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4-01 至 2021-04-15,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销售方向购买方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13%的应税货物,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买货物价款为1… 2. 1.摩托车购置税税率是多少,排量多少的不需要缴纳购置税,各排量税率是否有区别?2.开出去的摩… 3. 婆婆继承了她父母的一套拆迁安置房,该房屋2020年5月交房,当年7月交纳了维修基金,契税一直… 4. 还是我之前的问题,05年的老项目营业税时,甲方帮我们预交了税,但我们没给甲方开具发票,已咨询… 5. 河北省资源税中石灰石税率原矿和原矿均为10元/吨。请问计算时应该是销售原矿的按销售原矿的重量… 6. 旅游行业征税怎么算,旅行社开发票的税率是多少,怎么计算税率成本,河南省各市征税税率一样吗 7. 你好,请问我们是小规模企业,在上个月的时候把给对方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开错了,现在不确定… 8.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发生动产租赁业务(出租工程车辆-挖机,并配置操作人员)(挖机是… 9. 个人给公司运送货物,以前税务局代开时可预征个税,现在改为自然人自行申报,请问运送货物的个税怎… 10.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发生不动产租赁业务(出租工程车辆)。请问,税率是1%还是5%呢… 11. 我们单位生活服务业2020年享受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2020年按核算业务收入申报了增值税减免… 12. 个体户的酒店转让,酒店为租赁。个体户为查账征收,装修无发票账面不提折旧。现转让酒店经营权,转… 13. 老师您好,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这边有样板房售出,和业主签订了两份合同1.房屋买卖+硬装合同… 14. 您好,请问,目前哈尔滨市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交纳个人所得税上的政策是怎样的?如果是核定征收,核… 15. 我公司经营、注册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射洪市洋溪镇罗洲坝村,该地既不在射洪市区,也不在洋溪镇上,… 16. 我单位主营有形动产租赁,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才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单位… 17. 您好:请问A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出售持有的参股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益2000万元,A公司… 18. 您好:新的税率将在9月1日开始实施,我房子是在2018年签订合同购买的,在2019年11月交… 19. 我公司系门窗生产销售企业,今年给开发公司供应门窗并附带安装,合同就门窗和安装分别约定了价格。… 20. 请问,一家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

二、官方答复汇编

销售方向购买方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13%的应税货物,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买货物价款为100万元,签订合同次日,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销售方向购买方交付了全部货物,并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销售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均与实际相符,但发票价税合计为70万元,此后未发生补开、换开发票等行为,且差额30万元销售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未计入营业收入,该笔交易不享受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且无销售折让、折价等特殊约定,此种行为销售方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若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和发票开具的金额不符,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1.摩托车购置税税率是多少,排量多少的不需要缴纳购置税,各排量税率是否有区别?2.开出去的摩托车发票税率,对上牌是否有要求?比如我们办理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1%,是否可以办理摩托车上牌?3.办理购置税能否在网上办理?操作流程?注册地址是云岩区宝山北路?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如果纳税人需要在贵州省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操作您可以拨打95133具体咨询。

婆婆继承了她父母的一套拆迁安置房,该房屋2020年5月交房,当年7月交纳了维修基金,契税一直未来的及交纳,今年婆婆突然过世,拆迁安置协议上是婆婆和老公共同共有,目前将产证办成了老公个人所有(母亲的份额继承,父母的份额赠予),该房产不是我们家庭唯一住房,打算过两年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到税务大厅咨询,工作人员告诉我收入额按产证上全部面积计算价格,但是我理解应该按50%面积计算收入额,因为只继承和赠予得到的另外50%,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另外财产原值是否为拆迁安置协议上的房产评估价格,感谢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还是我之前的问题,05年的老项目营业税时,甲方帮我们预交了税,但我们没给甲方开具发票,已咨询了在线客服,回复我可以直接在系统中开具零税率的发票,请问我需要做什么备案手续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4-13】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规定:“第七条 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资源税中石灰石税率原矿和原矿均为10元/吨。请问计算时应该是销售原矿的按销售原矿的重量乘以10元,销售选矿的按销售选矿重量乘以10元计算。还是销售选矿的,按销售的选矿对应消耗的原矿重量乘以10元来计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旅游行业征税怎么算,旅行社开发票的税率是多少,怎么计算税率成本,河南省各市征税税率一样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七)生活服务。……3.旅游娱乐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附件2:……一、……(三)销售额。……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暂不清楚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提供旅游服务,具体增值税计算建议您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提供旅游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其中,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提供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河南省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你好,请问我们是小规模企业,在上个月的时候把给对方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开错了,现在不确定对方是不是已经认证,如果已认证或者没认证,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0】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错误的,可以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发生动产租赁业务(出租工程车辆-挖机,并配置操作人员)(挖机是我公司2016年之前购置的资产)。请问,税目是租赁还是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税率是1%、3%、5%的哪一个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0】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挖机,按照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如果是现在发生的业务,征收率3%减按1%;如果是2020年3月1日到2021年4月1日之间发生的业务,除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区征收率3%减按1%。

