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12 至 2020-08-16,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买了车险的车辆出事故后在4S店维修,并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4S店,请问维修费发票抬头应该开车… 2. 请问向商家开电子发票需要向商家提供买家的公司抬头和税号吗? 3. 我个人将自家住房楼顶的一块场地出租给通信运营商,作为其架设基站所用,和对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4. 请问电子发票,打印出来时有“非会员水印”,请问这样的电子发票是不是无效,能不能作为入账依据和… 5. 请问,我的港杂费发票,备注栏没有信息,这个符合出口退税的规定吗? 6. 1没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可否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以他人信息开具发票。2如果开具了,以上是… 7.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是建筑企业,承建了业主为政府单位的项目工程,现在按合同向业主申请预… 8.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2016.4.30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已… 9. 1商家没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也没有获得经营收入,可否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以他人信息开具发… 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四、支付机构预付卡。我个人的思虑是购… 11. 购货方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丢失后如何处理? 12. 我司为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以及日常工厂办公都会产生一些废水,这些废水我们会回收处… 13. 我公司是消防产品供应链平台,客户通过我们平台购买产品,款项直接支付到我方平台账户,由我公司代… 14.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初将商铺1-3层出租给一个超市,并同时代开了发票,缴纳了营… 15. 你好,我是乘客在哈啰顺风车平台上约了顺风车,并支付了票款,车主是个人,我的钱是平台代收后然后… 16. 我公司将某处房产全部对外出租,水电费均为租户使用,经协商,我公司若将水表电表名称临时变更为租… 17. 我是一家宾馆,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有住宿、烟草和食品销售,有烟草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自己… 18. 我公司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 19. 贷款买房,银行贷款下来后,贷款部分的购房发票是开发商开具吗?开发商说只有银行放款发票,不开剩… 20. 自然人根据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二、官方答复汇编
买了车险的车辆出事故后在4S店维修,并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4S店,请问维修费发票抬头应该开车主方还是保险公司?因为4S店说保险公司要求抬头开保险公司的,但我理解该费用属于车主和4S店之间交易发生的,保险公司只是基于保险关系赔付,发票理应开给车主?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请问向商家开电子发票需要向商家提供买家的公司抬头和税号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和您的身份具体判断。
我个人将自家住房楼顶的一块场地出租给通信运营商,作为其架设基站所用,和对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年2万元,我个人是否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场地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代开发票,我个人需要交纳哪些税金?请予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8-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九款第五项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再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第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二条的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所在地等。 第三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最后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与相关科室核实:场地租赁实际上是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不属于财产租赁的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若您是个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或财产原值,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财产原值的,代开发票时,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请问电子发票,打印出来时有“非会员水印”,请问这样的电子发票是不是无效,能不能作为入账依据和税局查账时的凭证?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请问,我的港杂费发票,备注栏没有信息,这个符合出口退税的规定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再备注栏备注相关信息的,需要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备注,比如: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可在备注栏内填写【详见清单】,然后自行附制清单,加盖发票专用章。)。 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1没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可否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以他人信息开具发票。2如果开具了,以上是什么行为?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是建筑企业,承建了业主为政府单位的项目工程,现在按合同向业主申请预付款,业主要求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请问我们能不能给政府单位开具不征税的预付款发票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2016.4.30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已完成地下室的建设,施工成本约1亿,已取得营业税发票。后因规划改变停工,2020年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重新签订总包合同,请问能否实行简易征收计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重新立项后,新的项目应按照新的施工许可证确定能否享受简易计税。依据现行政策,2016年5月1日前的老房地产项目方可选择简易计税,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后,则不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1商家没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也没有获得经营收入,可否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以他人信息开具发票。2如果商家开具了发票,以上是什么行为?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四、支付机构预付卡。我个人的思虑是购买预付卡取时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业务还未发生,实际消费是购买预付卡后面几个月或几年内才会消费完。上述取得预付卡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如果不能,符合什么条件、什么时候可以扣除。附件里有预付卡发票?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购货方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丢失后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 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票丢失需接受相关处罚。现行税收政策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外,针对普票丢失如何处理没有统一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管理方面要求处理。
我司为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以及日常工厂办公都会产生一些废水,这些废水我们会回收处理,转化为二次水,一般用来工厂自用(例如冲厕所之类的)因目前该地区严重缺水,故有家企业想购买我司的二次水,请问该部分销售废水的收入,我司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为增值税纳税人,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我公司是消防产品供应链平台,客户通过我们平台购买产品,款项直接支付到我方平台账户,由我公司代收代付给供货方,签订三方代收代付协议,最后由供货方直接向客户开具发票,我公司向厂家开具经纪代理服务费发票,请问这样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初将商铺1-3层出租给一个超市,并同时代开了发票,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应的税款。但因为与施工方存在法律纠纷诉讼,直到2016年底施工方才将工程发票开给我公司,我公司结转了相应的成本,将该部分商铺计入固定资产。公司财务在2015年对出租的商铺预提了折旧(按3000元/平米预计预计原值计提折旧)。近期,税务查账说,该预提的折旧费,因为我公司财务2015年未将该部分商铺计入固定资产,所以该部分预提的折旧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我公司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没有房子怎么出租),该部分商铺确实已出租,并且也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已经处于使用状态,只是因为诉讼问题没有结转入固定资产,对该商铺预提的折旧理应可以税前扣除,不可能只有收入而没有相应的成本,请问:我公司预提的2015年折旧是否能够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你好,我是乘客在哈啰顺风车平台上约了顺风车,并支付了票款,车主是个人,我的钱是平台代收后然后再打给车主,我现在问收款方(哈啰平台)索要发票,平台回复说不提供发票,理由是应该由车主提供发票(截图为证),我觉得我的钱支付给了谁,谁就应该给我开发票,他们平台在变相增加纳税人索要发票的难度,平台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请问他们哈啰平台不开发票的解释是合理的吗?政府是否允许这样的行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网约车平台收取款项提供服务的应税行为,应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对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对方发生应税行为拒绝开具发票,针对该发票违法行为您可向该公司所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或拨打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反映。
我公司将某处房产全部对外出租,水电费均为租户使用,经协商,我公司若将水表电表名称临时变更为租户,水务局供电局可将发票开具给租户,发票抬头为租户,相关水电费也均有租户缴纳,与我公司无任何水电费资金往来,请问这样是可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按照真实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即可。
我是一家宾馆,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有住宿、烟草和食品销售,有烟草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自己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了开住宿费,是否可以开具香烟和食品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我公司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请问所附清单是否允许为我司自制销售清单?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贷款买房,银行贷款下来后,贷款部分的购房发票是开发商开具吗?开发商说只有银行放款发票,不开剩余购房款发票怎么办?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以便我们予以回复。如来文所述“剩余购房款”指的是接受贷款服务而支付的利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给付款方。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另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自然人根据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能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12 至 2020-08-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12 至 2020-08-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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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12 至 2020-08-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