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15 至 2019-07-1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A企业、B企业与银行签订三方协议,A企业为商业汇票持票人,以其持有的由B企业出具的或转让给A… 2. 个人可以找税务局代开餐费的发票吗?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交哪些税? 3. 我单位为员工报销手机话费,计入职工福利费,员工凭话费发票实报实销,请问此种情况下若员工取得的… 4.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B公司的商品在A公司大卖场销售,销售核对完毕,A公司将代收B公司的货款转… 5. 假设销售蓝字发票税额0.06,未税金额0.38,开出对应红字发票税额-0.04,未税金额-0… 6. 您好,我是一家旅行社,跟重庆当地一家公司合作,合同使用的是我公司分社签署的合同并且提供服务确… 7. 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同一市区,分公司用于生产及向客户发货,由总公司开发票、收款和签订合同。分公司… 8. 你好,企业与个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咨询个人代开发票,谢谢1.发票要去税务局代开吗?要的话,可… 9. 能不能,电力生产系统一套,(因为对方要求,合同也是这样写的,但合同中有清单,开票系统中附清单… 10. 税局代开的发票,上面没有税收分类编码,可以正常收票? 11. 购买加油卡开具的预付卡销售发票能在所得税前列支费用吗 12. 有两件事咨询你们:一是,上周代开发票要作废处理,重新开票的话,所扣税款是不是可以直接利用。二… 13. 某证券公司管理的长城X资管计划向我司支付融资费用1000万,现要求我司向长城X资管计划开具增… 14. 我单位收到一张包工头委托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发票工程项目名称:电梯井道照明安装收款人:柏奉化金额… 15. 酒店客房销售包含1份到2份早餐,早餐可否包含在客房收入中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后期酒店… 16. 在酒店开的发票是旧版发票,咨询酒店没有新版发票,怎么换成新版发票 17. 你好,在税务柜台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与在填列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上计算出来的价,… **18. 销售给A公司481200=57600,A公司要求开票242400=57600,总金额不变… 19. 你好,本企业为人寿保险公司,有客户前期承包人寿保险后公司向其开具发票,后期客户发生退保,但客… 20. 我公司属于制造业,生产销售货物,请问关于我司开具的销售货物发票备注栏有什么具体规定吗?比如建…**

二、官方答复汇编

A企业、B企业与银行签订三方协议,A企业为商业汇票持票人,以其持有的由B企业出具的或转让给A企业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B企业是实际付息人,为A企业支付其所申请汇票贴现的贴息。这种情况下,银行开具发票,应该开给申请贴现的A企业还是实际付息的B企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建议根据合同关系,开具发票。

个人可以找税务局代开餐费的发票吗?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交哪些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个人提供餐饮服务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纳税人办税指南》规定,若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代开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1.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2.《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个人提供餐饮服务可能会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等。

我单位为员工报销手机话费,计入职工福利费,员工凭话费发票实报实销,请问此种情况下若员工取得的票据不合规,会有影响吗,例如,员工报销1000元话费,其中100元票据不合规,那么该100元需要所得税纳税调增吗,剩下的900元再按工资薪金的14%限额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B公司的商品在A公司大卖场销售,销售核对完毕,A公司将代收B公司的货款转给B公司,同事A公司按销售收入的5%收取服务费。问A公司代收的货款需要取得B公司的发票吗、收取5%的服务费可以直接从代收B公司的货款扣取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该笔业务如符合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这条规定,为代收转付,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属于A公司向B公司购入货物再销售,B公司向A公司销售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开具发票。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可由双方协调确定。

假设销售蓝字发票税额0.06,未税金额0.38,开出对应红字发票税额-0.04,未税金额-0.4,可以直接按红字发票的税额金额入账吗?有没有影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发票应根据实际销售额如实开具,不得有误差。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好,我是一家旅行社,跟重庆当地一家公司合作,合同使用的是我公司分社签署的合同并且提供服务确认,因为我公司分社为非独立核算单位,所以只能给对方开具总社发票。但是对方回复我们分社签署的合同只能接受分社的发票,请问老师,非独立核算的分社提供服务,总社开发票是否可以被当地企业接受?是否满足咱们重庆当地的满足“三流合一”的要求?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果分社是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建议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实际征管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同一市区,分公司用于生产及向客户发货,由总公司开发票、收款和签订合同。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每季度按零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合规合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建议您办理汇总缴纳增值税。

