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7-03 至 2021-07-15,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关联方无偿拆借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2. 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总公… 3.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4. 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的,目前总公司是按照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旗下所设立的厦门分… 5. 我公司是一家外卖地区代理,和总部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发票为物流辅助服务(配送服务费)和现代服… 6. 建筑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没有建筑材料销售,而实际业务发生了建筑材料的销售,能不能开具13%… 7. 建筑公司发生建筑材料销售行为,能开具13%税率增值税发票吗?如果营业执照范围没有商品销售,是… 8. 我公司生产用废水,经过厂内污水设备处理后,达到污水排放标准,然后再排放到市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9. 1、房屋契税缴纳是否需要在一定期限内缴纳?这个期限是多久,是以房屋备案时间,还是以交房时间开… 10. 外购免税产品无偿赠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1. 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从小规模供货商购买的北方一般食用的面条、饼条是否属于粮食类农产品征税范围?… 12. 请问为了修建水库的挖掘工程和河道治理工程是否需要缴纳环保税?如果需要缴纳应该如何计算? 13.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一般纳… 14. 根据财税〔2019〕8号第二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 15. 我公司是浙江省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于2020年1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0年,我公司自… 16. 请问与银行签订的结构性存款理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需缴纳应需要按何种税目税率缴纳? 17. 财税(2017)56号文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18.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货物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19.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能,建筑服务能开3%专票吗? 20. 您好,请问如果租赁合同中既包含不动产也有动产租赁,而且未各自列式租赁费,如何开具发票,税率选…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关联方无偿拆借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5】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如企业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条件,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符合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总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符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优惠目录【财税(2021)30号】,适用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那旗下所设立的大连分公司是否也可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符合,大连分公司应如何办理享受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是按照50%,分机构分摊剩下的50%?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十条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不同类型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核定标准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的销售额调整为不含增值税。具体标准如下: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请问购销合同是指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吗?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我按收入80%计提印花税是否正确?还是说我销售合同按收入80%计提印花税,同时我采购合同还需要在计提印花税(比如我采购玉米、小麦、蒸汽、电等签订的采购合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具体核定征收的税目范围和计税依据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被核定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企业按所核定事项缴税。

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的,目前总公司是按照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旗下所设立的厦门分公司是否也可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符合,厦门分公司应如何办理享受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对总机构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厦门企业不属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适用上述政策。

我公司是一家外卖地区代理,和总部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发票为物流辅助服务(配送服务费)和现代服务(服务费),请问我公司是否缴纳印花税,按哪个应税服务缴纳?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建筑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没有建筑材料销售,而实际业务发生了建筑材料的销售,能不能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建筑公司发生建筑材料销售行为,能开具13%税率增值税发票吗?如果营业执照范围没有商品销售,是不是不能开13%的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我公司生产用废水,经过厂内污水设备处理后,达到污水排放标准,然后再排放到市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请问这样排放污水,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七条规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房屋契税缴纳是否需要在一定期限内缴纳?这个期限是多久,是以房屋备案时间,还是以交房时间开始计算?未在期限内缴纳契税是否有滞纳金?滞纳金怎么计算?2、房屋契税缴纳,是按当前税率政策缴纳,还是按交房时期的税率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9】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外购免税产品无偿赠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从小规模供货商购买的北方一般食用的面条、饼条是否属于粮食类农产品征税范围?小规模供货商开具的3%增值税专票是否可以按9%计算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的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请问为了修建水库的挖掘工程和河道治理工程是否需要缴纳环保税?如果需要缴纳应该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1号)规定: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现当月对款项齐全的客户开具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9%税率已申报缴纳销项税,那么这部分开票金额,还需要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吗?是否造成重复纳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税〔2019〕8号第二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张三为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其持有创投企业1%的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其分配比例为10%。对于张三分配比例高于其出资比例,是否也同样适用财税〔2019〕8号的规定,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我公司是浙江省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于2020年1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0年,我公司自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取得大额分红收入,导致当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我公司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低于了60%。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影响我公司当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会导致我公司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剩余年度即使达标,也无法再享受税收优惠)?“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的认定条件是否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每年都得符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指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中的分母“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即包括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总收入,如导致当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足60%,则当年度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请问与银行签订的结构性存款理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需缴纳应需要按何种税目税率缴纳?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故存款合同不属于上述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税(2017)56号文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请问:该文件所说的不再缴纳,如何开具发票,是按不征税开具发票,还是按免税开具,如果免税,企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发票如何开具及能否按照不征税开具或者免税开具,文件中暂无明确规定,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货物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请问:上述前两条中的最近时期如何判断?是最近一年还是最近一个月或是其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请您参考财税2016 36号文件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关于最近时期如何判断,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事宜建议咨询当地税局确认。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能,建筑服务能开3%专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5】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发生符合以上简易征收的建筑服务,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并开具发票,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请问如果租赁合同中既包含不动产也有动产租赁,而且未各自列式租赁费,如何开具发票,税率选多少?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7-03 至 2021-07-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7-03 至 2021-07-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7-03 至 2021-07-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