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6-02 至 2022-07-1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业性质土地上开发的具有住宅功能的房屋,测绘报告标注的房屋类型是办公,开票时… 2. 外贸出口销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是外文名称怎么办?可以购货方名称直接写外文吗? 3. 请问通过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 4. A房地产公司与B客户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于2018年5月10日交… 5. 物业公司不给业主开发票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 6. 你好,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规定从今年的5月1日起有变化,但有些我还是不太明白。请问现在的出口备… 7. 请问,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安装服务增值税发票,是否享受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免增值税的… 8. 发票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可以为“管理员”吗 9. 你好:我公司取得娱乐服务费发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10. 新版ofd格式的发票没有电子章,可以用来报销吗? 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 12. 因此,生产企业收到购买方的货物包装费,属于出口货物的价外费用,应一并计入货物价款出口报关;生… 13.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 14. 你好,我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有服务协议,每月需支付租金服务费,但是他们… 15. 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的原材料发票,该部分对应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如果当期未… 16. 物业公司代收自来水差额纳税的开票和申报处理 17. 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贴现利息由买方承担。由于受到银行账户限制… 18.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慎损毁施工场地旁村民农田里的农作物。我公司向村民… 19. 1、关于非直供电电费支出,除了可凭由总表单位直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 20. 个体工商户,没有税控盘,需要临时性代开发票,去税务大厅代开,需要什么资料呢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业性质土地上开发的具有住宅功能的房屋,测绘报告标注的房屋类型是办公,开票时应该选择什么税目合适呢(住宅?商业?其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外贸出口销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是外文名称怎么办?可以购货方名称直接写外文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出口发票必须翻译成中文开具,确有需要的可在中文名后备注英文名。

请问通过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是否可以不用再单独打印明细的电子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A房地产公司与B客户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于2018年5月10日交房;后因双方存在争议,于2018年6月12日交房;后又因争议,B客户于2018年12月12日将预收款发票退还给A房地产公司,A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B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94290.48元、税额54714.52元、价税合计1149005元。请问,就这一笔经济业务,A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8年5月10日还是2018年6月12日、还是2018年12月12日?盼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物业公司不给业主开发票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24】诉求收悉。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为能有效对接处理您反映的举报诉求,请您上传提供能够反映被举报单位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线索材料(如购物小票、送货单、收款收据、有显示收款方名称的微信或支付宝支付账单页面、银行转账凭证等)以及您的具体诉求,我们将尽快反馈到主管税务机关跟进。 同时,如果您需要实名举报或了解举报查处等情况信息,请您一并上传提供举报人姓名和身份证明等资料。 以上答复供您参考

你好,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规定从今年的5月1日起有变化,但有些我还是不太明白。请问现在的出口备案单证是不是可以不用保存纸质的,只保存电子档的就可以了?另外,对于我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备案是不是要提供以下的资料(电子档或纸质):1.报关单2.出口合同3.购货合同4.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5.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6.收外汇水单7.付工厂水单8.付海运费和港杂费水单?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请问,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安装服务增值税发票,是否享受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免增值税的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然人个人也可以享受该优惠。

发票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可以为“管理员”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开具应将项目填写齐全,开票人、收款人以及复核人项目内容应真实。

你好:我公司取得娱乐服务费发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新版ofd格式的发票没有电子章,可以用来报销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一问:上述文件中销货退回开红字发票并且还要在把原发票作废?比如5月份我卖一批货给你,开给你一张纸质普票,6月份全部退货,我开了一张红字发票,还得向你索回原发票作废?你也把发票退给我了,问题是跨月作废不了啊?啥办?开票软件不允许二问: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上述业务5月份卖货1万元,6月份发生销售折让1千元,我直接再开一张红字发票1000给你就行,为什么还要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不要说什么有效证明哦,我是能要回原发票的情形,怎样操作?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问题一所述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付款方也把原发票退还给开票方,开票方需要在原纸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而不是通过开票系统操作作废。 问题二所述情况,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对发票进行部分红冲,因无法收回原发票,此时需要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进行部分红冲。

因此,生产企业收到购买方的货物包装费,属于出口货物的价外费用,应一并计入货物价款出口报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问:价外费用计入货物价款出口报关了,能否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看了上面文件:我们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境内给该出口货物包装,向国外客户收取的包装费用1000元体现在报关单杂费栏,报关单上FOB价格人民币1万元,杂费1000元请问一:上面价外费用1000元是否参与生产企业免抵退退税金额的计算,按10000,还是11000?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你好,我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有服务协议,每月需支付租金服务费,但是他们的收款单位却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方的答复是他们分公司没有收款账户,给不出其他有说服力的原因解释,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有其他特殊的原因或者规定?

【答复单位:阳江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综上,如您收到的发票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有权拒收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如开票方拒绝重开可拨打12366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转2再转4投诉举报专线进行举报。

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的原材料发票,该部分对应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如果当期未取得发票,但是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只是发票晚到几天这样算未取得发票吗?刚好这几天就跨期了。不得即征即退公式中也只有未取得发票没有强调当期两个字,所以是不是可以理解未取得发票是指无法取得发票,而不是当期未取得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

物业公司代收自来水差额纳税的开票和申报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物业管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差额征税发票开具规定 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3.第8 至12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贴现利息由买方承担。由于受到银行账户限制,双方约定由卖方代为支付银行贴现利息,银行向卖方开具贴现息发票后,由卖方向买方出具“贴现利息分割单”及银行发票复印件,作为买方承担全部贴现利息的依据。请问在此情况下,“贴现利息分割单”能否作为买方支付贴现息的有效凭证,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10】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如有其他疑义,请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慎损毁施工场地旁村民农田里的农作物。我公司向村民支付了一笔赔偿款,村民无法向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需要哪些材料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关于非直供电电费支出,除了可凭由总表单位直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外,总表单位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我公司是否可凭电费分割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2、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是否有要求,还是企业自行管理规范即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没有税控盘,需要临时性代开发票,去税务大厅代开,需要什么资料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02】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4.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需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川省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6-02 至 2022-07-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6-02 至 2022-07-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6-02 至 2022-07-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