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01 至 2020-04-0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建筑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于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2020年1月3日)起满3个月之日(2020年… 2. 我公司从法院拍得一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请问:1、发票该由谁开具?政策依据是什么?2、我公司需… 3. 您好我想咨询我的下游客户企业进入到了破产重整,最后法院确认了对方欠我的货款,但是按照重整计划… 4.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三年,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收取三年租金,按照税法规定,发票是在… 5. 我购房(一房两张发票),两张发票日期一张2020年3月9日,一张2020年4月3日,强烈要求… 6. 您好,广州市火龙互娱旗下《后宫宛如传》游戏开充值金额的普通增值个人发票,客服方表示能开具纸质… 7. 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开红字发票,退回租金,增值税怎么申报,一定要签补充协议吗? 8. 关于人力服务机构承接用人单位发包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有以下四个问题需要询问:1、在发包单位… 9. 工业路大厅的自助机没有人负责装手撕发票吗?第一次去领,自助机没有发票,让去柜台领取,去了柜台… 10. 请问收到预付款的发票,购买方可以将此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发票显示销售方是不征税收入 11. 1、购买方遗失了发票联,需向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吗?该如何办理,办理后该笔费用如何入账。专票跟普… 12. 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被购买方拒收,请问是否合理?财务人员不足三… 13. 我司是一家检测辅导机构,经常需要去企业视查和采样之类。公司制度有规定,在公司无车可派的情况下… 14. 在农户手中收购的干人参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吗 15. 我司有跟员工签订月租为0元的租车协议。协议约定,私车公用的情况下可以报销实际的过路费和按1公… 16. 请问一下原来的时候专票要扫描认证,要求不能压线,不能错格。现在都是网上勾选了,这个要求还是这… 17.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销售电力及其相关业务。公司采购有各种类型的成品油,现因为经营情况,不… 18. 差额征税发票开具咨询 19. 我去银行缴纳银行询证函费用,要求银行开票,其中一个银行需要填写开票申请表,需要盖单位公章还有… 20. 因公司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务局停止发放发票,导致公司经营无法正常开展,请问因欠土地使用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建筑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于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2020年1月3日)起满3个月之日(2020年4月4日)收款95%,剩余质保金5%于一年以后收款。于4月8日收到95%的工程款请问这个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月3日?还是4月4日?还是4月8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您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来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三)按规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其他情形。 建筑服务的预收款,指的是建筑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未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和服务完成后收到的款项,以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公司从法院拍得一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请问:1、发票该由谁开具?政策依据是什么?2、我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您好我想咨询我的下游客户企业进入到了破产重整,最后法院确认了对方欠我的货款,但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只能支付给我27%,但破产管理人要求我们按实际欠款金额开具全额发票,这样是否合理,如果合理税收方面是否有优惠?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应按您实际取得的收入开具。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三年,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收取三年租金,按照税法规定,发票是在三年租赁期满后才开具。承租方按照权责发生制,账上按年计提租金支出,请问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承租方是否需要先做纳税调增,等第三年租赁期满取得发票时,再做纳税调减?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增值税上,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票应于纳税义务发生时据实开具。一次性支付的房屋租金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进行扣除。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我购房(一房两张发票),两张发票日期一张2020年3月9日,一张2020年4月3日,强烈要求发票日期一样。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您好,广州市火龙互娱旗下《后宫宛如传》游戏开充值金额的普通增值个人发票,客服方表示能开具纸质发票,并且要求顺丰到付。我明白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我目前无法确定收货地址而且不想付邮费,客服表示不开电子发票,请问这种行为合理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纸质普通发票与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相同。购买方可与销售方进行交涉发票开具的类型。

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开红字发票,退回租金,增值税怎么申报,一定要签补充协议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若疫情期间你司有免租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免收租金期间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不需进行增值税申报。

