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9 至 2020-05-0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公司为其他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担保公司无力偿还后,我公司资产被查封,银行将债权出… 2. 你好!我单位需采购一批鲜花(用于奖励,拟做视同销售),但花店答复无法开具专票,想问下零售鲜花… 3. 我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涉及回迁安置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4. 我公司从国外以其他免费进出口的方式购进一批材料,经过加工后,当时计划不收汇,故以其他免费进出…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中的“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 6. 畜禽分泌物算农副产品免税,那畜禽粪便算什么?,请问,农民销售畜禽粪便是否征税?如果征收,应征… 7. A企业和B企业都立属于甲集团公司,属于兄弟公司,原A企业在沈阳,B企业在本溪,主要业务活动在… 8. 您好:政府收回我公司土地,按成本补偿,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前期投入费用、资金利息等。根据国… 9. 我司为房地产公司,与建筑总包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现场的水电费根据乙方实际消耗量,由… 10. 1.开了一家主营猪肉的店,并且已办理营业执照(普通个体户),已向税务局申请了百元版厦门市通用… 11.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收入怎开票,开几个点,应税服务名称是什么? 12. 1.企业间发生借款业务,去税局大厅开具利息发票,请问?大厅能否开具?服务名称能开具金融服务-… 13. 1、农民出租土地、林地给企业用于养猪的租金收入,是否交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14.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因业主退房等原因,产生营改增后营业税退税,退税资料2018年12月… 15. 我公司和他人合伙开发房地产,合伙人包底给公司80万利润承包卖房。后来,合伙人卖掉了房子,向购… 16. 我是绍兴市上虞区所辖的某个镇的企业,现在这个镇经省政府批准改为街道,那么请问城建税税率按7%… 17. 事项描述: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营业范围中包含“建筑用石”销售,现我公司通过政府拍卖获得废石资… 18. 我公司是专业从事工业钢铁酸洗废液(简称废酸液)回收综合利用,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产生聚合氯… 19. 请问老师,总局2020第9号公告中适用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具体有什么要求么?是否我公… 20. 国有企业租给单身职工的宿舍的房产税,是按从租计征还是房屋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是多少?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公司为其他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担保公司无力偿还后,我公司资产被查封,银行将债权出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后,被打包出让给另一投资公司,最终我公司从投资公司处出资购回,解压抵押资产对外出售。根据2011年2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被担保公司与我公司的母公司存在投融资关系,查封资产为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能对外出售,我公司预出资回购,请问我公司出资回购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何入账?入资产价值、费用类还是营业外支出?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合同及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你好!我单位需采购一批鲜花(用于奖励,拟做视同销售),但花店答复无法开具专票,想问下零售鲜花是否确实无法开具专票?哪些类别的物品在税法规定上无法开具专票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花店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鲜花符合开具专用发票的,可自行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我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涉及回迁安置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的规定,应对回迁安置房部分进行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拆迁补偿费的确认和计量,请问: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拆迁补偿费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您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若属于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房屋并且不超过货币补偿的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若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若属于房屋产权调换无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若有调换差价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我公司从国外以其他免费进出口的方式购进一批材料,经过加工后,当时计划不收汇,故以其他免费进出口的方式将成品报关出去,但是现在想要以外币的形式收取加工费,针对此部分加工费是否需要视同内销缴纳销项税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中的“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中的废弃物是否包含废矿物油?我们公司是做废矿物油再生循环利用的,我们有一部分业务是客户将废油交给我们处置,我们收取对方处置费,处置后产生的产品归我们所有,我们是否可以按文件中的第3条规定,处置费收入按6%的增值税开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畜禽分泌物算农副产品免税,那畜禽粪便算什么?,请问,农民销售畜禽粪便是否征税?如果征收,应征收那些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畜禽粪便不属于“动物分泌物”范围。因此,不适用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您需要根据您的实际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别是否满足免征增值税的条件。若满足,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若不满足,农民(自然人)销售畜禽粪便涉及到的税种分别有: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的税率是: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税率需根据实际情况参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4.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您需要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农民(自然人)销售畜禽粪便是否属于取得的“四业”所得,若属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不属于,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经营所得。根据(晋税办便函〔2019〕84号)规定:“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销售货物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应在其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且缴纳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代开发票单位应辅导协助自然人纳税人完成自行申报。”
A企业和B企业都立属于甲集团公司,属于兄弟公司,原A企业在沈阳,B企业在本溪,主要业务活动在A企业,后来由于公司战略目标调整,将主要业务活动改在B公司,所以原在A公司的人员都为B公司进行服务,但是A公司的人员由于地区社保差异原因不原意将社保关系调整到B公司,导置B公司有收入无人员成本,A公司无收入有人员成本,咨询A公司如何将人员费用转入B公司,是否两企业之间进行开票处理?如果开票是什么形式的发票,税率是多少,这些人员体现在B企业是劳务形式还是工资形式,涉及的个税是哪个企业缴纳?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您好:政府收回我公司土地,按成本补偿,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前期投入费用、资金利息等。根据国税函[2007]969号,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6〕36号)明确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对其他补偿是否征税未明确。按公司理解,政府收回土地行为并非营业收入,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以上当否,请明示。如需纳税,请提供相关文件号及计算方法?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具体请提供相关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判定。
