求开具发票,需要怎么样开发票**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职工出差培训,取得一张培训费发票购买方为职工个人,是否可以拿到单位报账?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报销需要根据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发票遗失处理是根据征管法第几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这个问题12366解答不了,她给我税务局的电话让我直接咨询税务局,电话一直打不进去。麻烦找个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甲是A公司的员工,以前年度一直发工资。从去年底开始,双方签订了一个承包经营的协议,A公司将一个境外子公司承包给甲经营,以后不再支付工资,每年A公司给甲支付一定的管理费,这个管理费用于子公司的人员工资、管理费等经营所需的支出(即不管甲招聘几个人,经营公司的所有花销,都在这笔管理费里支出)。现在A公司要求甲开具发票,这样才能支付这笔费用。问题1:甲应该怎么代开发票?开具项目是什么?携带什么资料?问题2:这个代开事项是否涉及个税?因为这个承包协议是跟这个个人甲签订的。如果涉及,怎么计算?毕竟这笔费用不光是甲的收入,还有子公司正常运营的成本在里面。问题3:如果代开发票时交了个税,那么他给下属员工分配薪酬的时候是否不用再交个税了?否则不就是重复交税了吗?问题4:这个事项有点儿复杂,这里表述可能还不是很全面,能否给个专业人士的咨询电话?不要官方的咨询电话,直接打不进去,最好能有个税政科的专业人士解答一下。A公司不在济南,个人甲身份证地址是济南历下区的,子公司为境外公司?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若属于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用,应当由企业开具发票。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历下区税务局;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五)经营所得,是指: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1 不超过30000元的 5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你好,我司总部在厦门,因业务开展需要,我司在浙江成立了一家子公司;我司只有总部配备财务人员,子公司没有配备财务人员,所有财务相关的事项(含发票开具)均由总部财务人员办理,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你们:1、我司申领发行的税控盘可以带回厦门总部安装吗?2、我司在浙江省税务局申领电子发票后,可以直接在厦门总部这边开具电子发票吗?3、我司在浙江省税务局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带回厦门总部开具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开具什么内容?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你好!公司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给客户,因质量问题一直在协商,对方客户也未认证,已超过360天,客户要把发票退回我司,请问我司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对我司超过360天未认证的发票开红字发票有风险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上述如仅是发票超过认证期限不是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的理由,请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操作。
请问一下税务局配给车站的定额发票(车票),并已加盖车站发票专用章,能否用作出差报销差旅费的车票,比如用于报销从县城到市内往返车费?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仅供参考
公司移动座机费因实名制原因,发票开的个人抬头有税务风险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仅供参考
租用对方仓库,对方经营范围不能开具水电费发票,对方如果能拿到抬头是对方公司的水电费发票,可以利用分割单形式将对方的水电费分摊给我们吗?我们可以依据租赁合同+抬头为对方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分割单原件+分割协议入账吗?(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哪些货物劳务名称认定为劳务费?清洁费和搬运费应该认定为劳务费么?具体劳务费包括哪些?我希望四川省税务局能明确界定一下,清洁费搬运费算不是劳务费,四川省南充市税务局认定清洁费算劳务费,全省范围是否统一这样认定?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编码(3802)加工劳务: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包括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其他加工劳务。 编码(3804)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以上仅供参考
公司员工出差,酒店住宿费是旅行社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内容: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这发票可以作为出差报销的附件吗?可以正常做差旅费费用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通过旅行社订房如果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差旅费支出,取得合法有效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同时留存出差人员、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备查。
外贸企业,10月份已手工或扫描认证,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退税用途后,变成退税认证发票所属期在11月(原认证所属期是10月),因为平台的缘故,改变了所属期会影响到退税吗?(10月已收到退税款)?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1、外贸企业可以进行发票退税勾选,勾选确认的发票归属于当前自然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以及国税总局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的相关规定,只要能将电子版的发票正确索引到相应的凭证上,并且可以安全在电脑上保管,是不是可以实行这种电子会计档案,不需要再将纸质版的票据与凭证进行装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您好!我公司食堂对外承包,每月公司按照员工人数给食堂打款,由食堂直接充值到员工饭卡,且食堂已开具发票,请问冲到员工饭卡的费用员工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相关的文件吗?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以发票形式报销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应该纳入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A销售货物给B,销售合同双方已签,A已向B收齐货款,但A所销货物下月才能到,目前尚未发货给B,请问A能否先开具发票给B?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A公司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我司与A公司签订了供销合约,我司代为销售A公司商品,每月根据销售额向A公司收取场地使用费,请问下这个场地使用费可以开经营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如是代销商品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A销售货物给B,销售合同双方已签,A已向B收齐货款,但A所销货物下月才能到,目前未发货给B,请问A能否B先开具发票给买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A公司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个人接企业单,为企业拍摄宣传片,企业要求开具发票,需要怎么样开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临时使用发票的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所需要的资料如下: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请携带以上资料前往所属城区的办税大厅代开。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05 至 2019-11-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05 至 2019-11-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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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05 至 2019-11-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