个人给公司运送货物,以前税务局代开时可预征个税,现在改为自然人自行申报,请问运送货物的个税怎么征,税率按多少计算?是按经营所得纳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第三条规定,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规定。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发生不动产租赁业务(出租工程车辆)。请问,税率是1%还是5%呢?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租赁业务,有1%和3%的可能性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0】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配备操作人员出租建筑设备按照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目前可以减按1%征收;如果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

我们单位生活服务业2020年享受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2020年按核算业务收入申报了增值税减免,但是有一部分收入在当年没有开出发票,这部分发票可以在2021年2月补开免税发票吗?2021年2月不享受增值税减免,当月部分的收入已按正常税率填开?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的解读》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如提供生活服务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的收入,在2021年补开发票时,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21年2月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在免征增值税的期间,应按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个体户的酒店转让,酒店为租赁。个体户为查账征收,装修无发票账面不提折旧。现转让酒店经营权,转让主要为装修费,开发票按什么税目开?增值税税率多少?转让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弥补账面亏损?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您的描述,个体工商户将租入的酒店转租,承租方承担个体工商户对酒店的装修费,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转让经营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按真实的业务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销售无形资产,适用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适用征收率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老师您好,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这边有样板房售出,和业主签订了两份合同1.房屋买卖+硬装合同2.软装合同其中房屋买卖和硬装我们开具了不动产大票,单独签订的软装合同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应税劳务或服务名称以及税率是多少呢?谢谢老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对其中的家电、家具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对销售收入全额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征收率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征收率5%。 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请问,目前哈尔滨市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交纳个人所得税上的政策是怎样的?如果是核定征收,核定后的实际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8】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其余问题,由于问题相关细节的表述不够全面,建议拨打12366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经营、注册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射洪市洋溪镇罗洲坝村,该地既不在射洪市区,也不在洋溪镇上,只是所在地的村属洋溪镇管辖,请问城建税适用哪档税率?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单位主营有形动产租赁,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才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即出租营改增试点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吗?谢谢,急,求答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您好:请问A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出售持有的参股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益2000万元,A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其中高新产品取得收入为1200万元,除此之外,A公司无其他收入或收益。这种情况在次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6】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您好:新的税率将在9月1日开始实施,我房子是在2018年签订合同购买的,在2019年11月交的房,由于手头资金紧张,目前暂无法缴纳契税。现行政策是减按1.5%缴纳,如果到了今年9月1日新法实施,那么在此之后,缴纳的契税是以房子购买时间确定税率,还是以契税缴纳时间确定税率?期盼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6】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该文件条款依然有效。

我公司系门窗生产销售企业,今年给开发公司供应门窗并附带安装,合同就门窗和安装分别约定了价格。我公司依据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对方开具了销售门窗13%税率的发票和安装部分3%征收率的发票,但对方要求我们安装部分必须开具9%税率的发票。请问,到底安装部分该如何开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附件2:……一、……(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门窗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提供安装服务符合建筑业简易计税情形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据实开具发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一家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1】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规定,合伙创投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4-01 至 2021-04-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4-01 至 2021-04-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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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4-01 至 2021-04-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