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15 至 2019-08-20,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混凝土外加剂,平时只在税控盘里开具销售发票,这次提供一次4万元的技… 2. 我司通过专业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那… 3. 请问增值税发票应该按照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如果我从一家企业获得了培训服务,但是这家企业无法开具… 4. 你好,我想问下,定期定额的个体户,如果税务定额是2万(拿定额发票),请问如果企业想开增值税普… 5. 我司是生产及安装立体停车库的一般纳税人,现在跟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甲方购买我司的停车库设备,… 6. 三证合一之后发票章到底用不用更换呢 7. 您好,请问下我司将要开展车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收到客户的首付款,以及各期的月供,请问开票… 8. 个人当月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如果遗失。根据最新的政策,是否只需要提供发票遗失报告表,就能在… 9. 代开发票时受票方电话号码漏了一位数,可以正常受票吗?受票方收票了,次月才发现,可以申请冲红吗… 10. 在淮安市,户外钢架结构广告产品增值税多少个点?票面双方有一方是淮安的,非淮安的一方可以开票吗… 11. 我司为纺织加工企业,于2017年7月31日后成为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试点纳税人,我司对成品纱销… 12. 购买方提供错误税号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购买方提供的税号开具发票后,购买方将发票丢失后联系销售… 13. 法定代表人可以去当地税务局代开材料费和建筑服务的发票吗?他名下的公司可以去当地税务局代开材料… 14. 您好!个人代开建筑服务类发票除了备注开票人信息外还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吗 15. 我公司是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公司,目前业务重心在上海,因此在上海聘用了10名左右的员工(… 16. 问题描述:我公司为物业服务公司,经小区业务委员会委托对部分公共区域进行租赁经营;因经营过程中… 17. 你好,现咨询一个发票部分冲红的问题,就是我公司开了一张管理费和服务费的发票,管理费3000元… 18. 员工个人用自己车跑公司的业务发生的过桥费,加油费,维修费,公司给予报销,(私车公用)关于这些… 19. 个人(不是个体户)到税务大厅代开劳务费发票给企业,大厅代开发票的同时已经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此… 20. 我们是物业公司,小区的车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当有部分业主按月停车,我们会代表全体业主收取车…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混凝土外加剂,平时只在税控盘里开具销售发票,这次提供一次4万元的技术服务,对方索要我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司可以在税控盘里直接开具咨询服务费的普票给对方吗?如果可以,选什么代码?涉及后续如何申报税务?(抑或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2、请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附件对应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3、开具发票后,申报时对应发票税率和发票类别填写表格。若您的情况为一般纳税人开具6%技术咨询服务普通发票则填写附表一第5行第3列。若电子税务局该栏灰化无法填写,建议您联系主管分局按照税局要求申请开通该栏的填写权限。

我司通过专业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那我司在入账时是否可以入账“工资”科目,在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这里所称“职工”比较宽泛,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与小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二是未与小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小企业正式任命的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人员; 三是在小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通过中介机构签订用工合同,为小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二、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请您根据本单位用工时所签订的协议(合同)约定,按照制度规定正确进行账户处理。

请问增值税发票应该按照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如果我从一家企业获得了培训服务,但是这家企业无法开具非学历教育培训费只能开具文化服务培训费我作为购买方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建议您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根据《商品及服务分类编码表》开具发票。

你好,我想问下,定期定额的个体户,如果税务定额是2万(拿定额发票),请问如果企业想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还是只能开通用机打发票?如果企业在定额以外还开具发票的金额是1万/月,请问,企业是否要去柜台更改增值税申报表?另外定额定额的个体户在额度范围内是不用申报个体经营所得的,如果有在另外开票是否要去重新申报个体经营所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代开流程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因业务需要,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2、我市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20%比例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以上超定额情况,应进行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更正申报。

我司是生产及安装立体停车库的一般纳税人,现在跟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甲方购买我司的停车库设备,我司包安装,甲方要求我司总价80%为设备部分,开13%税票,20%为安装部分,开3%税票,请问我司可以这样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纳税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及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判断其应税行为的性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三证合一之后发票章到底用不用更换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5〕160号第一、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衔接方案 纳税人识别号是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唯一识别代码,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由税收征管法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 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您好,请问下我司将要开展车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收到客户的首付款,以及各期的月供,请问开票名称应该是如何,开票时候有什么注意事项,另外请问该融资租赁业务的开票金额是按照收到客户的金额确定的吗,融资租赁业务申报可以扣减的利息支出,以及车辆购置税是否在申报时附表一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你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按实际收取的价款据实开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5栏等于《附列资料(三)》第5列第3行与第4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因此,可以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车辆购置税填写在附件资料(一)第12列。

