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3-20 至 2021-04-0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别的电厂转让给我们电厂发电的额度,我们和他们结算售出电量增值的利润,对方应开多少税率的增… 2. 我单位是一家给工地送钢材的商贸公司,钢材送到工地需要卸货发生了卸车费,现工地单位要求我公司开… 3. 利用海水淡化技术制纯净水销售给周边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多少?企业是否按照国税发(19…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5. 个人想把父母无偿赠与并已经履行完一切手续的商品住宅在持有一段时间后出售,请问在持有满一年、满… 6. 老师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天然气公司。主营业务是销售天然气,但我们也有安装天然气管道安装业… 7. 国家税务总局:一、基本情况:我单位是一家生产加工亚麻籽油和亚麻籽油渣饼的企业,原料亚麻籽是从… 8. 根据2021年第7号公告,公共交通1-3月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因2020年优惠政策公告的截… 9.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应由总包方承担。但自来水公司只能开3%的专票给我… 10.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临时水费由总包方承担,自来水公司按3%开专票给我公司,我… 11. 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房的时间,我们公司三月份开始交房了,根据税法,增值税纳税义务… 12.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电影院,3月17日发布了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今天才得天电影… 13. 请问,一家注册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 14. 企业购买新车上牌在企业名下后又作为二手车销售可以适用0.5%的增值税率吗? 15. 您好,想咨询一下冷冻调理类肉制品增值税税率是几个点,比如说蚝油牛肉之类的,冷冻的生制肉加入了… 16. 建设过程中压覆矿方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需要对矿方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部分包含1.探矿权转让价款,… 17. 请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外出租门面给别人一年大概收3万,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18. 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建筑物(比如购物中心)达到使用条件(即内部装修完毕)后开始缴纳,还是在建筑物… 19. 我是施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投标时造价编制是按照规定的9%税率投标,过程结算时是按目前的1%税… 20.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全面管理,乙企业每年向甲企业交纳5万元的服务费,如果利润超过50万元,…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别的电厂转让给我们电厂发电的额度,我们和他们结算售出电量增值的利润,对方应开多少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有无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1】根据您的叙述,转让发电额度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我单位是一家给工地送钢材的商贸公司,钢材送到工地需要卸货发生了卸车费,现工地单位要求我公司开具卸车费发票,我单位没有此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吗?开具的卸车费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3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商贸公司销售钢材并提供运输装卸服务,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作为价外费用。 (二)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适用税率6%,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适用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销售钢材适用税率1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以及装卸搬运服务适用3%征收率,安徽省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利用海水淡化技术制纯净水销售给周边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多少?企业是否按照国税发(1993)151号文规定,可以认定为销售自来水?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1号令)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请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劳动合同法标准,个人所得税能否享受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9】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离职员工虽然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但发放的离职补偿是因为其在公司任职而发生的,应作为与员工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支出,在实际支付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计提而未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想把父母无偿赠与并已经履行完一切手续的商品住宅在持有一段时间后出售,请问在持有满一年、满两年和满五年的不同情况下分别需要交纳什么税收?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即适用《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37号)明确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按50%征收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另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6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评估价格),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评估价格),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老师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天然气公司。主营业务是销售天然气,但我们也有安装天然气管道安装业务。安装天然气管道业务与销售天然气业务两个业务是属于兼营吗?我们安装天然气管道时销售的材料是按跟安装服务一并按“建筑服务”开9%的建安发票,还是根据主营业务是销售天然气而按13%计算增值税?个人理解根据2016年36号文附件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税。”安装天然气管道时收的材料费,应与安装费一并按“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不知对不对?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0201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一、基本情况:我单位是一家生产加工亚麻籽油和亚麻籽油渣饼的企业,原料亚麻籽是从国外进口,加工的亚麻籽油我们已按税法的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加工的亚麻籽油渣饼主要用于畜禽的饲料,属于国家规定的饲料范围。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法定增值税税率(%)执行增值税税率(%)1023062000亚麻子油渣饼13免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免征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职务、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三、问题:依据财税[2001]82号文件规定:亚麻子油渣饼属于国家规定的饲料范围。依据: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除豆粕外粕类产品可享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我公司加工的亚麻籽粕属于籽粕不属于豆粕,能否依据文件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享受免征饲料的增值税的规定。请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明确。为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3-27】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2021年第7号公告,公共交通1-3月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因2020年优惠政策公告的截止日期为2020.12.31,在7号公告正式发布前,我司从2021.1.1起对外开具正常税率的普通发票,因经营面向公众的客运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数量较多无法红冲,我司是否可以对已开具正常税率发票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对其余未开票收入进行免税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6】若您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开具的是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直接申报免税,无需收回红冲;若您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若您不属于上述情况可以不用收回原发票,直接进行红冲后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对开具的有税率的普票和免税的普票据实申报。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应由总包方承担。但自来水公司只能开3%的专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可以按简易计税3%开专票给总包方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使用,出租方向租赁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暂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票缴税。 一般纳税人(除自来水公司外)销售自来水适用税率9%,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临时水费由总包方承担,自来水公司按3%开专票给我公司,我公司需要开专票给总包方,我公司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文,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开票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使用,出租方向租赁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暂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票缴税。 一般纳税人(除自来水公司外)销售自来水适用税率9%,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房的时间,我们公司三月份开始交房了,根据税法,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共计75套房,我公司三月份按75套的房屋全部金额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实际交付房子的套数金额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议您结合实际业务,参考上述有关规定。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电影院,3月17日发布了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今天才得天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我司1月1日至3月28日按照客户合同要求已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到文件后,我司便立即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着手追回前面已开具的专票,但部分客户已认证发票,导致我司在追回发票上面临很大的困难。希望税局能够体谅企业的难处,能否按照2020年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13条:在相关延续优惠政策公告前,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6问回答: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非常?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4】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以及优化服务措施解读》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请问,一家注册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3-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购买新车上牌在企业名下后又作为二手车销售可以适用0.5%的增值税率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想咨询一下冷冻调理类肉制品增值税税率是几个点,比如说蚝油牛肉之类的,冷冻的生制肉加入了调味料腌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动物类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若上述商品属于肉类生制品,可按9%征收增值税。
建设过程中压覆矿方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需要对矿方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部分包含1.探矿权转让价款,2。资源转让价款,3.勘察投入,4.资金占用费。对上述所述的经济补偿是否应该取得发票。相应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因此,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您的业务属性,参考上述规定,若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
请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外出租门面给别人一年大概收3万,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出租非住房涉及以下税费: 1.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9%。 (2)一般纳税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税率9%。 2.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企业所得税:税率25%,符合条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4.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5.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具体年税额的标准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6.水利基金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基金。 7.印花税:按照财产租赁合同所载金额的0.1%贴花。
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建筑物(比如购物中心)达到使用条件(即内部装修完毕)后开始缴纳,还是在建筑物(购物中心)主体建成(完成封顶,内部未开始装修,未达到使用条件)就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是施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投标时造价编制是按照规定的9%税率投标,过程结算时是按目前的1%税率开具发票,请问最终结算审计税率是9%还是1%?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9%税率,适用3%征收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全面管理,乙企业每年向甲企业交纳5万元的服务费,如果利润超过50万元,超过部分给甲企业分50%的利润,甲、乙企业应该如何纳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规定,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五、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二)提供劳务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九)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双方具体业务事项,是否涉及承包经营问题,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增值税方面,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需要缴纳的税种。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3-20 至 2021-04-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3-20 至 2021-04-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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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3-20 至 2021-04-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