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19 至 2019-09-2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重庆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目前航空公司客票发票都以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但是航空公司要求1个月内打印行程单,逾期就… 2. 你好,出租方为台湾人,现在开不了房租发票。房租已付,就没有去缴纳税金,要怎么处理 3. 你好,我公司刚接了一个工程改造项目,对方拿了一份2014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让我们公司开… 4. 销售方因质量原因发生销售折让,已收到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5. 我公司为经营租赁,并对营业场所进行了装修,涉及装修费用一千万,现在有零星的装修费用来了发票,… 6. 我公司是一钢结构公司,可经营钢结构的制造、销售。我司与一外贸公司达成初步协议,销售一套钢结构… 7.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问题: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方面的规定有些不合理,我这边客户有张几百块钱的一张… 8. 员工个人姓名的通讯费发票,每个月在公司实报实销可以税前扣除吗?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9. 我司是从事汽车零配件(如:汽车发动机电脑板)再制造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旧件多半从个人收购,所… 10. 混凝土总公司3%简易征收、分公司13%(营业执照上注明非独立核算,电子税务局申请为独立核算)… 11. 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办事处锦艺国际华都一期欧尚小区是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服务,其收费公… 12. 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并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银行账户,,而是供应商另外提供的账户,,这个账户… 13. 由于公司需要购买农民个人的不同树种树苗,需要频繁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这需要用到农民个人的身份… 14. 国税定额发票使用行业的相关规定 15. 2017年12月给购方(所在地吉林)的发票丢失,现在才发现,目前我公司(所在地北京)有底联。… 16. 我单位聘请的食堂炊事员是个农民工,每月是在邮政代开的劳务发票来结算工资的,以前都是代开发票时… 17. 汽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上是否必须有“成品油”三个字,字错了的发票能否使用 18.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 19. 我司今年1月向个人租赁办公场所,户主至今未开具房租发票给我司,9月我司将部分办公场所分割并转… 20. 我单位因员工宿舍户数太多每月根据电费清单在系统中导取电费电子发票工作量太大,可否用电费清单作…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目前航空公司客票发票都以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但是航空公司要求1个月内打印行程单,逾期就不能打印了,而且也拒绝开具电子发票等其他发票,请问这种行为违规么?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若销售方拒绝开具发票,可来电12366进行涉税举报。

你好,出租方为台湾人,现在开不了房租发票。房租已付,就没有去缴纳税金,要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应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你好,我公司刚接了一个工程改造项目,对方拿了一份2014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让我们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他,请问凭着这份许可证,和今年签订的合同,可以去开具3%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若符合简易征收的,可以开具3%征收的发票。

销售方因质量原因发生销售折让,已收到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但实际无货物退回,而客户申请的红字发票含有数量,请问能否开具红字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可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可按规定进行冲红操作。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为经营租赁,并对营业场所进行了装修,涉及装修费用一千万,现在有零星的装修费用来了发票,那么我想问一下大额费用按3年以上摊销,那么小额的装修费用金额在5万以下,且多为零散的建材购买,那么这些零星的费用可否在发生的当期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公司是一钢结构公司,可经营钢结构的制造、销售。我司与一外贸公司达成初步协议,销售一套钢结构厂房的全套部件给外贸公司出口往非洲。外贸公司的出口品名为钢结构厂房,因退税需要外贸公司要求我司开立品名为钢结构厂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我司并无钢结构厂房的施工资质。外贸公司称此钢结构厂房是出口用,对销售单位无施工要求。请问我司若开立品名为钢结构厂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开具应按照真实发生的项目如实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问题: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方面的规定有些不合理,我这边客户有张几百块钱的一张发票丢失了,当地税务局让客户去自己主管局办理登报挂失和罚款手续,这太bu合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开具一个已报税证明和再复印一下卖方发票记账联即可了,专票都人性化处理了,普通发票怎么还那么bu合理,再说了现在的增值税发票在网上税控后台都电子化了,都能查询到,电子发票更是推广的深入ren心了。总理多次提到税务亲民便民简政等国家顺民心顺民意的大政方针政策,希望都落到实处?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员工个人姓名的通讯费发票,每个月在公司实报实销可以税前扣除吗?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我省党政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且在鄂办发〔2015〕35号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在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费用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而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是从事汽车零配件(如:汽车发动机电脑板)再制造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旧件多半从个人收购,所以对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旧件经由我司再制造销售出去却是13%的增值税,这样税负率很高,请问目前有这一块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判断是否有符合税收优惠。

混凝土总公司3%简易征收、分公司13%(营业执照上注明非独立核算,电子税务局申请为独立核算)总公司、分公司业务各自开展,税务局2种意见:总公司3%、分公司3%;总公司3%、分公司13%请问:混凝土分公司到底能不能开13%专用发票,也就是总公司3%、分公司13%这种方案可以?(注:总分司、分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只是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生产线有分开)?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若总分公司为汇总纳税人企业,应统一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简易计税。若总分公司独立核算,分别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可根据企业需要,分别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简易计税。

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办事处锦艺国际华都一期欧尚小区是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服务,其收费公示栏上写的有第一条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5元,第三条电子监控运行维护费每月每平方米0.05元,而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两个收费项目合二为一开具开具成物业费单价1.462263元,实际为1.55元的单价,而不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按照明细开具,对此中原区国税局说这样合法,请问这样合二为一开具发票明细合法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且发票应如实开具。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并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银行账户,,而是供应商另外提供的账户,,这个账户也是供应商的对公账号。。这样可行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由于公司需要购买农民个人的不同树种树苗,需要频繁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这需要用到农民个人的身份证原件,造成实际工作中诸多困难,请问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具体操作和资料如何?电子税务局发票模块好像找不到能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但是按照国税平台另一篇留言,确实特殊情况可以申领收购发票,由付款方开发票给收款方?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因此,如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上述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有关发票票种核定的资料及流程,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栏目查看“发票票种核定”的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国税定额发票使用行业的相关规定?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XX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附件1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将定额发票的使用对象限定于在税控收款机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设置定额发票。”

2017年12月给购方(所在地吉林)的发票丢失,现在才发现,目前我公司(所在地北京)有底联。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发票能补开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根据您的描述,您不符合补开发票的条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单位聘请的食堂炊事员是个农民工,每月是在邮政代开的劳务发票来结算工资的,以前都是代开发票时把各种税费都代扣了的,现在要求开票单位不代扣个税了,要支付单位代扣,像炊事员这种情况是算工资薪金收入还是劳务报酬?她每个月的工资是3000元,如果按劳务报酬来扣所得税,3000-800=2200元,2200*20%=440元,光是所得税一项是不是就要代扣440元?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第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第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2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或发票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三、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附件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汽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上是否必须有“成品油”三个字,字错了的发票能否使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想咨询下由于国地税统一以及今年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变对这个政策有没有更改?如果没有改变,这个政策持续会好久,会不会改成国家税务统一的征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因此,请您参考以上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司今年1月向个人租赁办公场所,户主至今未开具房租发票给我司,9月我司将部分办公场所分割并转租出去,现需向转租承租人开具发票,再未取得房租发票的前提下,我司提前将转租租金发票开给承租方是否合理?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1、上述情况,你司可根据交易相符如实开具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我单位因员工宿舍户数太多每月根据电费清单在系统中导取电费电子发票工作量太大,可否用电费清单作为付款和报销凭据?取得“电费清单”是否可以代替电费发票使用?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19 至 2019-09-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19 至 2019-09-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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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19 至 2019-09-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