我司为房地产公司,与建筑总包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现场的水电费根据乙方实际消耗量,由建筑公司自行承担。但电表是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开户的,所以结算水电费时,水电费是由房地产公司先行垫付,发票由电力公司直接开具给房地产公司。建筑总包公司则于结算工程款时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水电费并索要发票,但供电不在房地产公司的经营范围内,问房地产公司在该情况下是否可以开具水电费发票给建筑总包公司?开具发票税率与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一致?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开了一家主营猪肉的店,并且已办理营业执照(普通个体户),已向税务局申请了百元版厦门市通用手工发票,请问手工发票开具时是否应开具含税价?2.经营范围:肉、禽、蛋零售。适用税率为多少?还是说个体工商户即按销售收入交3%税,若月收入10万以下免交税?3.是否实行定期定额缴税?如果是,开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定额为1万,定额应交税率是多少?超过1万的部分需要额外缴税,又适用什么税率?3%?开票金额是否累计无论小于或者大于定额,是否都是开具含税价?4.百元版通用手工发票每张最多开具999元吗?是否手工发票有每月累计开具金额的最高限制?5.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6.是否只能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才能开具发票?开票日期只能在税务登记的日期之后?必须填开开票当天的日期?还是说只要办理了工商登记即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开票日期在取回手工发票之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1】1、按实际收取的金额开具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3、个体工商户区分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如果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也需要申报纳税;如果采用定期定额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但如果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20%比例的,根据厦国税函〔2008〕26号的规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若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征收率有5%及3%,请根据应税项目适用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若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发票按免税开具。 4、 百元版通用手工发票每张最高开具999.99元。对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6、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住所在我市的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式,分别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厦门市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因此,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普通发票核定后即可领用发票。开票日期请根据实际开票日期如实填开。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收入怎开票,开几个点,应税服务名称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企业间发生借款业务,去税局大厅开具利息发票,请问?大厅能否开具?服务名称能开具金融服务-利息?2.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借款,个人能去税局大厅开具利息发票吗?税率多少?个税由企业代扣?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农民出租土地、林地给企业用于养猪的租金收入,是否交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如果交纳税率分别是多少?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2、财税〔2017〕58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这个文件规定说的用于农业生产,是否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的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因业主退房等原因,产生营改增后营业税退税,退税资料2018年12月已提交主管税局,至今还未退税成功。多交询问主管税局,得到的答复是国库没有营业税。现在已全面取消营业税,营改增交的应退的营业税,就没法退税了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十三)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因国地税现已合并,您可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请和办理。
我公司和他人合伙开发房地产,合伙人包底给公司80万利润承包卖房。后来,合伙人卖掉了房子,向购房人承诺由他负担所有税费,我公司通过诉讼向合伙人拿到了80万元利润。现在,税务机关要征收该项目的各种税费。那么,纳税的主体应该是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我是绍兴市上虞区所辖的某个镇的企业,现在这个镇经省政府批准改为街道,那么请问城建税税率按7%还是按1%征收?城建税条例规定,市区税率7%,县城、镇5%,其他为1%,那么改为街道后肯定不是建制镇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 )规定:“一、 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事项描述: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营业范围中包含“建筑用石”销售,现我公司通过政府拍卖获得废石资源(第一次承接此类业务),该资源将通过开采加工后用于“建筑用石”销售。咨询问题:1、上述销售业务是否可依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文”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是否需要办理简易计税相关备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纳税服务规范中对该项简易计税项目无备案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有特定征管要求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实。
我公司是专业从事工业钢铁酸洗废液(简称废酸液)回收综合利用,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产生聚合氯化铁液(净水剂)。收取的废酸处理费是否能享受6%增值税税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请问老师,总局2020第9号公告中适用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具体有什么要求么?是否我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二手车经销”就可以?另外,我们目前销售的二手车都是统一在二手车市场中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样不影响适用9号公告的优惠税率吧?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规定:一、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您所说的,您单位应该从事的是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
国有企业租给单身职工的宿舍的房产税,是按从租计征还是房屋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9 至 2020-05-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9 至 2020-05-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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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9 至 2020-05-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