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6-24 至 2024-09-12,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发货,当发生丢件,物流公司按照货值向我们支付赔偿金,我公司就收到的赔偿款,… 2.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我司再建设开发小区的同时,无偿代建配套幼儿园,现已建设完成,即将无偿移交给… 3. 你好!想请教关于个人代开运输费发票,企业收到个人代开的电子普票,只看票面怎样区分是按劳务报酬… 4. 建筑企业签订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增值税是按兼营核算,即设计6%、施工9%、采购13%分别计… 5. 买受人向开发商直接购买商品房,办证过程中除了个人应当缴纳的税费外,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的税费有哪… 6. 我公司是2013年8月1日应该整的现代服务业,请问在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设备… 7. 我企业为进行研发活动,购进材料专用于研发。会计准则规定该部分不符合存货的定义,需要在入库时直… 8. 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9. 根据《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 10. 多个当事人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印花税? 11.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保税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财税【… 12. 总机构把资产转移给分支机构,需要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吗?分支机构没法人资格 13. 增值税差额征税业务需要开具发票,开票是提示需要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差额征税-全额开票,请… 14.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 15. 16年4月30日之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但施工许可… 16. 1.我2023年2月在景德镇市浮梁县购置个人首套商品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面积130.31平… 17. 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24条,除施工分包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 18. 6月27日咨询住宅小区物业经营用房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得到答复需要缴纳。需要就该问题… 19. 2024年6月通过诉讼取得2019年-2022年薪资收入100万(判决书明确了收入期间),如… 20.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采用采购、设计、施工EPC总承包模式,给业主方开具发票时是否应采用混合销售…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发货,当发生丢件,物流公司按照货值向我们支付赔偿金,我公司就收到的赔偿款,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我司再建设开发小区的同时,无偿代建配套幼儿园,现已建设完成,即将无偿移交给统一的教育服务管理平台(非直接移交给教育局,而是国有全资有限公司),由教育局管理。在无偿移交转让过程中,不知有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按怎样的税率和有关文件缴纳?麻烦解答?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具体涉税事项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处理。
你好!想请教关于个人代开运输费发票,企业收到个人代开的电子普票,只看票面怎样区分是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目还是按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代开出来的呢??或者有的去邮局代开的纸质普通发票,已有完税明证,但是完税凭证没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这个怎样判断是按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本人自己汇算清缴还是需要收到发票的企业代扣代缴呢??望老师回复为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8-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建筑企业签订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增值税是按兼营核算,即设计6%、施工9%、采购13%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工程建筑服务9%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8-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具体业务实质要结合相关合同等资料具体分析,若是判断有困难,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买受人向开发商直接购买商品房,办证过程中除了个人应当缴纳的税费外,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的税费有哪些以及是否有相应的税费比例?相应的法律条文有哪些呢?望解答?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18】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八)销售不动产。 ……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由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具体业务详情及纳税主体具体情况,企业销售不动产涉及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9%税率,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5%征收率。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计费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2%。其他涉及税费、税率及计税依据具体可参照以上文件规定。
我公司是2013年8月1日应该整的现代服务业,请问在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设备)现在销售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15】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问题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2013年8月1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我企业为进行研发活动,购进材料专用于研发。会计准则规定该部分不符合存货的定义,需要在入库时直接费用化,但这部分材料在当期没有实际领用。对于这些材料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费用化的金额全部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描述“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按照实际会计处理,全部进行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8-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是指哪些?是否包括存款利息、理财产品收益(保本理财、非保本理财)、贷款利息、各种债券的利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07】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利息收入应作为经营所得计算,对外投资的利息和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携带企业经营业务资料及相关收入凭证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根据《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本条款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存在歧义,针对房地产企业委托施工方开发的,请问纳税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建筑施工方?目前各地亦存在两种口径,根据《环保税法》规定,强调“直接排放”,个人更赞同施工方缴纳的处理。请税局明确由谁缴纳,降低涉税争议,提高纳税遵从,谢谢!1.请不要直接粘贴《环保税法》第二条进行回复!2.请文字回复,谢绝电话?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06】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浙环公告〔2023〕1号)三、施工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宁波市按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多个当事人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印花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0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保税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财税【2012】39号文,计算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其中,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我公司对库存的核算采用期末一次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请问公式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和生产成本应该如何确定和取数,只取当期还是取某一段期间内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按照文件规定,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您可自行核算当期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对应的成本。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总机构把资产转移给分支机构,需要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吗?分支机构没法人资格?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
增值税差额征税业务需要开具发票,开票是提示需要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差额征税-全额开票,请问,这两者的区别怎么判断?劳务派遣业务、物业公司收取水费选择差额简易计税,应该分别选择那种开票方式?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涉及开票系统具体操作可联系技术公司进一步核实。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请明确告知一下上述情况增值税税率是多少?上述情况图书是否有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2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16年4月30日之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但施工许可在16年5月后取得,是否可以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我2023年2月在景德镇市浮梁县购置个人首套商品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面积130.31平方米,4月开始还房贷。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个人首次购房,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为总房款的1.5%。2.我于2023年10月领取结婚证,婚前配偶名下已经有一套住房。2024年6月房屋交付,我欲缴纳我房屋的契税,被告知由于配偶有1套住房,加上我这套,家庭共有2套住房。因此,我这套住房算是家庭第2套,要按照总房款的2%缴纳契税。3.《契税法》第9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属转移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按照这条规定,我已经在2023年签订合同,完成备案,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我未婚时,应当按照1.5%缴纳。4.上海、深圳税务局我也咨询过,我这种情况他们是按照个人首套房来计算的,即1.5%的税率。综上:请问我这种情况按照多少点缴纳契税,景德镇市浮梁县说要缴纳2%的契税,是不是不合法不合理?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10】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6〕13号)第一条规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24条,除施工分包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有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规模)。作为承包企业如果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提供机具,请问开票内容是什么?开票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月27日咨询住宅小区物业经营用房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得到答复需要缴纳。需要就该问题就一步咨询:1、计税依据计算:比如物业经营用房在一楼,所在楼幢共有20层,占用土地面80平方用于经营,是否可以根据80/20=4平方计算*标准定额税率缴纳税费,(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物业经营用房无产权,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分摊到全体业主的,实际为公摊面积,如果按规定要缴纳的话,同样使用公共面积,如小区电梯、其他公共区域由物业代管的用于经营的是否也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规定“居民个人自用的住宅不属于商业、工业、经营性服务等非居民用地的范畴,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居民住宅公共面积的物业经营用房实际占用的是居民用地,根据解读是否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以上涉及整个行业面临亟需解答的问题,浙江省内不同的税局给予不同答复,希望省局给予统一答复。特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01】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第四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物业用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物业用房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需根据不同住宅小区物业经营用房经营情况、产权情况的具体分析,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024年6月通过诉讼取得2019年-2022年薪资收入100万(判决书明确了收入期间),如果算在2024年6月收入,个税税率最高达45%,如果算2019年-2022年收入,个税税率最高为20%,两种方式的个人所得税差异巨大,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就是通过打官司取得的补发收入,如果全按照2024年6月收入计税将严重增加劳动者税收负担,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采用采购、设计、施工EPC总承包模式,给业主方开具发票时是否应采用混合销售开具建筑服务发票,还是分别开具采购(13%),设计(6%),施工(9%)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24】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6-24 至 2024-09-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6-24 至 2024-09-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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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6-24 至 2024-09-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