你好,企业与个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咨询个人代开发票,谢谢1.发票要去税务局代开吗?要的话,可以代办吗?2.租金都要缴纳什么税,有优惠政策吗?企业代缴还是开票的时候就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一、因业务需要,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材料: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二、个人出租有形动产,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书立租赁合同双方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个人车辆租赁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税率2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厦门地区实行500(含本数)以下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免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个人出租车辆涉及的税收在发票代开环节征收。

能不能,电力生产系统一套,(因为对方要求,合同也是这样写的,但合同中有清单,开票系统中附清单的,又不能写电力系统一套,只能填附清单)?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开具发票应选择具体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编码。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同属于最细分级编码的应税项目才能汇总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三、根据福建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处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16号公告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宣传稿》第十点:“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应税项目与总局最新编码表无法一一匹配的,除个别项目编码项目只有二三级外,编码应至少具体到第四级;这意味着同属于最细分级编码的应税项目才能汇总开具发票。”

税局代开的发票,上面没有税收分类编码,可以正常收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购买加油卡开具的预付卡销售发票能在所得税前列支费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对于您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文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27.企业购买预付卡税前扣除处理问题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有两件事咨询你们:一是,上周代开发票要作废处理,重新开票的话,所扣税款是不是可以直接利用。二是:如果不能直接利用,拿着作废证明和公司自己打出来盖公章的银行流水,到税务局是不是可以退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1、请详细说明作废原因,以便准确答复。 2、纳税人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退税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4份 2、申请退税的入库完税凭证复印件(金税三期系统有记录可不报送) 3、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1份。

某证券公司管理的长城X资管计划向我司支付融资费用1000万,现要求我司向长城X资管计划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0万。提问,我司可否向长城X资管计划开具增值税发票1000万,购买方为:长城X资管计划;纳税人识别号为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才能开具发票。 上述长城X资管计划是指什么?因何向贵司支付融资费用?请具体描述,以便准确答复。

我单位收到一张包工头委托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发票工程项目名称:电梯井道照明安装收款人:柏奉化金额:7428元发票代码:133101930339发票号码:00267238困惑:我单位要给包工头扣缴个税但包工头说,这是经营所得,说电梯井道照明安装不是他一个人可以完成的,不是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这笔款是电梯井道照明安装一笔进度款,后续还要支出。代开的发票上盖着“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单位该怎么和包工头解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原则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相应税费自行申报缴纳;若没有营业执照的,相关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应均由分局代缴纳。

酒店客房销售包含1份到2份早餐,早餐可否包含在客房收入中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后期酒店处理的时候会单独把早餐收入划拨到餐饮收入中,是否会产生税务疑点?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2、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第六条规定:“六、对初次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新系统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各单位和税控服务单位应密切配合,及时做好对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及开票操作等相关培训工作,告知其相关政策,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政策,要求其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当将住宿费和餐费分别开具,不得混开或合并开具。”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在酒店开的发票是旧版发票,咨询酒店没有新版发票,怎么换成新版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旧版发票,现在已经不能使用了,您可以要求该酒店领取新版发票后给您开具,如果该酒店拒不开具,您可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2018年第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7月16日起,湖北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 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北省税务局”字样。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 第三条规定,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文件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通用普通发票式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在税务柜台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与在填列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上计算出来的价,税,合计有差异,导致要补缴增值税0.01元,报表已申报,但是扣款0.01时无法扣款,经常提示出错。请问下这要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纳税额为零,只要申报成功,无需做特殊处理。

销售给A公司481200=57600,A公司要求开票242400=57600,总金额不变,但数量减少一半,单价增加一倍,这样可以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变更数量和金额开具发票是不可以的。

你好,本企业为人寿保险公司,有客户前期承包人寿保险后公司向其开具发票,后期客户发生退保,但客户无法交回前期增值税发票,发票发生遗失,请问公司对此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若丢失的是普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若丢失的是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公司属于制造业,生产销售货物,请问关于我司开具的销售货物发票备注栏有什么具体规定吗?比如建筑业,运输业都有具体规定?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销售货物发票据实开具即可,备注栏没有具体的要求。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15 至 2019-07-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15 至 2019-07-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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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15 至 2019-07-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