关于人力服务机构承接用人单位发包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有以下四个问题需要询问:1、在发包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以以减轻发包单位事务性工作为原则,只承接其职工的薪酬发放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个税计算、薪酬发放、汇算清缴等)或只承接其职工的社保缴纳服务?2、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中,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职工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3、人力服务机构承接用人单位临时性或非全日制的人员外包时,在与职工本人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比对非全日制用工为其发放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4、人力服务机构在不与发包单位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实际业务情况需将部分人员的社保或工资二次转包给另一家人力服务机构时(总包公司为中间商),分包的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按照47号文为总包人力机构开具不含其代收代付部分的“差额发票”?同时,总包单位是否可在提供分包单位缴纳的社保明细(或发放的工资明细)的前提下,同样按照47号文规定为发包单位开具“差额发票”若无法开具差额发票,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可按照项目服务的形式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综上所述为业务发生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烦请逐一答复,如有未明事项可留言在此,我将二次询问,或可拨打本人电话:18516073792感谢至极,顺祝商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不属于涉税问题,请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处理。 问题二:不属于涉税问题,合同签订请咨询人社部门。 问题三:工资的发放规定请咨询人社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请遵照执行。 问题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工业路大厅的自助机没有人负责装手撕发票吗?第一次去领,自助机没有发票,让去柜台领取,去了柜台又说没有领票本领不成发票。回去找找,没有找到领票本,想着自助机都装好了,又跑去自助机领票,还是没有发票。自助机是几天装一次发票,让我跑了两趟都没有领到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便函〔2006〕20号)规定,……附件……《发票领购簿》式样,领购簿发票使用说明第五项:发票领购簿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如有丢失,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申请挂失后补发。 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所属的税务机关,无法进一步核实自助机装发票的具体时间,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办税地图”中查询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电话,确认办理发票领购业务。另外,如您涉及发票领购簿丢失,需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申请挂失后补发。

请问收到预付款的发票,购买方可以将此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发票显示销售方是不征税收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购买方遗失了发票联,需向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吗?该如何办理,办理后该笔费用如何入账。专票跟普票的处理程序一样吗?2、销售方遗失了发票联,同上述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丢失方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纳税人可以凭原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合同、付款凭证、书面报告回执等原始单证据实列支。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被购买方拒收,请问是否合理?财务人员不足三人的情况,税务是否对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有要求?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回电话

我司是一家检测辅导机构,经常需要去企业视查和采样之类。公司制度有规定,在公司无车可派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开自已的车去办公司的业务,可以报销发生的过路费和按1公司1.5元报销油费。现在ETC可以开具过路费发票,发票名称开的是公司名称和税号,但是发票上规格有车的牌号,目前我司税审的时候,就这个发票被剔除,说是非本单位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说这个过路费要拿跟员工签的租车协议去税务局代开才可以?请问真的是这样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企业租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若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根据对方提供的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租用个人车辆,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厦门地区实行500(含本数)以下免征增值税。 综上,企业租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在农户手中收购的干人参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司有跟员工签订月租为0元的租车协议。协议约定,私车公用的情况下可以报销实际的过路费和按1公里1.5元报销油费,且公司制度有规定,在公司无车可派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开自已的车去办公司的业务,可以报销发生的过路费和按1公司1.5元报销油费。现在ETC可以开具过路费发票,发票名称开的是公司名称和税号,但是发票上规格有车的牌号,目前我司税审的时候,就这个发票被剔除,说是非本单位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说这个过路费要拿跟员工签的租车协议去税务局代开才可以?请问真的是这样吗?我查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租用私车的行为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实质课税原则,企业租用个人车辆,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这个合法有效凭据指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一下原来的时候专票要扫描认证,要求不能压线,不能错格。现在都是网上勾选了,这个要求还是这么执行么?现在好多小企业开来的专票有错格压线的情况,这种发票就属于不合格发票,要退回重开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销售电力及其相关业务。公司采购有各种类型的成品油,现因为经营情况,不再发电了,想把库存的成品油对外销售。之前咨询过12366,说要去主管税务局的大厅新增成品油模板,今天咨询了大厅的税务人员,答复说是增加成品油模板需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有销售成品油的内容。我公司,因为临近经营期,现在变更经营范围不太现实,想问问有其他方法能让我们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如需开具成品油发票,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会结合业务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一些也业务需求相匹配的资料,建议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或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差额征税发票开具咨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去银行缴纳银行询证函费用,要求银行开票,其中一个银行需要填写开票申请表,需要盖单位公章还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另外一个银行申请开专票时需要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请问银行的这些要求符合规定吗,银行有特殊规定吗,盼回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购买方应按上述规定结合其实际情况提供相关开票信息。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因公司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务局停止发放发票,导致公司经营无法正常开展,请问因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停止发放发票,依据税收征管法的哪一条,据我在外省经历,没有遇见这种情况?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如您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税、免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01 至 2020-04-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01 至 2020-04-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01 至 2020-04-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