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11 至 2020-09-22,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2016年1月1日租入房产,租期1年,2016年末合同到期我司与出租方签订续签合同,请问… 2.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房款时,直接开具税率发票,当期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3. 我司是房开企业,现实行买房送地下人防车位销售行为,即住宅一套80万,送免费的地下人防车位一个… 4. 税总公告2016-70号问,“为方便纳税人,.......,可按照:(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 5.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13%税率),在4月份疫情期间,我司从供应商购买一批口罩(发票税率… 6. 我公司出售一段天然气地埋管线和架空管线。请问应该按照什么税收分类编码进行开具?因为按照不动产… 7. 老师好,请问房开企业公司的样板间装修,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服务开具-建… 8. 我司加工门窗后连带安装,开票税率怎选 9. 我们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开挖出一些砂、土、石料,由于原位置已用其他新材料代替,开挖出来的材料… 10. 我司是购入门窗,后给客户门窗连安装 11. 出口发票开具税率应选择零税率还是免税。发票是用两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吗?有没有开票注意事项 12. 我司为贸易类企业,2019年购入二手不动产,这个不动产为2014年3月建造完成。现我公司需要… 13. 您好!我司于2020年取得一套房产,该房产为住宅,现拟出租,我司为一般纳税人,想请问下,开具… 14. 我企业属于业务是在国外平台提供游戏的使用以及维护,然后平台根据玩家的充值以及流量给我们借款。… 15. 针对财税(2019)8号文:1、对于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果要适用8号文的规定,只需要… 16. 你好,敝司是一家提供绿化灌溉的企业,敝司和客户A签订一项合同,就是提供一套绿化灌溉设备系统,… 17. 你好!请问:分拆销售取得的不良资产包,只销售其中1个标的资产,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成本如何… 18. 企业购买保本可以随时赎回的理财产品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9. 公司2019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是40%。请问:我公司20… 20. 公司电梯和消防设施,每年会请专门的消防公司和电梯厂家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请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2016年1月1日租入房产,租期1年,2016年末合同到期我司与出租方签订续签合同,请问签订续签合同我司再对外转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征收?还是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征收转租增值税?望解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 建议携带相关租赁合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业务实质。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房款时,直接开具税率发票,当期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二节 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司是房开企业,现实行买房送地下人防车位销售行为,即住宅一套80万,送免费的地下人防车位一个。请问这种情形下,我司要怎么开住宅和地下人防车位的发票?住宅和地下人防车位的应税收入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同时赠送地下人防车位,不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单独计提销项税额。 您应按照收取的实际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分配不动产及车位的销售额,并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
税总公告2016-70号问,“为方便纳税人,.......,可按照:(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税率计算”。请问该规定是否强制执行,还是企业自愿选择?如果企业按“预收账款/1.09税率”计算是否可以?请省局予以明确,以便纳税人操作执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13%税率),在4月份疫情期间,我司从供应商购买一批口罩(发票税率1%)并向境外企业捐赠,问题:1.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2.如是,应按1%还是13%的税率?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属上述情形,应按照上述规定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另外,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出售一段天然气地埋管线和架空管线。请问应该按照什么税收分类编码进行开具?因为按照不动产和设备开具发票增值税税率不一样,我公司无法确定?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老师好,请问房开企业公司的样板间装修,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服务开具-建筑发票-装修费,该发票未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项目名称,是否不合规应该退回重开?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第一节 建筑服务 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司加工门窗后连带安装,开票税率怎选?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1】根据您的叙述,暂无法确认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门窗属于自产还是外购,建议您详细描述后重新提交问题,或通过拨打12366联系我们。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们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开挖出一些砂、土、石料,由于原位置已用其他新材料代替,开挖出来的材料用于直接销售。想请问一下,这个情况是否属于财税〔2009〕9号中,销售自产砂、土、石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如适用,是否需要备案?还有无其他应注意事项?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8】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因此,纳税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业务。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的规定,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可申报享受,但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司是购入门窗,后给客户门窗连安装?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8】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出口发票开具税率应选择零税率还是免税。发票是用两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吗?有没有开票注意事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二、增值税税率:……(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关于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征税问题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开具出口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税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开具出口发票时税率栏选择“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开具出口发票时税率栏选择适用税率。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文件规定,为了统一全国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经研究,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三、系统使用……(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具体操作中,出口企业开具发票时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代替原来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二联、五联均可)或者开具直接打印在A4纸上的自制型的发票。如果您使用的是金税盘可以拨打95113热线向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详细咨询,如果您使用的是税控盘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我司为贸易类企业,2019年购入二手不动产,这个不动产为2014年3月建造完成。现我公司需要将此不动产进行出租,如何划分不动产的新老项目时间?具体文件是什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您所属情形,取得时间按照您购进不动产时间确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您好!我司于2020年取得一套房产,该房产为住宅,现拟出租,我司为一般纳税人,想请问下,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话,税率是多少?可否使用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6】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我企业属于业务是在国外平台提供游戏的使用以及维护,然后平台根据玩家的充值以及流量给我们借款。我想问下这个属于出口退税吗?是零税率还是免税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财税(2019)8号文:1、对于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果要适用8号文的规定,只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和35条的规定即可,还是也需要符合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存续期限不断与7年,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总资产的20%,管理团队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人员要求这些规定?2、若符合8号文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时,创业投资基金当年取得股息红利,应该按照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合并至当年度的利润中按照经营所得计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6】1.根据财税(2019)8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好,敝司是一家提供绿化灌溉的企业,敝司和客户A签订一项合同,就是提供一套绿化灌溉设备系统,同时收取3年的养护费,如果合同执行完毕,这套设备免费提供给A公司使用,请问,对于这项业务,在前面的咨询回复里面:贵局的意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那么我想问下具体的价值该如何分摊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得税有明确规定对于销售商品的按总销售额在各项商品按公允价值分摊。那这种买服务送设备是否适合这项规定?增值税又该怎么确定收入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贵司将设备免费提供给A公司使用,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你好!请问:分拆销售取得的不良资产包,只销售其中1个标的资产,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成本如何确定?如以500万元取得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含A账面价值300万元,B账面价值700万元)的不良资产包,现销售A取得500万元,B未出售。请问:1、只销售A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若A需缴纳企业所得税,A的成本如何确定?在忽略其他因素条件和不良资产包只有账面价值情况下,若A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A应交企业所得税=[500-(500×300÷1000)]×税率?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业务发生地所属区,所述的“不良资产包”具体是发生哪项资产转让,具体企业类型,是否债权或股权转让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企业购买保本可以随时赎回的理财产品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第一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对于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如您取得的是 “保本收益”,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公司2019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是40%。请问:我公司2020年能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1】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规定: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公司电梯和消防设施,每年会请专门的消防公司和电梯厂家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请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是多少?依据哪个文件较合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适用6%。36号文,电梯和消防系统是否属于构筑物,适用9%?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六、……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其他现代服务,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一般纳税人提供修缮服务,适用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11 至 2020-09-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11 至 2020-09-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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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11 至 2020-09-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