个人当月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如果遗失。根据最新的政策,是否只需要提供发票遗失报告表,就能在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发票?不需要登报作废,也不需要管理机关出具任何证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代开发票时受票方电话号码漏了一位数,可以正常受票吗?受票方收票了,次月才发现,可以申请冲红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8】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因此,如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符合上文所述发票作废条件的,可在开具当月进行作废;如属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因此,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出现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另外,有关代开发票作废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代开发票作废”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在淮安市,户外钢架结构广告产品增值税多少个点?票面双方有一方是淮安的,非淮安的一方可以开票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单独销售钢结构架或销售自产钢结构架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钢结构架税率13%。若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钢结构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照混合销售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货物销售13%,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建筑服务9%计算。

我司为纺织加工企业,于2017年7月31日后成为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试点纳税人,我司对成品纱销售统一开票名称为棉纱,未特别标注“普梳”或“精梳”字眼,请问在此情况下,是否会影响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享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将以购进皮棉、籽棉为原料生产纯棉纱(普梳、精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购买方提供错误税号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购买方提供的税号开具发票后,购买方将发票丢失后联系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具发票,这个时候销售方可以重新开具发票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专用发票丢失无法收回发票联和抵扣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法定代表人可以去当地税务局代开材料费和建筑服务的发票吗?他名下的公司可以去当地税务局代开材料费和建筑服务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如有疑问

您好!个人代开建筑服务类发票除了备注开票人信息外还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我公司是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公司,目前业务重心在上海,因此在上海聘用了10名左右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委托上海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及代缴社保(以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该公司于每月末开具增值税差额征税专用发票收取1、代发的人员工资;2、代缴的社保及公积金;3、服务费。由于这些员工在我司的税务申报系统(工资及社保)中没有相关申报记录,目前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将这部分支出(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及奖金)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请问:由于这部分支出是属于我司实际支出的费用,只是因我司属于股权投资公司,无法在上海开立分支机构,导致无法体现在公司的税务申报系统中,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部分支出才能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你司若是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问题描述:我公司为物业服务公司,经小区业务委员会委托对部分公共区域进行租赁经营;因经营过程中需要一些费用支出,经双方协商后约定:在公共区域经营中,经营收入50%归物业公司用以日常支出,剩余50%由物业代收并在收取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业务委员会。处理方式:1、物业公司以收到经营收入全额向第三方开具租赁发票。2、经营租赁中的费用支出直接列入期间费用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3、50%租赁收入列入物业公司营业收入;50%租赁收入列入其他应付款,并及时向业务委员会支付,平账。问题:1、以上处理是否恰当,有无税务风险?2、代收50%的租赁收入,向业主委员会支付时是否必须取得发票?3、物业公司代收经营收入,是否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4、因经营公共区域发生的支出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暂不清楚您单位具体情况以及您所提到经营收入是何性质,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如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并由物业公司代收租赁费,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本栏目主要解答税收法规政策,涉税风险不在解答范围。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暂不清楚您和业主委员会之间是否发生经济交易,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如您单位与业主委员会之前并无发生经营业务只是资金往来,则无需开票。3、如您当期发生经营业务,如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开具发票,则应当正常申报;4、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现咨询一个发票部分冲红的问题,就是我公司开了一张管理费和服务费的发票,管理费3000元,服务费2000元,,共5000元,现退管理费1500元,需要冲红发票,请问能否部分冲红,只冲红1500元,请问这个部分冲红有无相关的文件说明,操作步骤之类的?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属上述规定情形,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在“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查询->税法查询”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员工个人用自己车跑公司的业务发生的过桥费,加油费,维修费,公司给予报销,(私车公用)关于这些费用是否计入个人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关于加油费发票是要开具公司名称抬头还是个人名称抬头?关于过桥费、加油费、维修费等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不是个体户)到税务大厅代开劳务费发票给企业,大厅代开发票的同时已经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此时,接受发票的企业是不是就没有对此笔劳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的义务了?因为企业无权去复核或者检查税务机关对别的纳税人的征税多少,税法没有赋予企业该权限,对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互相委托代征税(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16〕94号)的规定,符合代开条件的纳税人到申请代开发票且缴纳增值税时,由税务机关征收相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2、根据《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们是物业公司,小区的车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当有部分业主按月停车,我们会代表全体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但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业委会是一个非盈利组织,不能自己开具发票,不能自己管理停车费用,因此物业公司代开具发票,并按权额缴纳租赁费,(而是否简易征收是看小区建立取得房产证的时间)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租赁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车位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15 至 2019-08-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15 至 2019-08-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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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15 至 2019-08-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