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29 至 2020-11-05,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深圳自然人在微信代开发票是否有金额上限?是否有次数限制? 2. 你好!我司公司注册地在厦门市,税务管理机关也在厦门市,但公司基本账户开户在福州市建设银行,请… 3. 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如购销商品和服务,未签订合同,也没有任何单据,只有发票。这种情况是否需要… 4. 在大连市开发区金湾集团,金湾十里海楼盘买的地下停车位,卖方说不能给开发票,请问合理合法么,如… 5. 先个人商品买卖去税局代开发票还能开具吗如不能请指出相关文件 6. 我公司属于电力施工企业,与当地政府发生电力安装工程业务。合同约定了按照完工进度进行分期付款,… 7. 您好!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 8. 电子普通发票在未体现电子章,能盖发票专用章的鲜章吗? 9. 请问个人代开建筑劳务费发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供热企业可以对租房子的用户(不是房主)开具发票吗 11. 我单位为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内存在另一施工单位,路桥施工,双方交叉施工,双方并无业务往来… 12. 1、这部分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应开具劳务发票?2、这部分派遣人员工资,用工单位是列… 13. 如何房屋发票查询 14. 请问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5. 我司一般纳税人应收账款抵回钢材,抵债协议合同专用发票齐全。再销售时是否可以平价出售,应交哪些… 16. 2018年购买顾家沙发商家不给开发票,现在沙发质量问题,商家以无发票为由拒绝售后。有订货单和… 17. 我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垵村龙头西2号楼402房租房租了一年,,房东:朱瑶。但目前把租… 18. 给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方单位电话号码没有打,是否影响发票效力,是否需要重新开具? 19. 山西大学不认可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理由是上面没有发票专用章,但是在官方网站… 20. 1定额发票在网上如何查询2企业已经注销定额发票还能不能使用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深圳自然人在微信代开发票是否有金额上限?是否有次数限制?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深圳自然人在微信代开发票的金额限制如下: (1)自然人通过微信申请代开发票,连续12个月内代开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达到80万元的允许继续在微信申请代开,达到后代开发票应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2)自然人通过微信申请代开发票,连续12个月内免税代开(单日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500元情形)次数未达到12次的允许继续在微信申请代开,达到后免税代开发票应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你好!我司公司注册地在厦门市,税务管理机关也在厦门市,但公司基本账户开户在福州市建设银行,请问我司开票资料是否可以填写福州市建设银行?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因此,若你司在异地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则开票信息填写异地开户行是符合规定的。

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如购销商品和服务,未签订合同,也没有任何单据,只有发票。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呢?如果需要交纳,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请参阅以下文件结合您的业务实际,具体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

在大连市开发区金湾集团,金湾十里海楼盘买的地下停车位,卖方说不能给开发票,请问合理合法么,如果不合规,能否帮助联系卖方,开出发票?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收款方仍拒绝开具发票,可以进行发票举报。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先个人商品买卖去税局代开发票还能开具吗如不能请指出相关文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我公司属于电力施工企业,与当地政府发生电力安装工程业务。合同约定了按照完工进度进行分期付款,我公司也按照完工进度和收款情况进行了增值税申报。但是对于工程尾款,因为政府工程需要进行一次二次甚至更多的审计,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尾款久久不能审定结算。我公司也无法开具发票与政府结算,请问对于未开票未收款的这样的尾款,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审计后的金额和时间进行结算,尾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是就是审定结算后的时间?实施细则规定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不动产权属变更日期。我公司根据此条对未尾款暂不予申报增值税是否正确?请给与指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如属于质押金、保证金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可参考以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您好!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中“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司与一会议服务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内容为租赁酒店会场、led设备等,也包含餐饮和相关会议服务。请问这种情况会议服务公司是否可参照财税[2016]140号,开具“会议/会展服务”项目的发票?如果不能,此种情况又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请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若是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则发票按“会议展览服务”开具。若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请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

电子普通发票在未体现电子章,能盖发票专用章的鲜章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税务监制章的验证: 使用OFD阅读器打开下载的版式文件,右键点击电子发票上的税务监制章,选择验证。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请问个人代开建筑劳务费发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供热企业可以对租房子的用户(不是房主)开具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单位为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内存在另一施工单位,路桥施工,双方交叉施工,双方并无业务往来。路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破坏了我单位完成的水利建筑,双方就损坏部位达成赔偿协议,该赔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1、这部分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应开具劳务发票?2、这部分派遣人员工资,用工单位是列入应付职工薪酬,还是计入工程成本?3、在所得税申报中能否计入工资总额,作为福利费的扣除基数?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中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如何房屋发票查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2】1、如果您需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信息,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2、如果您需要查询发票流向,可以关注“陕西税务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12366自助语音查询,查询发票流向。3、如果您需要鉴定发票真伪,需要携带相关资料( 1 待鉴定发票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 (1)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2)单位介绍信1份 )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鉴定。

请问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我司一般纳税人应收账款抵回钢材,抵债协议合同专用发票齐全。再销售时是否可以平价出售,应交哪些税,经营项目中是否必须有钢材一项?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内政字〔2016〕64号)规定:“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发〔2012〕41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是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销售钢材应据实开具发票,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若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018年购买顾家沙发商家不给开发票,现在沙发质量问题,商家以无发票为由拒绝售后。有订货单和付款转账记录,可以投诉商家偷税漏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垵村龙头西2号楼402房租房租了一年,,房东:朱瑶。但目前把租房合同弄丢了,房东一直以收据的形式收钱,从没给发票。我想知道房东一直以来是否有缴税?如果没有怎么请求让房东依法纳税给我开发票。之前有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3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您可以要求出租方提供发票。若出租方为个人,可以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纳税人可通过线上缴纳(支持银联在线支付、云闪付APP、支付宝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相关税费,并通过邮寄或办税点自取的方式获取发票。 系统登录路径: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以自然人身份登录,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代开—发票代开预录—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办理。若出租方拒开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进行涉税举报。

给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方单位电话号码没有打,是否影响发票效力,是否需要重新开具?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30】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山西大学不认可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理由是上面没有发票专用章,但是在官方网站都能验证发票是真的,怎么解释也不管用,人家就是不行。我们是山西大学的一个供应商,由于怕得罪人家,所以不敢实名,请问这事该怎么办啊?税务局是不是可以可以明确通知各单位,税务ukey开具的发票就是没有发票专用章,电子签名就是那个税务监制章,是正规的发票呢,应当承认接受啊?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税务UKey是公共服务平台的身份认证及信息加密设备。

1定额发票在网上如何查询2企业已经注销定额发票还能不能使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您取得河南省税务局监制的定额发票,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文件规定……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因此,企业在注销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进行审核清税,在注销之后不能正常开具发票,如您取得的定额发票是在企业注销之后取得的,发票不可以使用;如您取得的定额发票是在企业注销日期前正常经营状态下取得的,可以使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29 至 2020-11-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29 至 2020-11-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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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29 至 2020-11-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