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3-09 至 2021-03-19,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2. 我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打算旧装置改造,回收废汽生产高浓度CO2气体和CO2液体,请问增值税适… 3. 1.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否按照汽车排量来计算的?例如1.6升以上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1… 4.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 5. 你好;1.上次回复的原话“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引号内的… 6.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区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 7. 我司受让了一项ABS的收益权,该ABS的底层投资是一批贷款组合,现我司收到了该ABS分配的收… 8. 我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自营货物的同时会提供物流服务(不包邮),即在一项销售行… 9. 我是一家银行金融机构,经法院审理裁定需将抵押人的商业房产作为我行抵债资产,企业目前不能正常经… 10. 银行在开展宣传活动时,对既定客户发放的礼品是否视同销售?如何理解《增值税条例》和财税2016… 11. 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拍卖出让土地,即不设拍卖底价,当拍卖竞价达到竞价上限价格时,不再接… 12. 一般纳税人企业(工业企业)将自有办公楼对外出租。收取的承租方的自来水费,开据增值税专票的商品… 13. 你好!我公司为做市场推广,在果园购买水果并让果园加工后用印有我们公司LOGO的包装盒子包装后… 14. 1.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是否要调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价款抵减… 15. 1.抵减增值税销项税的土地价款对应的增值税,是否要调增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2.这里的土地价款… 16. 我公司是一家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中有销售散装的调味生肉(如生牛排、生鸡翅涂抹盐等调料… 17. 请问: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 18. 我公司是建筑公司,所属税务机关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5%,在外地经营预收税金时,城市维护建… 19. 老师您好,请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管理费收入是否可以按3%简易计税 20. 请问,自然人销售二手机械设备,要缴哪些税费,税率是多少?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您好,请问这个动力除了电力,还具体包括哪些?包括工地用水及设备用油吗?请给解答为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3-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七)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文件未对“动力”做出具体解释,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
我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打算旧装置改造,回收废汽生产高浓度CO2气体和CO2液体,请问增值税适用什么税率,有哪些政策优惠?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冷气、煤气、沼气,适用税率9%;不属于以上气体的,生产销售高浓度CO2气体和CO2液体适用税率13%。具体征税范围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税〔2015〕78号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08〕47号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可参考财税〔2008〕117号文件附件。 具体可享受的优惠需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1.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否按照汽车排量来计算的?例如1.6升以上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1.6升及以下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7.5%2.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公式是怎么算的?有的是按照裸车开票价格除以(1+17%)X税率,有的是按照裸车开票价格除以(1+13%)X税率,有的是按照裸车开票价格乘以(1-13%)X税率,求具体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算法?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合理费用”是否包括为转让股权而支付给中介单位或个人的佣金支出?是否有具体的税收政策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你好;1.上次回复的原话“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引号内的话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这部分不能确认土地成本,需要在土地成本中将这部分减少的销项税额扣除?2.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需要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中,能不能也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 您可结合上述文件参照答复进行理解。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二、账务处理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区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2、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吗?能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作为减除项吗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第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第一条 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第二条 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一、…… (三)销售额。……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采取协议出让土地和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计算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等同,不在税收解答范围之内,建议咨询相关费用征收部门。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能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建议您联系当地财政部门。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司受让了一项ABS的收益权,该ABS的底层投资是一批贷款组合,现我司收到了该ABS分配的收益,根据财税【2017】56号文规定,ABS属于资管产品,在我们购买ABS的层面没有其他增信措施,不适用于保本收益,请问下我们收到的收益是否可适用于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这笔收入免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7】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我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自营货物的同时会提供物流服务(不包邮),即在一项销售行为中统一向消费者收取全部价款,目前单独确定了货物销售收入和物流收入,请问该部分物流服务收入具体应该按混合销售(统一按13%)还是按兼营(销售货物13%,提供物流服务6%)处理呢?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3-16】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按照问题描述,如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销售货物确定适用税率。
我是一家银行金融机构,经法院审理裁定需将抵押人的商业房产作为我行抵债资产,企业目前不能正常经营,请问银行在接受抵债资产时需要承担哪些税费,具体税率多少?如果完成过户后,如果银行想再出售抵债资产还需要承担哪些税费?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一般涉及以下税费: 一、销售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税率9%。 2.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4.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5.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二、购买方: 1.契税:安徽省适用税率3%。 2.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按规定缴纳。
银行在开展宣传活动时,对既定客户发放的礼品是否视同销售?如何理解《增值税条例》和财税2016第36号文件中关于无偿赠送要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拍卖出让土地,即不设拍卖底价,当拍卖竞价达到竞价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竞报无偿政府的居住建筑面积。该部分居住建筑面积与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商品住宅统一标准、整体设计。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后作为政府保障性商品房或租赁费使用。【问】关于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涉税处理(1)增值税按视同销售处理,按不低于建安成本确认开票金额?(2)所得税按增值税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同时作为拿地支付的代价,确认为土地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土地增值税清算也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同时确认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作为成本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5】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房地产公司向政府约定无偿配建的建筑面积是企业取得土地或开发权的成本(对价)之一,不属于无偿赠送,企业应按销售行为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移送资产,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确认收入,对应成本、费用可以分摊扣除;如建造的属于配套设施,对应建造费用可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判定扣除。 3、若不符合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的赠与情形,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应成本、费用可以分摊扣除;如开发建造的是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对应建造费用可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判定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一般纳税人企业(工业企业)将自有办公楼对外出租。收取的承租方的自来水费,开据增值税专票的商品编码是什么,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二、关于转供水电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适用税率9%;转售电适用税率13%。您可根据实际业务在销售货物中查找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
你好!我公司为做市场推广,在果园购买水果并让果园加工后用印有我们公司LOGO的包装盒子包装后送给客户(公司不是个人)。1,这是否属于业务宣传费用。2,这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2】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是业务招待支出还是广宣费支出,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2.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除作为业务招待费,不能进项抵扣,不用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1.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是否要调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是否需要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中予以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 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
1.抵减增值税销项税的土地价款对应的增值税,是否要调增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2.这里的土地价款包括出让金,拆迁安置款,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土地出让收益。我想问的是: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土地出让收益的具体内容?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上述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的具体内容,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我公司是一家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中有销售散装的调味生肉(如生牛排、生鸡翅涂抹盐等调料腌制),请问调味生肉适用税率是多少,可适用于财税[2012]75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添加调味料后的生肉不属于鲜活肉产品,不能适用财税〔2012〕75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请问: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有关规定,将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房产及相关设备设施无偿划转给政府,由政府指定的全资国有企业接收,是否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3.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建议核实具体问题,以便为您进行答复。
我公司是建筑公司,所属税务机关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5%,在外地经营预收税金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1%征收的,在所属税务机关可要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74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老师您好,请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管理费收入是否可以按3%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请问,自然人销售二手机械设备,要缴哪些税费,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3-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3-09 至 2021-03-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3-09 至 2021-03-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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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3-09 至 2021-03-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